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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研究] 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金融约束及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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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5 22:05: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金融约束及解除




[提要:农村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按照国家政策,未来几年内,我国农村经济结构将进行重大调整。农村经济发展将遇到来自不发达的农村金融的制约。解除农村的金融约束,必须发展农村的中小合作金融组织,为此应进行相关的制度安排。]

  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肩负着历史的重任。不过,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水平并不令人满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对世纪初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农村金融约束的解除。促进农村金融深化,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发展我国农村经济,成为一定时期内我国农村经济与金融工作的重点。

  一、农村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在我国陆地面积的构成中,城市只占很小的一部分,而农村幅员辽阔,人口众多,9亿多农民绝大部分居住在县城以下的农村。农村不仅为城市提供必要的粮食、蔬菜、农副产品,而且提供发展经济所需要的大量的矿产资源、工业原材料、劳动力及较广阔的市场。在我国GDP的增长中,农村经济部门的贡献一般要高于城市经济部门。

  有资料显示,整个“八五”期间(1991-1995年),我国GDP的增加值中,农村经济部门贡献率五年平均为68.94%,最高的1993年达到81.39%,最低的1991年亦达到62.38%。相比较而言,掌握大量经济资源如能源、生产设备、科技人才、资金的城市经济部门,1991-1995年各年增加值对国民经济增加值的贡献率分别为37.62%、35.77%、18.61%、35.41%和27.86%,5年平均为31.06%。“八五”的5年,我国国民经济的年平均增长率高达11.8%,其中由农村经济增长带来的有8.2个百分点,由城市经济增长带来的仅为3.6个百分点。可以认为,“八五”时期我国经济增长的基本格局是农村经济增长占主导地位。

  “九五”以来,城市经济部门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虽然不断加大,但农村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仍占举足轻重的地位。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与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的统计,“九五”时期农村各部门创造的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一直在50%以上;以现价计算的农村各部门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虽然由于乡镇企业相对发展速度大幅下滑、农产品价格回落、农业增长缓慢等原因,导致比重上升乏力,但是1998年仍达到53.豆%,比1997年提高近2个百分点。在当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7.8%中,农村各部门贡献了5.47个百分点,贡献份额为70.l%。其中第一产业贡献了0.59个百分点,贡献份额为7.6%,与1997年相当;第二产业贡献了4.07个百分点,贡献份额52.2%,比上年有所提高;第三产业贡献了0.81个百分点,贡献份额为10.4%,比1997年略有提高。

  二、“十五”时期我国农村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及农村经济部门的金融约束

  (一)农村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十五”对期农村经济的结构调整,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契机,将在四个方面有较大突破。(l)在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方面。当前我国农村经济的市场化程度较低,阻碍农产品的价值实现及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重点是产地批发市场,其次是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农产品市场信息网络建设等。市场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对农村经济发展将起到很大的带动作用。(2)在农业科技进步方面。农业科技重点开发和推广的是优质高产高效技术、加工保鲜储运技术和农业降耗增效技术,逐步建立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高效率、高效益转化农业科研成果的技术推广体系和显著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的农业教育培训体系,做好农业技术推广工作。(3)在农业产业化经营方面。产业化经营的关键在于发展龙头企业,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农业产业化的龙头既包括加工企业,也包括批发市场和流通中介组织。通过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民形成的稳定的购销关系,能带动农民发展生产,进入市场。(4)在小城镇建设方面。农村小城镇的发展,能够引导农村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的调整。通过制定鼓励农民进入小城镇的政策和社会各方面投资建设小城镇的政策,走出一条政府引导下主要依靠市场机制建设小城镇的路子。小城镇建设必须合理布局,科学规划,规模适度,注重实效,并与农村市场建设、发展乡镇企业有机结合起来。

  (二)农村经济调整中的金融约束经济的调整与发展离不开金融部门的大力支持。我国农村金融的欠发达,将成为21世纪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制约因素。

  1.金融约束的理论分析。既有的经济学研究成果表明,我国经济结构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二元结构,即较明显的结构差异:农业部门与非农业部门之间的部门差异;落后地区与发达地区之间的区域差异;高收入阶层与低收入阶层之间的阶层差异。农业部门与非农业部门之间的二元结构的存在,使农业部门在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难以得到加速发展所必需的足够的资金供给。而且,因为我国非农业部门的资本形成效率整体水平不高,使其对农业部门劳动剩余的吸收能力不强,不得不通过价格机制和与之相关联的贸易条件的倾斜安排从农业部门转移大量的储蓄(资金),这样农业部门的资本形成条件就更加恶劣。

