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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控制] 财务报告中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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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3 13:05: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摘要:文章从强制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必要性入手,分析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和原因,提出一些完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建议。
  关键词:内部控制;披露;财务报告
  
  2006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制定发布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明确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企业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从此,我国对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由自愿披露过渡到了强制披露阶段。
  
  一、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必要性
  
  (一)对于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外部信息使用者来说,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可以提供附加信息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一系列财务丑闻的披露反映出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比较严重,以致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缺乏信心。单纯的财务报告已不能满足投资者的需要,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对于上市公司自身来说,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可以提高企业管理当局内部控制的意识
  通过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管理当局可以在导致重大后果以前发现内控中存在的缺陷,及时改进企业管理、减少舞弊。同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也是管理当局解除受托责任的一种方式,委托者可以通过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来判断受托者是否尽心尽职履行受托义务。
  
  二、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和原因分析
  
  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要求随年报一同披露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中应包含以下内容: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的情况;内控制度及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和处理情况;对本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评价;完善内控制度的有关措施以及下一年度内部控制有关工作计划。而且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参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就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出具评价意见。
  查阅上交所上市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可以发现,大部分上市公司仅在年度报告第十部分重大事项中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一项或详或略地披露了公司内控的相关信息,多是流于形式,有的公司甚至仅以“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基本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各个业务环节,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运行”等空洞的语言一笔带过,即使是披露较为详细的公司,也未能完全包含《指引》中所要求披露的内容,并且几乎所有公司都没有披露聘请注册会计师就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出具评价意见的信息。
  由此可见,大部分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的内控信息均未达到《指引》的相关要求,上市公司普遍缺乏对内部控制信息详细披露的动力。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从内部控制信息供求角度分析
  作为信息的需求方,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中,股市投机性强,投资者的专业性较差,对数据的理解分析能力以及综合素质较弱,对高质量会计信息需求不足。
  而作为信息的供给方,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的成本—效益问题是造成这一现象根本原因。只有信息产生的效益大于信息的成本,信息的生产才具备经济上的合理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单位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成本效益进行问卷调查(周勤业,2003)表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负担日益加重,集中于在指定报纸刊登信息披露文件的费用和定期报告的审计费用,上市公司认为信息披露对产品销售、品牌宣传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作用不是太大,对改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意义也尚未体现出来。
  (二)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制度角度分析
  首先,《指引》对披露内容的规定不完善,没有说明上市公司评价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情况的标准,使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信息含量下降,可操作性差。我国对于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缺乏一个统一、权威的标准体系。除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以外的上市公司一般是参照2001年财政部发布的《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试行)》,该规范是目前我国内部控制领域比较权威的标准,也是上市公司进行内部控制建设所依据的标准,但其将内部控制定位于内部会计控制,兼顾与会计相关的控制,立足点还是从内部会计控制的角度进行规范,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市场环境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要求。在这种缺乏内部控制评估标准情况下,不同企业对内部控制发表的自我评估结论很难具有可比性,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应采取哪些程序、遵循哪些标准没有规范可依,其执业风险大小不好衡量。
  其次,披露要求中缺乏董事会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责任的相关表述。董事会在内部控制报告中表明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可以增强其内部控制意识,通过管理层改善控制环境,提高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提供内部控制信息实际上也是董事会解脱受托责任的一种方式。
  另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没有对违反该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关处罚的条款,《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指出对公司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该指引规定的行为参照《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总的来说,处罚力度太轻,这也从客观上导致了《指引》在上市公司2006年年报未能被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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