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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制度] 民主与自由——从理念的分析谈中国民主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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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5 12:32: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民主与自由——从理念的分析谈中国民主建构



      摘要:民主与自由是现代政治理论中两个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概念,从这两个概念出发形成了现代政治的两个基本派别——民主主义与自由主义,对这两个概念及两个派别的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清现代政治的思想脉络,进而探索中国民主的建构途径。  
       关键词:民主,民主主义,自由,自由主义,民主建构

  在现代政治理念中,民主与自由是两个既互相区别又互相联系的概念。在政治理论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对两个概念的侧重点不同,分别形成了各种各样的派别,他们对民主的理解各不相同,对政治制度的理论建构也各有侧重。相对于不同的历史条件和政治背景,他们的理论自有其合理和积极之处,对于我们正在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也有一定的借鉴作用,但中国毕竟有着自身独特的历史积淀、文化传统和政治环境,相应地,也应该有符合自身特点的民主观。本文试图通过对这两个概念及其之间矛盾冲突的解析,分析建构中国民主的途径。
一、理念解析
  1、民主:
  1)概念的由来:
  谈到“民主”(Democracy),政治学家们追根溯源,总是从希腊语中发现它的最初表达形式。希腊语民主(Demokratia)一词意为“人民的统治”,大约在公元前五世纪下半叶才出现。它源于Demos(德谟),意为“村社”,常指住在村社的平民。所以民主政治又称为平民政治。“Demo”一词在希腊文中有双重含义:第一,它指整个公民团体。希腊的民主制城邦在其公民大会决议的正式开头的一句话就是:“The Demos has decided”(人民决定);第二,由于公民中普通平民占多数,所以它又指平民、多数人、穷人 。后一种用法往往含有贵族的偏见。
  2)发展进程:
  由上文不难看出,古希腊小国寡民的城邦制是民主政治的源头,当然,由于历史的局限性,按照现代标准来看,即使最民主的城邦仍然是“寡头制”的,是寡头内部的平等。因为它排斥了居民的大多数:奴隶、外邦人和妇女。民主只为少数特权集团即公民所垄断。但是这些并不能否定希腊民族的政治天才,他们创造了高度发达的民主和法治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生活,他们对自由、民主、法治等政治价值的追求,都是他们的前人和同时代其他民族所不曾有过或到达过的,这也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第一个黄金时期。十九世纪初黑格尔的一段话,最精辟地阐述了古代希腊人对现代西方文明的贡献:“一提到希腊这个名字,在有教养的欧洲人心中……自然会引起一种家园之感。”  
  近代意义上的民主思想源自于最早由伊壁鸠鲁提出的“社会契约论”的兴起,并成为十七、十八世纪新兴资产阶级用以进行革命的强大思想武器,也是资产阶级民主理论的逻辑起点。所谓社会契约论,简言之就是:在人类还没成立国家和社会之前,曾经存在着一种“自然状态”( Natural State),在这种状态中,人类享受着种种“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除了“自然法”(Natural Law)以外,不存在人为的法律,人们是完全平等自由的。后来,由于各种原因,使人们生活的不方便,不安全,生命和财产得不到必要的保障,于是就趋于意见一致,彼此订立契约,把各自的“自然权利”让给第三者,由他们充当社会(国家)领袖。
  3)民主主义:
