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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学] 从《中国文法要略》中的“起词、止词、补词”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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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 21:18: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摘要:本文试图发掘配价语法和格语法两大语法理论的思想在《中国文法要略》中的体现,旨在引起我国语言研究者对国内著名语言学家其论著中某些独创性观点的重视,而最终建立起自己的语法理论体系,摆脱凡事跟着国外转的被动局面。
  关键词:《要略》;起词;止词;补词;配价语法;格语法;语义;句法
  
  吕叔湘先生的《中国文法要略》(以下简称《要略》),最初是他在云南大学讲授中国文法课的讲义,后来作为中学语文教师参考书扩充改写而成。全书分为三卷,上卷1941年出版,中卷、下卷1944年出版,1956年出版修订本时把原来的三卷合为上、下两卷。《中国文法要略》与王力先生的《中国现代语法》(1943)、高名凯先生的《汉语语法论》(1948)被称为我国汉语语法史上的“三套马车”,它们标志着中国语法学开始走上了独立研究的道路。
  中国源远流长的“小学”中没有语法的地位,这就导致从1898年的《马氏文通》开始,我国学者一直在借鉴西方的语法理论来研究汉语的问题。国内至今没有独创的、成体系的语法理论,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但是,盲目悲观或盲目乐观都是不可取的。前者把国内所有的研究成果都往西方语法理论的框架上去套,套得合适就给与肯定,否则一棒打死,从不承认自己的独创性;后者总是习惯在国内汉语研究的著作或论文中找出与西方语法理论“类似”的说法(缺乏令人信服的证据),目的是来“证明”这些所谓的西方理论在中国早已有之。这两种风气都是要不得的。我国的语法研究起步较晚,一开始就落后人家几个世纪,而要想尽快跟西方齐步,那就必须借鉴所有有价值的西方理论。但同时我们不能一味地削足适履。西方的理论毕竟是建立在研究有形态变化的印欧语基础之上的,而汉语是截然不同的孤立语,谁也不能否认在运用西方语言学理论分析汉语的过程中存在众多无法处理的语言现象。所以,借鉴的同时也必须重视国内语言学家在研究汉语事实的基础上总结出的理论和方法。而重视的前提是必须承认在汉语研究中我国学者的独创性,而不应该一开始就认为这只是在运用西方理论的过程中所碰到的新情况,这样的话我国的语言学终究是亦步亦趋,而不可能走到世界的前列,同时汉语作为一种特殊的语言也自然不会为世界语言学的发展做出任何重大的理论上的贡献。
  在上段论述的指引下,本文将对《要略》进行重新审视,旨在发掘其中的独创性。遗憾的是这些独创性并没有形成有较大影响的理论体系。但是类似的思想在西方出现并被深入研究最终形成理论体系之后,我们才意识到这些独创的重要性,但是成果毫无疑问是人家的,我们只好再一次使用拿来主义。这不能不说是极大的损失,必须进行反思!《要略》的内容是很高深、很庞杂的,在此只对其中一个很小的方面来展开论述,所涉及的西方语法理论是配价语法和格语法。
  配价语法(又称从属关系语法),是由特斯尼耶尔创立的,其巨著《结构句法基础》于1959年出版。配价语法试图说明一个动词能够支配多少个名词性词语,所支配的名词性词语的数目就决定了该动词的“价”;格语法由菲尔摩创立,其标志是于1968年发表的《格辨》一文。格语法研究的是句子中动词与名词的语义结构关系,这些关系统称为“格”(如施事格、工具格、与格、使成格、处所格、客体格等)。“格”在表层句法平面由名词性成分充当。“价”与“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关注的是必须跟动词搭配的名词的数量;后者关注的是跟动词搭配的名词的性质。《要略》是在1942年出版的。如果我们能够从中找出与配价语法和格语法相关的理论思想,并有详尽的论述,自然不能把它们看作是又一次对西方理论的借鉴。我们不是说《要略》中的配价语法思想和格语法思想已经相当成熟,而是借这一遗憾来敲响国内语言研究者的警钟,使之高度重视、继承并发扬国内语言学名家的研究成果,再不能一味的借鉴。而本文选择的配价语法和格语法只不过是众多可能已经被“埋没”的“独创”中的两个而已。
