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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 试论构建违宪审查制度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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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0 11:04: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论文摘要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而宪法有效实施主要依靠违宪审查制度来实现。今年是宪法实施30周年,为了弘扬法治精神,树立宪法权威,维护法律尊严,有必要设立违宪审查制度。本文列举了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被誉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齐玉苓案和由孙志刚案件引发的违宪审查等典型案件。探析违宪审查的内涵、制度缺陷及其完善对策。

  论文关键词 违宪审查 宪法监督 宪政建设

  现实中,刑事犯罪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贪污受贿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双规”,构成职务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行政纠纷由基层组织和政府调解,调解不成,由法院裁决。但是违反宪法,发生宪事纠纷由哪个部门管辖,法律没有做出明确具体规定,出现一些立法空白。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有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而没有宪法诉讼法,这又是立法之缺陷。

  并不是说实践中没有出现违宪现象,早在十年前,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宪法实施20周年会上就指出:“一些不同程度的违宪现象仍然存在。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今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宪法施行30周年会上指出: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宪法监督制度起源于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我国宪法也有规定监督制度,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宪法第5条中规定了“四个一切”,并在第62条、第67条中赋予了最高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立法法》第90条赋于公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法律法规建议的权利。但目前的这种宪法监督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起不到保障人权,维护宪法权威的应有作用,影响着人们对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信心。

  一、违宪审查的典型案件

  (一)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1800年美国大选,联邦党人亚当斯总统落选,民主党人杰佛逊当选为下一届总统。亚当斯为了使联邦党人制约下届政府,在新总统上任前采取措施。任命国务卿马歇尔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成倍增加联邦法院法官人数,并完成了相关法律程序,但是由于时间仓促,有些委任状还没送出。3月4日新总统上任后,命令国务卿麦迪逊扣押尚未发出的委任状。马伯里就是这批未领到委任状的人之一,等了数月后,马伯里起诉,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认为“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的”,马伯里被任命为法官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有权得到委任状。而国务卿麦迪逊扣押委任状是没有道理的,宣布“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开创了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国会法律的违宪审查先例。

  (二)山东齐玉苓案

  滕州八中学生齐玉苓,1990年考上中专,被济宁商校录取。同班的陈晓琪落选,当录取通知书寄到村委会时,被冒领。陈晓琪便冒名上学,毕业后分配到滕州市银行工作。1999年才案发,齐玉苓得知真相后,把陈晓琪及陈克政(陈父)、滕州八中、济宁商校、滕州市教委作为被告,向枣庄市中院起诉。法院以冒名侵权为由判决陈晓琪停止侵害,五被告向齐玉苓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5000元,但一审判决否认其受教育权被侵犯,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期间,省高院请示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应适用《宪法》第46条,并专门作出批复。2001年,省高院终审判决:责令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责令五被告共同赔礼道歉;共同赔偿齐玉苓经济损失48045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

  (三)广州孙志刚案

  2003年3月17日,湖北大学生孙志刚在广州的街头被收容,原因是未带身份证、暂住证,并跟黄村派出所民警吵架。第三天,他死在收容所。媒体报道后,举国震惊。部分法学专家不断反映问题。使得全国人大常委会得于启动特别调查程序,使违宪审查进入实质性法律操作阶段。同年6月20日,国务院废除《收容遣送条例》,通过《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4年修宪,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由于宪法内容广泛,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违宪、侵犯人权的案例不少,除了上述三个典型案件外,还有罗彩霞案;安徽芜湖张先著乙肝歧视第一案;农村选举中,普遍存在的拉选票、破坏选举案;某村干部发动一百多个小学生挨家挨户搜查丢失电视机的非法搜查案;重庆大学生村官任建宇转发不良微博被劳动教养案;佘祥林、赵作海和胥敬祥等杀人冤案……。我们不能总是用悲剧性的个案来推动法治进程,而应该事先做好制度设计。