  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是民主主义的代表人物。卢梭思想的核心在于他的公意思想和人民主权论。什么是主权?卢梭说,“唯有公意才能够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主权就是公意的运用,是最高无上的权威。在卢梭看来,公意是类似于数学真理或柏拉图式观念的东西,它本身是一种客观存在,它是人民的意志,它“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它与众意不同,“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所以,公意并不是所有人的意志,而是人民的意志,并且也不是人民的考虑,因为“人们总是愿意自己幸福,但人们并不总是能看清楚幸福。人民是决不会被腐蚀的,但人民却往往会受欺骗,而且唯有在这时候,人民才好像会愿意要不好的东西。”不过人民不是所有的人,而只限于认同于公意和公共利益的人。为了造就认同于公意的人,就要塑造新人,在政治生活中教育和培养人们无拘无束地表达公意,根除利己主义,恢复人的自然的良善本性。塑造的方式是通过掌权者即卢梭的立法者抽掉个人所固有的因素,从而“把每个自身都是一个完整而孤立的整体的个人转化为一个更大的整体的一部分,这个个人就以一定的方式从整体里获得自己的生命与存在。”赋予个人以本身之外的、而且非靠他人帮助便无法运用的力量。把每个人都改造到“若不靠其余所有的人,就会等于无物,就会一事无成”,并且由此而导致的“整体所获得的力量等于或者优于全体个人的天然力量的总和”。于是,个人主义为集体主义所取代,利己主义为美德所取代,个人意志也将完全服从于公意,每个人均“能够自由地服从并能够驯顺地承担起公共福祉的羁轭。”人类也就进入了最完美的境界。
  2、自由:
  1)概念的由来:
  “自由”是一个具有多重含义的名词,有哲学意义、法学意义等,首先从政治学的角度对“自由”进行阐释的是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Voltaire)和孟德斯鸠(Charles Louis de Secondat Montesquieu)等。孟德斯鸠认为,自由一词被滥用了,“没有一个词比自由有更多的涵义,并在人们意识中留下更多不同的印象了。有些人认为,能够轻易地废黜他们曾付与专制权力的人,就是自由;另外一些人认为,选举他们应该服从的人的权力就是自由;……”他认为这都不对,“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这个“应该”与“不应该”的区分,要以法律为界。“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种权利。”正是由这个概念出发,孟德斯鸠建立了他的“三权分立”的政体构想。
  2)自由主义:
  1]古典自由主义:
  古典自由主义发源于苏格兰启蒙运动,尤其是亚当斯密和大卫休谟的思想,二十世纪则体现在 Frank Knight,Jacob Viner,Walter Eucken,Wilhelm Rpke 以及 F.A. 哈耶克的著作中。在古典自由主义看来,个人自由有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是自由这枚硬币的两面。首先,自由被定义为消极的和受法律保障的:即法律禁止某些干预个人私域特别是其财产的行为,以使他免受专横的压迫;另一方面,个人可以自由地做任何未被明确禁止的事,这种行动的范围与个人积极自由相吻合,如斯密指出的,在法律的限度内,个人完全有自由“以他自己的手段追求自己的利益”。在追求他自己、家庭或亲朋好友的利益的过程中,他会发现当下和未来的行动范围是无限广阔的,他可以在生活的方方面面体现自己的个性。
  概括地说,古典自由主义的典型的核心思想是相信,个人自由是满足社会物质需求的最有效的手段,当然,它也相信,个人自由自身就有其价值,是个性充分表现的条件。这两者结合起来合乎休谟所说的公共效用。在休谟看来,自由主义是显示其效用,即证明其自身对作出选择的个人和更大范围的社会的“有用”的体系,对于无数的个人、社会群体和文明的进步而言,这种体系比任何种类的社会协作体系都更有效用。古典自由主义心目中的政府就是一位不偏不倚的“仲裁人”或“裁判”,职责是维护“游戏规则”,而不能自己直接参加“游戏”,或预先做手脚,或修改游戏结果,即所谓的“有限政府”。
  2]现代自由主义:
  该政治思潮的先导是 T.H.格林、L.T.霍布豪斯、J.A.霍布森和 E.巴克为代表的英国新自由主义政治派别和 W.E.韦尔、H.D.克罗利和 J.杜威为代表的美国现代自由主义者。他们以道德理论为基础,主张个人自由与公共利益、社会发展相一致。国家应为个人自由创造条件,扫除障碍,提供保证。国家的作用是积极的,干涉是必要的。国家要救济贫者,扶助弱者,规定最低收入标准和生活标准,推行各类社会保险,扩大公共教育。他们主张实行更多的社会合作,提倡改良主义。他们既批判帝国主义,也反对科学社会主义,主张走第三条道路。