  我们说配价语法和格语法的思想在《要略》中早已有所体现,并不是信口开河,因为我们可以从书中找出足够的、令人信服的证据。这主要集中在《要略》上卷的第三章和第四章,当然作为一种理论思想,它自然会渗透到本书其他的章节。由于篇幅所限,在此我们着重对这两章进行剖析。
  第三章和第四章论述的是叙事句。所谓“叙事句”我们今天看来就是动词性谓语句。《要略》的特色在于不是从表层句法结构出发来论述叙事句的,而是深入剖析了这种句子内部的、深层的语义结构。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要略》中所使用的一套术语:起词、止词、补词、受词、内动词、外动词。
  《要略》对这些术语的定义如下:
  “……比如说‘猫捉老鼠’……这一类句子的中心是一个动作……要把一件事情说清楚,必须说明这个动作起于何方,止于何方……我们在句法上把动作的起点称为‘起词’,如‘猫’,把动作的止点称为‘止词’,如‘老鼠’。”(§3·1)
  “拿叙事句来说,……句子的重心就在那个动词上,此外凡动作之所由起,所于止,以及所关涉的各方面,都是补充这个动词把句子的意义说明白,都可称为‘补词’。……补词和动词的关系并非同样密切,起词和动词的关系最密切,止词次之,其他补词又次之……”(§4·91)
  “一件事情(一个动作)往往牵扯到很多方面,所以一个动词除起词止词外,还可以有各种补词代表与此事有关的人或物。补词里最重要的一种是‘受事补词’,简称‘受词’。含有‘给与’、‘告诉’等意义的动词,通常都需要受词。”(§4·1)
  “……许多动作只和一个人或物发生关系,……例如水的流,花的开和谢,以及行、止、做、卧、来、去等等动作,都是只有一个方向,没有两个方向的;说得更确切些,这些动作都是停留在起词身上,不投射到外面去的。……这一类动词称为内动词。外动词原则上要有止词,没有止词的时候是省略;内动词原则上就不要止词。”(§3·51)
  上述的定义,《要略》是从语义角度来阐述的。从现代汉语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一般认为:(1)动核结构(或称“述谓结构”,由动词和它所联系的其他语义成分构成,是语义平面的基本结构)中动词所联系的行动元的语义角色主要有:主事(又可分为施事、准施事、系事、起事等小类)、客事(又可分为受事、成事、使事、位事、感事、止事等)、与事(又可分为当事、共事等)、补事;(2)动核结构中动词所联系的状态元的语义角色主要有:凭事(包括工具、材料、方式、依据等)、因事(包括原因、目的等)、境事(包括处所、范围、时间等);(3)动词按其配价可分为:零价动词、一价动词、二价动词、三价动词。
  《要略》中的术语与现代的术语不完全对应如下:
  起词:主事
  止词:客事
  受词:与事
  补词(狭义):凭事;因事;境事
  内动词:一价动词
  外动词:二价动词
  如上所述,我们显然不能把起词、止词、补词、受词看作一套句法成分术语,这样就失去了它应有的意义,而是应该看作一套动词性谓语句中的语义结构成分术语。
  《要略》在这两章的论述中把配价思想与格思想融合在了一起,也就是说既探讨了一个动核结构中动词所联系的强制性的行动元(起词、止词、受词)的数量,也分析了这些行动元和动词所联系的非强制性的状态元(补词)在动核结构中担当的语义角色。当代语言学企图将这两种理论进行有效的结合,而《要略》在四十年代就早已自觉地对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下面就来具体地看一下《要略》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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