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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 简析企业签约行为的权力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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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9 12:54: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论文摘要:法国著名哲学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防止权力滥用的办法,就是用权力约束权力。权力不受约束必然产生腐败”。这个著名论断虽然是十八世纪作出的,但在今天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我们企业经营管理及经济合同管理等领域仍不失警示作用。研究企业签订经济合同的权力制约是关系规范企业行为、提高经济效益、强化管理水平、加强廉政建设、惩治腐败、保证企业生存发展的大事。本文就企业签约过程中的权力制约问题作一探讨和论述。

  论文关键词:企业;签约;权利;制约

  一、企业签约行为不规范的表现

  随着企业法人权力的落实,权力与责任的制约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在经济合同签订以及合同管理方面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缺少权力制约,个别权力主体自身不健康,经不住金钱诱惑,容易产生“权力下海”或滥用,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是触目惊心的。其表现如:

  (一)立项不报批

  企业对外大额投资及特殊合同事项应实行立项报批制度。有的单位领导却视市场经济为“自由经济”,认为企业自主经营不受约束。

  (二)授权不明确

  按照法律理论,除法定代表人可直接签约外,其他任何企业成员对外签约均要取得授权,并在授权委托书中确定权限范围及有效期间。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有的不使用授权委托书,有的授权范围不清,经办人权限不明,随意性较大。还有的以介绍信代替委托书,更有甚者,单位出具空白介绍信或合同书,以致造成严重损失。

  (三)合同不严密,条款不完整

  这也是普遍现象。合同内容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决定着合同是否合法和有效,是当事人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据以划分责任的原始凭证和主要依据。而有些合同前后矛盾、模棱两可、残缺不全、笼统概括、内容违法、责任无着落。这类合同,往往形式要件不齐备,实质内容更缺失法定要素。

  (四)签约不把关,内容不审核

  有的单位把合同当作普通业务文件处理,没有形成严密、规范的监督制约机制。

  二、产生签约行为不规范的原因

  (一)外部原因,有政治原因、经济诱因、法律原因等外部原因

  所谓政治原因,从政治学理论上讲,权力容易产生腐败,权力容易不受约束。任何权力当不受限制地被运用时,往往会呈现出无限扩张的异化倾向。签约权是企业一项重要经营管理权,如对该权力约束不力,容易使掌握权力的人把个人利益与之联系,加之权力使用人难免有认识的偏差或道德的局限,极易发生签约权滥用。

  经济诱因,主要是某些拥有签约权的人经不住诱惑,道德堤坝被强化了的物质欲望所冲毁,“权力下海”,把经济合同作为损公肥私的工具。

  法律原因,一是现行法律还有盲区,可操作性的法规尚不完善所形成的法律空隙;二是一些所谓的“潜规则”及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导致一些企业在签约时很难规避风险。

  (二)内部原因

  1.企业内部原因主要表现为

  (1)法律风险意识不强、合同观念淡薄。认为签合同没必要“咬文嚼字”,认识不到合同审查的重要性。

  (2)制约机制不健全。一些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立项审批、授权委托制度执行不严,合同不审查,对签约人缺乏制约和有效限制,这是导致签约失控的主要原因。

  (3)惩罚不严、制裁不力。有的单位签约随便、毁约自由,造成损失,东拉西扯,不了了之,往往以“正常经济纠纷”、“交学费”等为借口,对责任者轻描淡写、姑息放纵,惩处力度不大,使其得不到应有的制裁,结果导致企业重复受损,屡屡受骗。

  2.企业经济合同经办人员自身的原因

  原困之一是素质低下,不具备市场经济的知识和经营能力,识骗、防骗能力弱是主要问题。经营入员应洞察诈骗犯罪的新动向,增强防骗意识。比如诈骗犯罪的新特点:犯罪主体由自然人“上升”为以“公司”、“中心”等合法外衣出现的“法人”;诈骗对象由私有财物变为国有、集体财物;诈骗数额由少额生活财产上升到数百万、数千万巨额资金;诈骗手段由传统的花言巧语行骗变为互联网行骗及签订各类经济合同行骗;犯罪心理由胆怯鬼祟变成狐假虎威或明目张胆公开行骗等等。而有的企业经办人员往往不仅识不破对方的许诺是“诱饵”,反认为对方气度不凡,推断对方实力强大,不进行深入细致的考察调研,不审查对方身份、法人营业执照等资信情况及授权委托书,草率签约,其结果误入圈套。

  经办人员自身原因之二表现为利欲熏心、损公肥私,甚至内外勾结、瞒天过海、失职渎职、违法乱纪。有的在采购材料买卖合同行为中搞假冒伪劣;有的在联合经营中谋取私利;有的在工程发包中搞贿赂回扣。这些行为都往往是以合同为手段,滥用合同权力。总而言之,中饱私囊的交易均是以经济合同为手段达到其目的的。

  三、规范签约行为,完善权力制约的对策

  综上经济合同中出现的问题与原因分析,笔者认为规范企业签约行为,制约签约权力是一项根本对策。

  (一)规范经济合同行为的外部制约

  外部制约,也是社会制约。主要是意识形态领域的引导、宣传、道德制约;健全法制的立法制约;加强司法的执法制约;政府行政制约及其他社会制约等。

  (二)加强企业内部制约,严格签约权分解责任制度

  外部制约非企业独家所能完成。企业应强化管理,重点在内部制约,应做到权力委托合法化、权力制约牵制化、权力行使规范化。

  1.权力委托合法化

  就是要把签约权作科学合法的分解。使其粗放的管理变得细致和有节奏。该集中的坚决集中,不能集中的按法律原理分解,使签约活动受控而有序的进行。

  2.权力制约牵制化

  合理分解权力,并不是“分西瓜”,不是各自为政、互不相干,而是“织网兜”,环环相扣、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互相牵制、分权制衡。使每个权力主体有独立的职权范围,而每个人又不能完全单独的达到签约目的,必须经过层层把关、分权制衡、相互联系才能完成签约。这样不仅能有效地防止个别人认识偏差导致签约错误,而且增加权力制约,使权力主体在获取权力时,就充分意识到权力的牵制,责任的限制。以防个人专权、越权,导致腐败,造成损失。