  两次世界大战阻碍了现代自由主义在欧洲的传播,F.D.罗斯福推行的新政推进了美国现代自由主义的发展。经济保障是自由权利的重要基础,社会平等是自由的主要表现,国家干涉是自由的必要保障——成为美国现代自由主义者笃信不疑的原则。强有力的国家干预带来的资本主义繁荣,使现代自由主义声名大震,成为席卷整个西方的政治思潮。五十至六十年代是现代自由主义发展的鼎盛时期。为了实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复兴,英、法、联邦德国等纷纷强化国家的作用,建设“福利国家”。然而,资本主义社会固有的各种矛盾并未得到根治,七十年代西方出现了各种社会和经济问题,自由主义受到了严重的挑战。J.B.罗尔斯以正义原则为基础,重申自由主义基本理论,为现代自由主义进行了迄今最为详尽的论证。他发展了传统的契约论,提出“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阐述了平等自由、公正机会、公平分配、义务职责等一系列问题,引起了政治、法律、哲学、伦理思想领域的震动。二、理念冲突
  人们今天常常将民主和自由作为同义词使用,其实它们不仅不同义,相互间还有不可避免的内在冲突。民主指的是人民对有关民生的决定应该有发言权。他们应该有权在公平选举中,投票选举公共官员,挑选政府和以多数原则通过政治决定。
  而自由,指的是即使在一个民主社会中,也不是什么都可以由多数决定的。人有生来就有的权利,有即使是多数人都不能剥夺的权利。比如,美国的白人比黑人多,但这并不意味着白人就可以剥夺黑人的投票权。政坛上大多是男人,但是不是因此妇女就应该是二等公民呢?有的宗教比其他的有更多的信徒,但是不是就可以逼迫其他的教徒改变信仰呢?
  法国著名思想家托克维尔(A.de Tocqueville)在上个世纪认为美国民主的最大危险来自美国多数的无限权威,因为不关心少数派利益的多数派联盟在由大众选举的立法机关、行政官员和法官中占据主导了地位,特别是在州一级政府中更是如此,所有的东西都可以多数的名义得以正当化,法律也可以以正义的名义制定出来并得到批准。因此,多数派能够支配不受制约的权力工具,统制公共舆论的运用,并使非主流的舆论鸦雀无声。
  事实是多数人的智慧并非在任何时候都一定超过少数人或个人的智慧,正义也不可能只掌握在多数人手里,人民主权也不应该只是多数人的主权。法国大革命的实践也表明,多数人有时比少数人更愚蠢,正义也往往不在“狂妄”的多数人一边,以不受限制的人民主权原则为基础的多数统治常常会变成武断的、压迫性的多数暴政:多数人不受制约地肆意滥用公共权力并侵犯少数人的利益。民主制度下的多数暴政的结果与个人专制下的暴政对于受害者来说是一样暴虐的。
  这种情况下,自由的理念便显得更加重要,“有限政府”的建构就是对“无限权威”的制约。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思想是自由主义思想家洛克和孟德斯鸠(Montesquieu)所提倡的,它对美国形成以政治分权为基础的宪法来制约多数人的统治方面有过重要的作用。托克维尔可以说是最早系统地提出以社会制约权力的思想家,他认识到民主体制与多元的社会与政体具有某种亲和性,认为权力与各种社会功能应当由众多相对独立的社团、组织和群体来分散行使,指出一个政体的民主性是由多个团体或者多个少数的存在来保障的。为此,他曾从宏观的角度审视了美国多数暴政何以被限制和缓和的原因。美国缺乏防范和反对多数暴政的措施,但是根据麦迪逊主义所设计的一系列宪法制衡机制,包括健全的三权分立制度、司法复核制度、参议院的州平等代表制、代议民主制,以及完备的法制和特殊的地理环境,都抑制了多数暴政发生的实际可能性。不过在他看来,这并不足以使美国成为一个既享受自由又拥有民主的国家。实际上,促成美国自由民主的重大因素在于美国是由各种独立的、自主的社团组成的多元的社会,有着特殊的民情(一个社会所拥有的习惯、思想、习俗等)和前述的乡村自治传统,它们对权力构成了一种有力的社会制衡。所以,他认为民情、法制和自然环境维护了美国的民主共和制。美国的法制是良好的,美国民主政府所取得的成就,也有很大一部分应归功于法制,但这并非是美国获得成功的最主要的原因。它对美国人的社会幸福的影响虽然大于自然环境,但却小于民情。最佳的地理位置和最好的法制,如果没有民情的支持就不能维护一个政体,民情却能减缓最不利的地理环境和最坏的法制的影响。因此,民情的作用是最大的。如果没有共同的民情,民主社会将让位于日益强化的集权。
  由此可以看出,民主与自由的冲突的具体表现就在于对政府权力的支持与限制,或者说,是怎样建立政府以及建立一个什么样的政府,而在理念上的冲突则表现在对“公正”的理解上,因为二者都反对专制与暴政,追求正义与社会公正。民主的思想侧重于平等,力图消灭各种形式的差别与等级,关注作为种属的人类。自由的理念则侧重于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对个人的发展与选择的尊重,保护个人的自由与权利。三、中国民主的建构
