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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 试析碳排放交易的政策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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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9 14:24: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论文摘要 随着全球化的逐步发展,人类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危机。在环境保护领域,全球环境变化等全球性环境问题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而从《京都议定书》开始,碳排放交易也就成为了能够实现减缓气候恶化的重要机制。这促使我们不得不从政治学角度来思考碳排放交易及国际间合作这一全球性公共问题。它一方面给发达国家缔约方的温室气体排放做出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定量限制,另一方面还确定了三个灵活机制以帮助其承担减排义务和费用。

  论文关键词 政府主导 碳交易 环境保护

  随着极端天气的出现和频发,人们开始越来越关注全球变暖的问题,逐渐意识到发展低碳经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才是人类社会持续生存发展的唯一正确选择。这种全球性问题的解决绝对不是单单某一个国家的责任,而是属于全世界共同的责任。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有义务致力于减轻全球变暖的程度。全球气候危机的加剧促使了国际间合作和谈判的开启,其中涉及到对于各国的公平和权益的保护等一系列问题,这就导致了环境问题包含政治层次的现象。

  一、碳排放交易之概念解读

  1997年12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日本京都通过了《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是全球人类努力保护地球环境以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里程碑,它标志着各国政府第一次考察接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限控或减排温室气体的义务。豍

  《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一个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以1990年排放量为基准,要求全球几大温室气体排放大国从2008年-2012 年平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5.2%豎,而对于发展中国家则未提出硬性指标。它在对发达国家缔约方温室气体的排放做出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定量限制的同时,还确定了帮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减轻其承担减排义务费用的三个灵活机制。其中,清洁发展机制对于中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提高能源利用率有着特别地积极意义。“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第12条确立的另一个灵活机制,允许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投资实施减排项目,并通过这些项目以‘经证实的减排’方式获得减排信用,从而抵减其国内的减排义务。”豏其实,由于在世界的任何一个角落排放的二氧化碳都具有增温的效果,所以温室气体的排放地就有了可替代的性质。

  不过在这一交易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风险。比如,统一的碳排放权的分配问题,每个国家都有其特定的排放额,过多会使得排放成本降低,过少又会使减排空间过小,参与者丧失积极性。因此,分配的问题必须具有相当高的公平性。

  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合理分配,同时由于发展中国家设备老化等原因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多的排放权。交易在当前世界上仍然存在一些不成熟的因素,相关法律也存在一些漏洞和疏忽,交易过程中的商业风险和道德风险也就会随之增加,这同样是一个值得世界各国广泛关注的问题。

  二、碳排放交易在中国

  在今天的中国,温室气体存在排放总量大、总体和人均排放量增加速度快的现象。中国是一个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在现代化发展进程中许多企业CO2 的排放量也很大。中国目前的能源转换和利用效率比发达国家低1/4左右,中国2000年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建材、化工、轻工、纺织等8个行业主要产品的单位能耗平均比国际先进水平高40%左右。豐目前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仅次于美国,并成为碳减排量潜力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我国在建立碳交易市场上存在较大优势。我国的能源消费结构以煤炭为主,其二氧化碳含量超过石油、天然气等其他能源,同时,我国目前的技术水平仍然不高、节能意识有待加强。这些都造成了我国能源利用率低下,CO2排放量较大。但是这也说明我国的二氧化碳减排空间很大。另一方面,我国和西欧等发达国家有着广阔而充分的合作前景,这也是我国在建立碳交易市场过程中可以利用的另一资源。

  然而我国目前的减排压力依然很大。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能源消耗仍将持续增长的事实将继续存在。另一个方面,在国际上,清洁发展机制必须要履行国内和国际两套程序,经过较为复杂的审批,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经费;同时,在国际碳排放交易过程中,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议价能力低的现象。

  由于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工业化阶段特征明显,而这就必然使得我国成为碳排放大国。这种特殊的行业特征和产业结构迫使我们需要采取更多的清洁发展机制,这是依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采取的合理方式。

  三、政府在碳交易市场中的政策实施

  面对日益活跃的碳交易,为了在国际市场中占据较为有利地位、提高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同时也为了更好地优化国内产业结构和能源利用模式,我国作为发展中的大国,必须积极参与全球碳交易。而在这一过程中,我国的碳交易市场尚不完善,政府因此也应充分发挥作用,为市场发展保驾护航。

  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为获取关于碳交易的信息提供相应的支持,积极鼓励中国企业参与到碳交易之中来。构建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保障和政策环境,关键还是经济发展方式的变化。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虽然经济发展速度很快,但是发展模式依然逃脱不了发展中国家的路径,其明显特征就是资源消耗大、环境污染严重,而这显然不符合中国所倡导的可持续发展理念。我们需要的是一个经济可持续发展、和谐发展的经济增长模式。从全球利益角度来看,《京都议定书》符合全人类的整体发展需要,中国的国际责任和自身利益都要求尽快建立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保障和政策环境,而这就需要中国政府在公共政策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到这一因素。

  碳交易市场作为一个新型市场形式,加强政府监管是促进其更好发展的重要措施。纵观世界各国,欧盟和北美碳交易的市场监管已经形成较为健全的机构和完善的系统,而我国在这一方面还有较长的路要走。政府监管首先要注意的是建立一个合理的监管体制。值得注意的是,在各专门分管部门建立之后还不能缺少一个统筹管理的综合部门,从而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当然,在有监管的同时也要防止另一个极端的出现,即:监管过度。因此,也要将政府监管严格限制在市场失灵的领域,明确界定监管者的权力边界。

  此外,要在国家主导下建立一个有力的法律结构,明确碳交易之中的相应权利,积极培养国际相关法律专家,为我国在世界上的交易争取相应权利。环境政策中经济手段的有效使用需要一个有力的法律结构。一个强有力的法律结构可以确定产权和资源保有制度,并提供使用手段的立法权威,同时指定谁在手段的使用中具有合法的地位和司法权。法律是通过赋予当事人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来达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对于碳排放权交易这一以权利体系明确为前提的交易制度而言,明确相应的权利尤为重要。同时,碳排放权交易解决的是全球变暖的问题,因此这一问题必须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在制定政策的同时,也要相应的进行法律体系的完善,使这种跨国的交易有相应的国内法可依。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碳交易并不仅仅是环境问题,更是经济能源问题与政治问题的综合。在国际碳交易蓬勃发展的时期,发达国家存在不断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能源密集型产业的现象,这将对发展中国家产生巨大的环境压力。因此,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员,要注意避免盲目发展的势头。事实上,我们更应该努力做到的是,尽快调整我国经济发展所依赖的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上达到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物质的减排,政府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的主导作用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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