  长期以来,由于价格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农业部门保持着对非农业部门的资源净流出,支撑着非农业部门的资本形成,这对加速国家的工业化进程作出了巨大贡献。金融学家张杰对农业部门全部资源的净流出与金融资源的净流入现象有过深入研究,他指出:农村经济部门资源的巨额流出导致农村部门的储蓄份额很低,通过财政和国有银行信贷的方式支持农村经济部门,即金融资源的再流人不论份额多么巨大,也难以替代农村部门自身的储蓄积累对金融努力和金融成长的内生作用。这是因为以国家银行信贷投入的方式进行的金融资源的再流入是外生的,给农村经济部门的“输血”只能维持其进行简单再生产,却不能带来农村金融成长的机会。这样,最终的结果是农村金融发展滞后,能够给农业提供的融资机会不多,严重制约农村经济的更快发展。

  2.解除金融约束的路径选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体系的高速成长,主要发生在县城以上的城市,在县城以下的广阔农村,金融发展的步伐十分缓慢。到目前为止,县以下的农村拥有的金融机构,除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设在经济较发达的小城镇的营业所或储蓄所之外,主要还是改革开放前早已存在的农村信用社,以及近些年来兴起的发展十分无序并已被管理部门明令取缔的农村“两会”。另外,农村还存在较为隐蔽的民间金融形式,虽然不规范,但却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村居民的金融需求。

  可以认为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逐步“谈出”农村的趋势将不会有较大改变。农村金融约束的解除及农村经济的振兴,依靠强调回避风险、追求效益、且为“外生的”国有商业银行是不太现实的,农村经济与金融的“造血”功能只能寄托在扎根于农村的、“土生土长”的、属于农村居民自己的中小金融组织身上。
 到目前为止,从政策层面上讲,中小金融机构不是一个外延与内涵十分明确的概念,一般指相对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或者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而言,其宏观调控能力、资产负债规模、信用担保体系、网络覆盖范围、机构整体功能、金融服务手段、社会经济地位明显低于国有银行的一类金融群体。在农村,中小金融组织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农村信用社因规模小、风险高、效益不佳,选择农村信用社当然不是最优的,但却是现实经济、金融条件下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与金融振兴的“次优”选择。考虑到国有商业银行“谈出”农村、集约化经营的因素,农村信用社作为“弱小企业与弱小生产者的联合体”,与农业企业、乡镇企业及农民更为贴近。这就产生了一条解除农村经济部门金融约束的可行思路:允许国有金融部门按照商业性经营的要求调整其机构、网点、人员的布局,逐渐“谈出”农村;与此同时,引导与扶持农村信用社等农村“自己”的金融组织发展壮大,并放宽新兴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条件,开放与发展农村的资本市场,逐步实现农村金融体系的市场化,提高农村金融交易机制的市场化程度,解除农村金融对农村经济部门的抑制与约束。根据金融成长的内生理论,农村经济部门金融成长的真正要素存在于本部门的经济流程之中,因此农村经济部门金融制度变革的核心在于农村经济部门内部金融组织体系的发育。这一过程难度虽大,但却是我国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发展所必需的。从“外生性”到“内生性”,从“输血式”向“造血式”的过渡,是“十五”时期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安排的宗旨与目标所在。

  三、发展中小金融机构、解除农村金融约束的制度安排

  (一)通过明晰产权、增资扩股、合并重组,壮大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实力产权常被定义为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发达国家都建立了有效率的产权(所有权)制度,而有效的产权制度是增长的源泉。长期以来,我国农村信用社并未建立起一套有效的产权制度,不少人潜意识中对私有财产的不重视及模糊认识成为无视入社社员所有权的直接因素。农村信用社社员产权的不明晰状态,特别是近半个世纪以来形成的巨额积累作为集体财产尚未分割,无疑是信用社产权改革的中心环节。明晰产权最基本的一条原则是将产权量化到人或法人,方法是按初始出资额及劳动贡献大小对信用社所有权益存量进行分解。这充分体现了合作制中对劳动高度重视的原则,同时也对原始社员出资给予一定的回报。