  中国有着独特的政治传统,几千年儒家文化和封建专制的统治、公民意识的缺失,使得中国民主的历程尤为艰难。“五四”时期树起的民主大旗,被无情的战火烧的烟消云散。新中国建立后,刚刚起步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随即被“文化大革命”冲得粉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十五大”提出的“建立民主与法治的国家”的战略目标,显示了党和国家的决心,同时也给所有的理论工作者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应该怎样建构中国的民主?”
  目前中国理论界有着各种各样的观点,民主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大旗都有人在扛,还有民粹主义、新权威主义等等。各种主义之间的论战也是此起彼伏,争论的焦点正是我在前面分析的民主与自由的冲突。在我看来,作为政治理念的民主与自由都是中国目前所缺乏的,问题的关键在于中国目前最需要什么,以现在的实际情况,中国又能得到什么。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前苏联和东欧给我们的教训是“稳定压倒一切”,任何形式的动荡和动乱都只会造成社会的倒退。而我们都知道,任何形式的改革或革命的实质都是“利益的再分配”,要克服既得利益者的阻力势必需要大于这个阻力的改革动力,而这种动力的来源有两个:基层群众和当权者。中国人和西方人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公民意识”的缺乏,尤其是经历了“泛政治化”的十年文革之后,要树立参政议政的“公民意识”就成了一项艰巨的任务。目前正在进行的农村的“村委会直选”不失为培养“公民意识”的一种好办法。对于当权者是否具有改革动力,也是一个现实的而不是理论的问题,因为当权者也是一个现实的人,他的生活环境——这个大时代——决定了他不能违背历史的潮流、人民的意愿,抛弃人民的人终将被人民推翻。
  人的自由与解放是共产主义的终极目标,也是全人类的共同理想。但是这里的“人”不仅仅是个体的人,而应该是“人类”的人。这不仅仅是一个伦理道德的问题,而是一个很严肃的政治理论问题,关系到所有政治理论的最终归宿。邓小平提出的“共同富裕”正是人的自由与解放的必由之路,是对人的终极关怀的具体体现,也是“平等”与“自由”的最好结合。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建构中国民主的关键在于以下几点:
  1、新权威政治的建构:
  为了保持政治稳定,发扬中国人民集体主义、爱国主义的优良传统,中国共产党必须保持自己的政治权威的地位,但这种保持不是依靠暴力与专政,而是依靠建树法理型政治权威。在马克思韦伯看来,“理性化”(也即现代化)在政治领域内表现为传统型权威向法理型权威的转变,而所谓“法理型权威”即是一种依据对经由立法产生的法令规章,以及拥有权位的人依法律规则有发布命令的权利的相信而获得了“合法性”的权威。这里的“合法性”是指人们对享有权威的人的地位的承认和对其命令的服从,权威存在的正当性是其前提。此外,亨廷顿也提出了“权威合理化”的命题,这一命题意味着,“政府是人的产物而不是自然或上帝的产物,秩序井然的社会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来源于人的最高权威,对现存法律的服从优先于履行其他任何责任。政治现代化的含义还包括,民族国家享有的对内主权不被地方或区域性权力所左右。它意味着国家的完整,并将国家的权力集中或积聚在举国公认的全国性立法机关手里。”权威的“现代正当性”则孕育出高度的“政治认同”,从而巩固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和中央政府的权威。、党内民主建设:
  最大的专制就是党内的专制,“文革”悲剧的根源正在于此。加强党内民主建设是中国民主建设的关键,其主要途径有以下几条:
  1)加强党的最高权力机构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地位与作用。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应定期讨论、决定具有根本性、指导性的党的方针政策,讨论国内外形势和党建工作,并监督决策的实施。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也是党内最高“立法机关”,负有制定完备的党纪党法党规,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规范党内民主生活,使党内组织生活和政治生活民主化、制度化的重大责任。实行党内法治,就必须使全党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威,就必须切实做到党纪党法党规面前人人平等。
