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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政策] 税收政策与降低产业退出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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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6 10:56: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内容提要:有效竞争是效率的源泉,而能否实现有效竞争,产业退出壁垒的高低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现阶段的中国,由沉没成本、人员壁垒和行政壁垒构成的高退出壁垒使众多产业处于过度竞争状态,降低了效率,因而政府有必要运用包括税收政策在内的政府规制手段进行干预。但我国当前的税收政策存在一些缺陷,如生产型增值税欠妥、税式支出政策不够适当、未开征社会保险税和教育税、税费混杂等,不利于退出壁垒的降低,应进一步完善税收管理体制和健全税收制度。

  关键词: 沉没成本 人员壁垒 行政壁垒 税收制度 税式支出

  一、引 言
  不论是哈佛学派的结构主义,还是芝加哥学派的效率主义,抑或是鲍莫尔的可竞争市场理论,均承认有效竞争是效率的源泉。所谓有效竞争,就是既有利于维护竞争又有利于发挥规模经济作用的竞争格局,垄断和过度竞争都不是有效竞争。能否实现有效竞争,归根结底在于市场的进入和退出壁垒的高低,而相对于进入壁垒而言,退出壁垒的作用更大。一方面,高退出壁垒本身限制低效厂商的退出,使产业处于过度竞争状态,大量稀缺资源被无效占有,妨碍规模经济的形成;另一方面,高退出壁垒使进入厂商的风险增加,从而影响厂商的进入,阻碍正常竞争的产生。因此,消除高退出壁垒是保证有效竞争、维护市场效率的关键。在现阶段的中国,高退出壁垒的消极作用突出体现在导致过度竞争方面,它使我国许多产业厂商数量众多、结构单一、规模较小,呈“原子”状态,产业集中度过低,生产能力闲置严重,难以形成规模效益。同时,低于平均利润率的低效益甚至亏损也难以使厂商退出。因此,政府有必要发挥作用,以降低退出壁垒,促进有效竞争的形成。降低退出壁垒的政府规制手段很多,本文主要讨论其中的税收措施。
  二、我国当前产业退出壁垒的种类
  (一) 沉没成本
  沉没成本(sunk cost)是指厂商退出市场时无法收回的投入资本。即厂商进入市场时投入的资本,如设备等固定资产及研究开发费用等无形资产,在退出市场时因无法转作他用而报废或由于转让价格过低而损失的部分。沉没成本的大小决定于厂商退出市场时投入资本的净值和成本沉没的程度,投入资本的净值越小、成本沉没的程度越低,沉没成本越小,产业的退出壁垒越低。投入资本的净值指厂商退出市场时已投入的固定资产的未折旧部分(即折余价值)和无形资产的未摊销部分(即摊余价值),因此,投入资本的折旧或摊销速度越快,则投入资本的净值越小;成本沉没的程度则与投入资本的专用性程度有关,投入资本的专用性越高,就越难以向其他市场转移或向其他厂商出售,投入资本的所有者厂商在退出市场时所负担的沉没成本的比例就越高。我国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单一,大部分厂商使用直线法而非加速折旧法,同时折旧年限较长,使得我国厂商资产的净值往往偏高,若该资产的专用性较强,则厂商退出市场时,其沉没成本一定较高,从而影响厂商的退出。  (二) 人员壁垒
  ①如此之低的文化程度限制了劳动力对不同产业的适应能力,同样阻碍了劳动力在产业间的转移。
 (三) 行政壁垒
  我国现阶段部分厂商退出市场还有行政方面的障碍。地方政府作为一个利益主体,也追求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部分地方政府及地方政府各部门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有时会以行政手段阻止厂商退出市场。如地方政府的生存和政绩往往与当地的财政收入挂钩,而作为地方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税收却以流转税为主体,而流转税是以销售额、营业额为计税依据的,与利润无关,只要厂商有收入就有相应的税收,这可能导致地方政府更注重收入指标而忽视利润指标,在当地厂商利润较低甚至亏损时,采用行政手段阻止厂商的退出。此外,我国当前税费混杂的状况也为部分地方政府部门设置退出障碍提供了理由。厂商在产业间的转移可能会影响某些政府部门的收费数额,从而可能引发这些部门设置产业退出障碍。
  三、我国现行税收政策的相关缺陷
  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存在一些缺陷,客观上加剧了产业退出壁垒的强度。这些缺陷包括:
  (一) 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增加了固定资产原值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是生产型增值税,与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消费型增值税相比,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中所含的已纳增值税税额,由此使得厂商的固定资产原值较消费型增值税高,加大了厂商的实际投入资本。如厂商购入价税合计为117万元的设备(增值税率为17%),在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下,该设备的原值为117/(1 17%)=100万元,设备中所含的17万元的已纳增值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在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下,设备中所含的已纳增值税额不允许抵扣,厂商的设备原值因此为117万元,比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下的设备原值高17%.设备的原值提高,以相同的方法和时间计提折旧后,其净值自然也高,当设备具有较高的专用性时,厂商退出的沉没成本必然较高。而且,集中度较高的产业的厂商规模较大,其资本的有机构成一般也较高,生产型增值税对其影响也就越大,而集中度较高的产业,其资产的专用性往往也较高,沉没成本形成的可能性也越大,因此,生产型增值税在更大程度上增加了这些产业的退出壁垒。