  3.权力行使规范化

  就是权力的分解、制约要规范,要形成有操作性的程序和制度。被授权的部门和个人都应有明确的职责职权范围。只有建立规范的制度和制约机制,方能避免遇到责任互相推诿,遇到权利互相争夺的不良现象。

  (三)建立和完善企业经济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

  要真正做好权力制约,防患于未然,就要制定一系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

  1.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这是企业的根本制度之一。在企业规章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应规定企业经济合同的订立程序及原则,履行程序及方法,合同归口管理及有关部门的职责、职权范围等。

  2.重大合同项目立项申报制度

  即企业在签订重大合同、开发项目时,事前要集体研究并向上级申请、立项、报批的制度。还须对项目进行细致的调研考察,写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向上级申报,经上级审批后,方可按程序进行下一步工作。

  3.代理人培训上岗、授权委托制度

  企业对合同经办人员尤其是签约人员应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使其掌握一定的经济法律知识,对经营开发、物资购销、项目经理等人员均应进行职业教育,使其系统学习《合同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及企业合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增强法律观念和合同意识,提高经营素质和工作能力。建立严格的授权委托制度。授权委托书应统一印制、集中管理、专人填写、法定代表人签批。严格防止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禁止使用空白委托书及介绍信,以防不测。

  4.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

  合同专用章是企业签订合同的专用证明印章,应明确规定刻制枚数、编号、配发部门、管理人、使用权限等。坚持合同章使用登记制度,盖章前要审核合同文本是否规范、是否经过审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是否签字等。并对公章使用时间、合同名称、份数、签字人、经办人等逐一列表登记,做到有据可查,有案可稽。

  5.推行示范文本,建立合同台帐制度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是国家推行的标准合同格式。这对加强合同管理、防止合同不规范,尤其是防止条款残缺的一剂良方,应大力推广。签约后正本应送归口部门分类登记建挡,谨防合同文本污损、涂改或丢失,有效保存证据。

  6.合同纠纷处理制度

  这是企业制定的当发生合同纠纷时如何进行和解、诉讼、仲裁的制度。在经济活动中发生合同纠纷在所难免。发生纠纷后企业应研究合同,确定处理方案,积极应诉,必要时依法起诉,以确保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7.考核、奖惩,利益制约制度

  这是企业针对合同订立、履行、管理过程制订的考核考查制度。对在合同领域中做出贡献,防止、减免损失的有功行为应予奖励,对违法、违纪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追究责任。

  (四)建立“三权制衡”制度

  笔者认为建立“三权制衡”制是解决签约权有效制约的最佳方法。所谓“三权制衡”是指将一些复杂疑难、重大合同的签订权严格分解,三方权力之间相互制约,以提高签约质量,增加权力行使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减免法律风险和损失。具体说来就是将合同签订权划分为:合同调查洽商权、合同内容审查权、合同批准签字权。

  合同调查洽商权:即企业业务部门主管人员或接受领导交办任务的经办人应有的权力。他应该负责地进行市场摸底,搞好可行性研究。对项目真实性、对方的主体资格、资金信用等经济实力、项目的经济效益和风险预测及对方主要合同条件进行充分调查论证,认为可行,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可授予合同洽谈权,即可正式与对方洽谈合同条文,达成较一致意见。反之,不可行的则立即否决。因此,经办人员应对对方当事人的真实性、合同的可行性负主要责任。

  合同内容审查权:一般将该权授予合同归口部门或法律顾问。由他们对合同草案逐条逐字进行审查,审核条款是否具体完整,内容是否公平合法,责任是否明确落实,文字解释是否清楚明白,法定手续是否完备等。对内容违法、显失公平、前后矛盾、残缺不全等又无法纠正或对方坚持不改的则予以否决。对符合要求或经修改补充后符合要求的则呈报领导审批。因此,拥有合同审查权的人应对合同的合法性负责。

  合同审批签字权:一般由法定代表人或由他授权委托的代理人行使。审批签字人对经过洽商、审查的合同进行总揽全局的把关审查,要经过深思熟虑,反复权衡,充分考虑合同的必要性和本企业履约的把握与难点,总体权衡合同效益及意外风险,决策合同项目取舍,最后签署,必要时安排公证、鉴证登记手续。如是工程项目合同,领导可同时安排项目经理确定合同原材料的采购储备、供应等合同考察事宜。作为合同审批、签字人应对合同的效益、风险及总体履行负责。

  只有把签约权划分为“三权制衡”,方能真正达到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其中任何环节发现问题即可“刹车”,下一环节发现上一环节的弊病亦可更正或阻止。使权力制约科学有序,企业签约步入正常轨道。

  综上所述,权力不受约束就易转化为商品,权力制约既需要政治、法制、政权的宏观社会外部制约,更需要企业内部的微观具体制约。企业合同管理中,签约权则需要企业以奖惩为内容的利益制约,以纪检、财务、审计为监督的纪律约束,关键是以管理办法、上级对下级、下一程序对上一程序的权力制衡为手段的制度制约,方能堵塞漏洞,提高效益,防患未然,真正为企业经济腾飞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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