  对农村信用社的增资扩股问题,有必要修改中国人民银行的现行规定,突破持股2%的上限,并按照1995年国际合作联盟100周年代表大会提出的合作金融“开放社员”等原则,吸收新社员入社,特别是吸收在农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乡镇企业及较富裕的农村经营户作为增资扩股的对象。

  合并重组是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壮大、优势信用社与劣势信用社实现互补的重要途径。创造条件,让实力较雄厚的优势社兼并劣势社,既可以让优势社的经营管理经验得以推广,又可以化解存在于劣势社的经营风险,可谓“双赢”行动。当然,合并重组应当是在充分遵循市场交易规律前提下的自愿行为,政府不可“拉郎配”。

  (二)通过强化基层合作金融组织的法入地位确立民主管理、专家治社的法人治理结构我国农村信用社目前实行县联社、基层社两级法人制度。这种双重法人格局,在我国市场经济体系还不完备、合作金融管理体制尚未理顺的情况下,往往造成二者经营管理上的利益冲突。由于县联社难以超脱于经济利益之上,其对基层信用社的管理缺乏权威性,往往导致信用社不服管。联社管不住或只是粗放式管理的局面出现。在当前的形势下,必须强化基层信用社的法人地位,同时强化县联社的行业自律与管理者的职能。基层信用社应真正成为独立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一级法人,实行信用社一级核算;县联社作为行业管理的法人,不直接干预基层社的经营管理,也不统一核算。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合作金融的“合作”性质。民主管理与专家治社是合作金融的精髓及生命力所在。考虑到大股东出资多、承担风险大的因素,在合作制的“一人一票制”基础上,适当吸取“一股一票制”的股份制的优点,给大股东增加适当数量的投票权,将能充分调动大股东参与信用社管理的积极性。面向对世纪的我国农村信用社,应坚决实行“专家治社”的制度。农村信用社的高层管理人员应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聘任制、任期制、离职审计制、期权激励制等现代企业通行的治理制度,同时增加农村信用社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及透明度,改善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

  (三)通过取消歧视性与限制性规定并制订相关优惠政策,给予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政策上的保护与倾斜近期内,应取消有关农村信用社的规定包括:(1)存贷款最高比例为80%。自有备付金比例最低不低于5%。取消这一规定的理由在于相当多的信用社已拥有数额不小的自有流动资金,对这些让而言即使将其存贷比例控制在100%,其备付金比例还较高,支付能力还是很强。因此“一刀切”式的80%及5%的限额应取消或大幅度调整。(2)存贷款利率不得突破现有的浮动范围。应将利率浮动的对象扩大到农村信用社的全体社员,并将浮动范围扩大,这样做将为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提供经验与借鉴。(3)农村信用社不具有自由参加全国同业拆借市场、办理再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信用卡业务的资格。取消这一规定,允许并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参与货币市场融通,开拓再贴现、信用卡等业务领域,是加入WTO后我国既对外开放也对内开放、给予农村信用社“国民待遇”的现实需要。

  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由于缺乏国家信誉担保,服务的对象主要是中小经济体,因此按国际惯例,政府政策方面应给予一定优惠。近期内我国有关部门应给予农村信用社扶持与优惠的政策有:税收优惠,增设网点的权力,扩大业务范围,政府直接扶持。地方政府可将地方财政性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使用的周转金存入合作金融组织,并动员规模较大的乡镇企业在农村信用社开户,给信用社创造新的业务机会。

  (四)通过完善合作金融立法;引导与规范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方向合作金融立法有成功的国际经验可循。如日本国,具有相互扶助性质的农协金融(合作金融)办得有声有色,相当程度上归功于完善的金融立法。我国目前尚缺乏权威性的信用合作金融的法律。信用社作为基层的地方性金融机构比其他金融机构更容易受到各级党政部门的行政干预,背离合作金融的合作性质,因此应参照《商业银行法》制定专门的《合作金融法》,取消《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规定》等行政性法规。通过法律的完善,为农村信用社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五)通过教育与培训提升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整体层次教育与培训的对象是信用社的骨干员工,通过教育与培训帮助他们提高知识水平与认识能力,并带动影响普通社员。教育与培训能改变农村信用社的思维方式与价值理念,从而有利于其向真正具有“造血”功能并为农村居民“自己拥有”的金融组织的目标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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