  2)加强党的最高“司法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地位与作用。
  使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中央(执行)委员会都由全国党代会选举产生,互不隶属,平行对全国党代会负责,向全国党代会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是执行由全国党代会通过的党纪党法党规的最高“司法机关”,它必须根据“党法”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如开展有关党内提名候选人资格审查和重要党务领导干部任职资格审查等项工作,并严格依照党纪党法党规的条文对全党所有党员(包括中央委员、总书记)进行监督和查处。中央(执行)委员会是全国党代会决议的最高执行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总书记仍然是全党团结的象征,具有党的最高领导人的地位。但是,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总书记必须完全执行党代会决议,接受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中央(执行)委员会不得干涉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司法”与监督工作,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也不得越权干涉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党代会决议以及行使对全党的思想领导、政治领导、组织领导等职权的工作。其他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同时向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同级党代会负责,其领导成员应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名,经同级党代会通过产生。
  3)实行党务公开制度。
  要按照党内公开的原则进行党的领导活动和党务活动,并建立切实可行的制度使党员群众既能参与制定政策、在党内建设性地批评党的政策,又能清楚了解各级、各位领导干部对重大问题的态度和行为,因为这是所有党员正确履行民主监督权与选举权的前提条件。
  推进党内民主,首先要按照“民主”的共性原则,逐步建立、健全党内民主制度(如代表大会制度、监督制度、选举制度、干部制度、党员建言制度、平等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制度、政策讨论与辩论制度等等),使党的领导机关依“法”治党,使党员群众依“法”行使党内民主权利。
  其次,要明确党内民主的实质是体现多数党员的意志。多数党员的意志既要体现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制度上,又要体现在对各级领导人的选举、监督、弹劾和撤换上,以实现列宁建党思想的一条基本原则:“使党的所有上层机关都成为真正选举出的、要汇报工作的、可以撤换的机关。”实现这条原则就能使官僚主义与腐败现象无所遁形。
  再次,一定要明确每一个共产党人都应当是共产主义觉悟者,而不仅仅是党的政治工具。为此,当代共产党人必须首先使自己树立正确的民主化的思想方式和民主化的政治价值观念,而后才能带动人民群众建树民主理性。正确的民主化的思想方式和政治价值观念,就是真正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和方法论。
  3、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进:
  基层民主的普及与推广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建设的第一步,这样做的好处有两条:一是比较符合中国的国情,弥补中国公民意识缺乏的不足,提高公民的参政议政的意识和能力;二是有利于保持政治稳定,民主的建设是一件长期的、艰巨的任务,任何急躁与冒进都可能造成社会的动荡,得到有违初衷的恶果。而建设基层民主的关键是公民意识的培养,以先进的政治法律理论及其观念,健全的法律精神,良好的政治、职业与社会道德,高度的科学教育文化水准等为主要内容,培养公民的参政意识,发挥维护、运行、促进法律秩序的重要功能。只有形成了这样的公民意识,社会主义民主才能历久弥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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