  二、违宪审查的内涵及制度缺陷

  (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意义

  违宪审查制度是指特定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行为是否违宪的制度。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宪法监督有联系又有区别。加强违宪审查意义重大,有利于保障人权和改善民生,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权威和统一,有利于限制公权,防止权力的腐败和滥用。

  (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1.缺乏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宪法、立法法和监督法有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违宪审查机关,大家知道,全国人大每年才开一次会议,会后代表各自回到工作岗位,不便集体讨论议事;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立重、专业性强,无力顾及宪法监督。没有时间和精力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合宪。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工作,但是每个委员会都分管着不同的事项,具有不同的职责。缺乏一个专门机构来协调统筹。宪法法律授权不够明确,难以操作。

  2.缺乏违宪审查的程序规定。违宪审查程序是指违宪审查主体在行使违宪审查权时,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和时限等。我国宪法虽然有规定违宪审查的内容,但是缺乏审查的程序规定。使得审查机关开展工作时,在实体上有法可依,在程序上依据不足。2006年,全国人大虽然有设立法规审查备案室,制定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和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但远远适应不了形势发展需要。

  3.提起违宪审查的主体较窄。依照立法法规定:有权启动违宪审查的主体是国务院、中央军委、两高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只有建议权,没有启动权。这样限制了提起违宪审查的主体范围,不利于公民权利的行使,实践中,提出违宪审查建议的多是法学专家。

  4.违宪审查的范围较窄。违宪审查的范围应当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等几个方面。但是从现行宪法规定的内容看,主要涉及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而对于如何监督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及违反宪法行为,宪法、立法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或者法律条文非常模糊,也缺乏救济途径,不利于维护宪法权威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具体对策

  (一)设立配套的宪法监督机构

  在立法机关全国人大设立与人大常委会平行的宪法监督机构——宪法委员会,设立宪法委员会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符合我国的国体与政体。正如许崇德教授所说:“宪法委员会既具有宪法法院性的司法机构的性质,又是一个充当总统法律顾问和咨询性的政治机关”。与此相配套,在司法机关最高法院中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在基层法院设立违宪审判庭,专门受理公民提起的宪法争议案件;在最高检察院和地方检察院中设立宪法监督室,在各级政府机关法制办公室设立违宪审查科。“一府两院”向人大负责报告工作,接受人大监督。

  (二)制定专门的违宪审查法和宪法诉讼法

  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应当加强立法工作,制定立法规划,早日出台违宪审查法和宪法诉讼法,将违宪审查制度法律化、规范化,明确规定违宪审查的主体及其权限、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以及受案范围和方式,审理违宪的具体程序,特别是要建立完善违宪诉讼制度。明确规定违宪审查的裁决、执行程序与责任承担等相关法律问题。

  (三)明确宪法委员会组成和人员任命

  宪法委员会的组成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国家主席任命;同时明确规定成员资格,应当从从事法律工作20年以上的高校教授、执业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中遴选,除了专家学者外,当选后不得再兼任原来的人大、政协与司法工作。宪法法庭的庭长必须具有法学或政治学硕士学位,年满40周岁的人担任。为了确保机构人员稳定,规定宪法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四)明确宪法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宪法委员会的主要职权:一是审查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和司法解释的合宪性;二是审查有宪法争议的行政行为或者司法行为是否违宪;除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外,应当允许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公民个人拥有提案权或者建议权,特别要鼓励公民个人多提出合理化建议,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三是解释宪法,宪法委员会应当拥有宪法解释权,才能做出合法、公正、权威的解释;四是接受有关宪法问题的咨询,并作出书面答复。五是审查公约与条约,符合条件的,报经委员长批准生效。

  总之,宪法已实施30周年,改革开放已进入深水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形成,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已取得成效。加强宪法监督,构建违宪审查制度的条件与时机基本成熟,呼吁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早日出台违宪审查法和宪法诉讼法,确保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更好保障人权,加快法治政府和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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