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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研究] 亚洲金融危机后的韩国金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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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5 21:57: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亚洲金融危机后的韩国金融改革




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使韩国经济遭受沉重打击和巨大损失。韩元大幅贬值50%,股市暴跌70%以上,利率上涨,外汇储备锐减至40亿美元,多家大企业和银行倒闭。1997年12月,韩国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583亿美元的援助后,开始了IMF建议的一揽子改革,其中主要有:金融机构重组、处置不良贷款、调整金融环境等。这些改革对韩国经济复苏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韩国1998年GDP增长为-5.8%,而1999年达到l0.7%,2000年1季度达到12.8%,预计2000年将达到8.6%。失业率下降到3.6%,利率和通货膨胀保持稳定。2000年7月,韩国的外汇储备增长到930亿美元,列全球第五位。韩国官方研究机构认为,若改革顺利,经济将可能再次起飞,2001~2006年经济增长率将达到5.6~6%。但是,不可否认,韩国仍面临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深化财团重组、金融深化改革等经济瓶颈问题。

  韩国金融改革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加强金融监管的制度性改革

  (一)建立金融监管委员会

  1998年4月1日,韩国建立了直接隶属总理的金融监管委员会,旨在加强对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统一监管。中央银行不再执行监管职责。金融监管委员会由律师、大学及政府财经官员9个委员组成,每个委员都不得参与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决策。为强化金融监管改革的执行效力,1991月1日,韩国成立了新的金融监管局,即金融监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金融监管委员会只负责制定政策。

  (二)制定并修改一系列金融改革法案

  首先,修改韩国中央银行法,赋予中央银行独立制定货币信贷政策的权力。韩国中央银行制定了通货膨胀的目标和货币信贷政策。通过对银行、证券、保险以及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统一监管并设置监管机构的法案;存款人保护法;有关关闭金融机构、损失分配、持股减资的立法等。

  (三)加强存款保险制度改革

  韩国建立了存款保险公司。存款保险分为三类:永久保险、临时保险(至2000年)和不保险。新的存款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存款,但盈利性投资和信托帐户的存款除外。为防止金融机构存款人的道德风险,现已降低保险存款额标准。

  (四)贷款分类标准制度和准备金制度改革

  1998年7月,韩国开始实行根据国际标准划分的贷款五级分类法。
表1 贷款分类标准比较
逾期时间 旧标准 新标准
1~3个月 正常 关注
3~6个月 关注 次级或可疑
6个月以上 次级或可疑 次级或可疑

  对关注贷款的准备金由1%到2%。此外,对商业票据、抵押票据和属于信托帐户的债券也开始实行准备金制度。

  (五)建立"立即纠正行动"制度

"立即纠正行动"指对于资本低于规定水平的金融机构,在其资产未耗尽之前关闭,从而保护存款人和债权人的利益。降低政府处理的成本,并取得国际信任。1998年,韩国所有金融机构都建立或加强了"立即纠正行动"制度。目前,"立即纠正行动"制度最重要的指标:银行是国际清算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评券公司是经营净资本额率,保险公司是赔付保证金率。为保证资本充足率的准确程度,韩国金融机构在资产分类、准备金和会计都采用国际标准,并大力加强实施"骆驼评级法"。

 二、金融机构重组的改革

  危机后,韩国政府和国际货币基金一致认为金融业改革最为重要,否则无法保证金融和宏观经济的稳定。1998年6月,韩国开始金融机构的结构调整,政府主要采取了清退、合并和向海外出售转让三项措施。

  到2000年4月,有428家金融机构(占所有金融机构20.9%)被关闭。其中:5家银行关闭,另5家银行被合并。非银行金融机构中,21家商人银行、6家证券公司、4家保险公司、67家共同基金和309家信用社被关闭。

韩国财政经济部和金融监管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对无法生存的金融机构重组的原则:1.资本充足率标准是鉴别金融机构是否可存在的基础;2.如果金融机构未能达到资本充足率,就必须提交经营正常化计划;3.由有关专家委员会评价经营正常化计划。若计划批准,开始实行;若是有条件批准,金融监管委员会将处置该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或以其他措施给予资金支持,以防止收购机构的资产质量恶化。对无法生存的金融机构则采取收购、合并(有问题银行的合并、好银行与坏银行的合并)。

表2 韩国金融机构统计表

1997年底  2000年4月  关闭  
银行
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

证券投资信托公司

租赁公司

互助储蓄融资公司

商人银行

信用联合社

合计
33
36

50

31

25

231

30

1666

2102
23
30

45

24

22

164

9

1357

1674
10
6

5

7

3

67

21

309

428
三、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的处置

  实际上危机之前,韩国金融机构就存在较严重的不良贷款问题,只是政府不愿公布准确的数字。官方公布的不良贷款约为2~3%。当时,韩国政府对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的基本态度是,金融机构必须自己努力降低成本和利用国外资金进行资产重组,否则政府不给予官方资金支持。在危机最严重时,几乎所有金融机构都面临严重的流动性困难。危机之后,韩国银行面临双重矛盾,即资产质量恶化和资本严重不足。由于大企业的破产和金融机构经营不利导致银行不良贷款日益恶化。在亚洲汇率危机和国际市场波动的条件下,无法依靠外国贷款和投资,因此,政府别无选择,不得不将大量公共资金用于购买不良资产和金融重组,政府成为商业银行的最大股东。
表3 韩国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统计

