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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理论] 浅析赞成或反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经济学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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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6 20: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摘 要] 本文首先介绍了知识产权制度在今天受到重视的原因,继而分析各种赞成或反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因,最后提出了今后的研究方向。
  [关键词] 知识产权 弱保护 强保护 经济增长
  
  决策者们对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否有利于一国经济增长存在争议。如果创新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发动机,并且企业除了通过创新而别无他法来获得部分市场,那么,或许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会促成经济的长期增长。这里一个重要的问题是,知识产权保护是否总是与创新和较高的增长相一致。
  
  一、知识产权保护
  
  正是因为知识产品具有典型的非竞争性,所以知识产权法试图缓解个人收益和社会福利的天然的紧张关系。也就是说,一旦某种知识产品生产出来,它在能够被多方使用的同时几乎不产生或完全没有额外成本。为了激励创新,政府试图确保创新者能够从创新中获益。但如果过于迫切地保护创新者可能会限制新思想的传播,因而会限制经济增长的机会。所以,这里的焦点就集中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上。并且,我们也注意到,几乎所有国家都对专利的保护设定期限。一个有趣的现象是,通常发展中国家比发达国家为专利提供更短的保护时间。
  1.弱保护的理由。理由之一是企业或个人有权自由获得信息而非付费。另一理由是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容易引致垄断行为。已经有证据表明在一定条件下,一个垄断企业可能会通过专利的“休眠”累积专利数量来维持其垄断地位(Gilbert and Newbery, 1982)。
  企业通过创新部分地来确保垄断力量的观点对发展中国家的政策来说有特别重要的含义。Chin and Grossman(1990)证明了全球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条件并不必定使每个国家福利极大化。这里再次说明,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会减少竞争并可能由垄断行为替代竞争。在创新净消费国,垄断成本会超出为激励更多成本节约型创新的目的而设计的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所带来的贡献。
  类似地,在Diwan and Rodrik(1991)所展示的条件下,创新净消费国只有在其需求的创新类型与创新生产国需求的创新类型不同的情况下,它才有动机去保护知识产权。如果消费国与创新国的需求一致,则不管消费国有无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国都将会研发该技术。另一方面,如果消费国的需求和创新国完全不同,则创新国在消费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条件下将会代表消费国的利益进行创新。
  从那些希望鼓励国内创新的消费国角度来看,另一个反对强保护的观点与制度结构有关系。Vessuri(1990)认为,位于巴西的跨国计算机企业不会有兴趣研发或吸收当地技术,因为他们会严格地将研发限制在位于母国的公司中。因此,与保护知识产权相反,巴西试图通过为本地企业保留一定的市场来发展本地创新。
  另一个反对强保护的观点是,在消费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成本非常高(Primo Braga, 1990)。外国人拥有发展中国家的大量专利,因此,实施成本所带来的仅仅是增加了外国人的专利使用费收入和本国人更多的专利使用支出。
  2.赞成强保护的理由。为何要为知识产权提供高保护呢?调查表明,至少在美国是这样,保护刺激了创新(Mansfield),并且保护的社会回报率明显高于对创新者的回报率(Mansfield et al.1977)。在一份对巴西377家企业的调查中.约80%的企业表示如果得到更好保护,他们愿意对国内的研发投资更多,也愿意为员工提供更好的培训(Sherwood,1990)。Mansfield(1994)发现,美国企业,特别是化学品和药品制造企业,会限制在知识产权弱保护国家的直接投资 此外,尽管有人认为强保护会极大地提高市场垄断力量,但是有人研究发现发达国家的专利保护并没有长时间地阻止竞争者进行市场(Evenson, 1990; Levin et al., 1987)。Mansfield(1985)研究发现,在他所选取的创新样本中,约有一半的专利保护阻止竞争者的模仿时滞仅仅只有几个月。这些发现并没有否认有关垄断的观点,但是某种程度上将其削弱了。Schankerman(1991, P.28),在对法国专利的经济计量研究中(包括对来自德国,美国,日本,英国和法国的申请者授予专利)发现,由专利制度生成的产权赋予了权利人以相当大的经济租金。平均而言,这些租金大约相当于15%的对于研发的补贴额。因而,专利保护是创新活动的重要回报途径,但是它似乎不是最主要的渠道。
  另一个赞成强保护的理由是,如果没有保护,则获得技术的成本会较少,但是技术会变老而更新较慢(Maclaughlin et al., 1988, P.106)。一个不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创新消费国会影响其企业购买技术的能力,即使企业愿意付钱购买。当同这些国家的企业打交道时,外国的技术供应商会非常谨慎地出售技术,因为他们担心这些潜在的购买者会免受惩罚地违背购买协议。
  最后,值得一提的观点是,创新消费国进行保护的动机是,创新生产国可能会对实施弱保护的国家进行贸易报复。实际上,很多发展中国家对知识产权提供更强保护的原因直接来自于美国的贸易报复或贸易报复威胁。
  
  二、结论
  
  在目前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和内生经济增长中,有关中国这样经济转型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经济增长方面的实证研究还不够充分。在所涉及的模型中,大都把创新等同于技术的获得,但实际上,技术的取得有非正式途径,这意味着即使不创新,通过非正式渠道也可获得技术,既而有助于经济增长,这种增长也有着微观基础。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与否,是给予强保护还是弱保护,是鼓励创新还是鼓励模仿及其对经济增长问题的考量实际上是一个动态博弈的过程,因此有必要在今后的模型中将这一多重博弈甚至演化博弈考虑在内。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研究经济增长中的国内收入分配效应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反作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信息不对称如何影响一国经济增长。
  
  参考文献:
  [1]Barro, Robert J., 1991, Economic growth in a cross section of countries,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106, 407~443
  [2]Bhagwati, Jagdish, 1978, Anatomy and consequences of exchange control regimes (Ballinger, Cambridge, MA)
  [3]Helpman, Elhanan, 1993, Innovation, imitation,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Econometrica 61, 1247~1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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