  (二) 税式支出政策不利于投资的快速收回
  税式支出(Tax Expenditure)是指国家为了达到某种特殊目的而实行的税收优惠。税式支出形式可分为两类:直接税式支出和间接税式支出。直接税式支出包括税收豁免(即减免税)和优惠税率,间接税式支出包括税收扣除、税收抵免、加速折旧、优惠退税等形式。我国大量采用的是操作简便但针对性较差的直接税式支出形式,对针对性较强的间接税式支出则采用较少。而在间接税式支出形式中,税收扣除、税收抵免、加速折旧等均对降低沉没成本有较大作用。
  ②这些规定可以大大加速厂商设备购置等费用的收回。加速折旧法是一类快速计提折旧的方法,与平均年限法相比,加速折旧法在固定资产使用的前期计提较多的折旧,而在固定资产使用的后期计提较少的折旧。对于投资回收而言,其具有两个方面的好处:一是若厂商退出发生在某项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期之中,该固定资产通过折旧已收回的成本一定高于平均年限法;二是若所得税法允许加速折旧,相对平均年限法而言,厂商的所得税就会推迟缴纳,其折旧期内所得税的贴现价值就会减少,相当于多收回了固定资产投资。所以,使用加速折旧法可以减少退出市场时可能产生的沉没成本。许多国家的税法都规定了加速折旧的内容,如美、英、法等国均允许范围宽泛的设备加速折旧。
  我国的税式支出政策近年来经过调整,对税收扣除和税收抵免等也出台了相关规定,如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以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中扣除;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对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等。但总体而言,此类规定数量较少、范围较窄,对加速厂商收回投入资本、降低退出壁垒作用有限。同时,我国的有关制度规定仅有电子、医药、飞机制造、汽车制造等少数行业的厂商可以使用加速折旧法,这也降低了厂商投入资本的收回速度,导致退出壁垒相对较高。
  (三) 未开征社会保险税,不利于降低厂商退出产业的人员壁垒 
    世界上许多国家均以社会保险税的形式筹集社会保障资金,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收入水平的提高,社会保险税在大部分国家税收总额中的比重有不断上升的趋势,尤其是在一些发达国家,社会保险税已成为税收的重要来源之一(见表1)。社会保险税的开征和加强为劳动力在产业间的顺利转移提供了物质保障,从而降低了产业退出的人员壁垒。而我国一直未开征社会保险税,社会保障资金采用社会统筹基金的形式筹集,这种方式存在以下缺陷:(1) 强制性不够,欠费较多。由于我国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统筹基金是“费”而不是“税”,因此其强制性明显不足,许多厂商出于眼前私利不愿缴纳,致使欠费现象严重。(2) 覆盖面过窄。目前真正享受到社会保障制度的只有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而其他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由于制度规定或制度执行等方面的原因,实际仍被排除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3) 存在地区和部门差异。按照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缴费比例、覆盖范围等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省级政府确定的,部分纵向管理色彩浓厚的行业还受本部门规定的制约,导致我国的社会保障形成了地区和部门差异。(4)管理部门众多,管理成本较高。我国的社会保障涉及劳动、人事、卫生等多个部门,管理机构重叠,管理成本居高不下,严重侵蚀了本已不足的社会保障基金。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足使得劳动力的保障在很大程度上与厂商紧密相联,厂商的彻底退出及在产业间的转移将使因此而失业的劳动力的生存保障和再就业的技能训练缺乏物质基础,而劳动力在地区、产业间的转移也会由于社会保障的地区、部门差异而受阻,最终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但若开征社会保险税,以上问题即可迎刃而解。税收所固有的强制性将大大缩小欠缴数额,通过税法的规范也可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减小甚至免除不规范的地区及部门差异。同时,社会保险税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可大大降低由于管理机构重叠而引发的高管理成本。社会保障制度的规范将大大降低产业的退出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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