1998.6  1998.12  1999.3  1999.6  
银行贷款总额
不良贷款

比率%

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总额

不良贷款

比率%

合计 贷款总额

不良贷款

比率%
471.6
40

8.5

153.2

23.5

15.3

624.8

63.5

10.2
443.4
33.6

7.6

133.9

26.6

20

576.5

60.2

10.5
442.5
37.6

8.5

129.3

27.8

21.5

571.6

65.4

11.4
439.2
37.1

8.4

120.9

26.3

21.8

560.1

63.4

11.3


  1998年下半年,韩国政府开始注入大量财政资金解决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最初计划财政支持64万亿韩元(相当于1997年GDP的15.1%)用于金融机构重组。其中32.5万亿韩元购买不良贷款,31.5万亿韩元用于资本重组和存款支付。但是到2000年4月,用于金融重组的财政资金已达到101.7万亿韩元。其中包括存款保险公司发行债券64万亿韩元,存款保险基金43.5万亿韩国,不良资产基金20.5万亿韩元。在101.7万亿韩元的财政资金中,45万亿韩元注资于银行。

  韩国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主要方式是韩国资产管理公司以韩国存款保险公司发行的债券购买各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同时注入资本鼓励银行合并。对合并银行发行、出售债券,由韩国存款保险公司注入资金购买合并银行新的股份,最终由政府持有了合并银行的股份。政府对计划合并的银行或其经营正常化计划得到金融监管局批准的银行给予极大的支持。这些金融机构所有的次级以下的不良贷款都由韩国资产管理公司购买。但未包括韩国银行海外机构1000万韩元及以下的贷款。

  1999年底,在所处置的92万亿韩元的不良贷款中,韩国存款保险公司购买了40万亿,52万亿由金融机构按上述办法处置。1999年底,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总额由1998年3月底的112万亿减少到67万亿。

  除财政支持外,政府对收购银行注入资金以防止其资本充足率状况恶化。对好银行与问题银行合并的,政府注入资本以使新银行达到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若是两家问题银行合并,就将注入资本使新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10%。但资本注入的条件是:精减人员和分行,处置固定资产,更换管理者,通过自筹资金减少不良贷款。

  对于政府出巨资处置不良贷款,韩国经济金融学家也有争论。有些认为韩国的不良贷款是由过去30年政策贷款积累而成,现在只能用财政政策解决。但有些人认为这种方法的经济成本巨大,短期内政府债券将促使利率升高,长期内将增加日后的巨大税收负担,而且,大量注入公共资金将引起市场对韩国证券市场的信心不足。

  实际上,许多国家都存在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的问题。各国政府采用的最为普通的是以国家财政公共资金解决。
表4 西班牙等七国用于解决不良贷款公共资金占GDP比率
西班牙 芬兰 瑞典 挪威 委内瑞拉 墨西哥 匈牙利
时间 1997-1983 1991-1993 1991 1987-1989 1994-1995 1995 1993
占GDP% 16.8 8 6.4 4 18 12-15 10

  四、银行信息公开制度
事实上,在亚洲危机前,韩国银行的盈利能力就较差。一般商业银行的股权收益率仅为5.86%,为美国商业银行的一半。
表5 亚洲危机前韩国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百万韩元,%)
1995 1996 1997
城市 地方 城市 地方 城市 地方
资产收益率 0.28 0.56 0.23 0.47 -0.69 -0.94
股权收益率 3.91 5.63 3.49 5.41 -22.4 -18.1
资本充足率 8.71 11.44 8.97 10.15 6.66 9.60
呆帐比率 0.95 0.96 0.83 0.91 2.30 5.82
税前和提取准备
前净收益 35621
(-20.5) 6260
(9.1) 37625
(4.4) 6697
(7.0) 28864
(-24.2) 5143
(-23.2)
净收入 6784
(-22.5) 1892
(9.4) 6535
(-3.7) 1933
(2.2) -33603 -5595

  1998年4月,韩国金融监管委员会规定了新的信息公开项目,包括不良贷款数额、信贷和风险管理。特别是上半年的审计报告都是报告的内容。1998年10月,韩国开始实行统一的金融机构信息公开标准。所有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商人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共同基金、财务公司及特殊贷款机构都必须执行新的标准。新制度规定每年报告两次,对未按期报告或虚假报告加重惩罚。

  此外,银行内部的经营管理也发生了变化。经营决策的依据是国际标准,而不是以前"政府意志"。几乎每家银行都成立了管理部门,每一新产品、承接新业务时,都要进行风险评估,所有贷款都要经过银行贷款委员会讨论。

  五、全面调整吸引外资政策

  危机后,韩国全面调整了吸引外资政策,采取了放宽对外商投资产业种类的限制,开放不动产市场,允许外国企业收购韩国国内企业等措施。1998年废除了原有的《外国投资管理法》,制定并实施了新的《外国人投资促进法》。1998~1999年,韩国向外商全面开放了商品交换、加油站、房地产租赁等11个行业,部分开放了香烟制造、赌场经营2个行业,扩大了发电、信托公司、报纸发行等7个行业的开放程序。目前韩国全部1195个行业中,禁止外资进入的行业为47个,尚未开放的行业4个,投资自由化率达到99.7%。为吸引外资投向高新技术产业,韩国政府给予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相关的服务业项目10年国税减免和8~15年地方税减免。此外,通过立法解决了原行政管理体制多头对外的问题,实行一站式服务,简化外资进入手续。韩国金融改革最大的成果之一是投资者的偏好由高风险资产转向了稳定型资产。1998年韩国的外国投资增长率在亚洲国家中居首位,增长了27%。2000年l~7月,韩国共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2465个,比1999年同期增长了140.7%,外商投资额78.54亿美元,比1999年同期增长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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