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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 网络超链接侵权问题及其技术方面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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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2 10:34: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网络链接作为网络的核心技术,它使人们可以迅速链接到自己想要查看的内容,但与网络链接行为有关的侵权纠纷逐渐增多,本文分析了链接到他人网站、网页,下载或转载网络原创作品等行为是否侵权,以及网站所有者在技术方面采用的防止第三方链接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超级链接;侵权问题;解决对策
  网络技术的发展给信息技术带来的是一场深刻的革命,使之突破了传统的信息存储、传播和获取方式,尤其是数字化信息使信息的传播、复制和扩散变得异常便利。面对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信息传播也而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特别是与网络链接行为有关的侵权纠纷逐渐增多,链接到他人网站、网页,下载或转载网络原创作品等行为已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
  
  一、网络超链接及其方式
  
  网络超链接是建立在超文本技术基础上的,在网络页面上实现内容相关的文本或图形之间的联系,用户只要用鼠标点击这些文本、图形或主题就可以得到它们所链接的内容、网页网站。
  网络超链接可以分为3种,即页内链、系统内链和系统之间的链。页内链,用于把一个文件的各个部分链接起来,这样就可以在文件的各部分之间进行跳转;系统内链,用于把同一个服务器上的不同文件链接起来;系统之间的链,用于把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链接起来的。引起侵权纠纷的往往是系统之间链,因为它主要是属于不同主体服务器之间的链接。
  网络超链接中的系统之间的链,按其打开方式可将其划分为以下几种:
  (1)链出。这是一种正常链接,或者说是一种表面连接。它使得用户能够感觉到链的存在,也能够看到这种链所导引的文件的转换,用户用鼠标点选某一符号或文章之某一部分后,则将进入一个完全不同网站首页,因此一般情况下,这种类型的链接不会引起知识产权的纠纷。
  (2)加框。这种链接方式是深度连结,从技术上说就是在多帧的一帧中打开被链接的内容,而其他帧仍然是设链者自己的页面内容。这样使得用户虽然打开了被链网站的内容,但地址栏中仍显示设链者的网址。这样就会跳过被链接网站的首页,用户在这种情况下会认为经由这种链接所得到的资料是来自于设定链接的人提供的。
  (3)埋置链。也叫做隐性链接,网站所有者将其它网站之内容直接纳入自己的网页中,通常方式在该页面上看不到链接的存在,从而与网站所有者网页上其他内容融为一体。因此,用户会认为他所看到的资料是由他现在所处的网站的所有者提供。
  (4)纵深链。这种方式,网站所有者将自己的网页做成一个框架,将别人网页变成自己网页框架内的一个窗口。从而直接略过被链网站的主页而将用户导引到该网站的某个分页的链接。
  
  二、网络链接行为侵权与不侵权之争议
  
  网站上的著作只要具备原创性就应受到法律之保护,然而网络上的超级链接是否构成侵权,向来有一些争议。
  持网络链接行为不构成侵权这一观点的人认为,首先,从实际效果上分析,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其本意是向公众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自由访问,链接只是向用户提供了一种便捷、快速的访问网页的连接方式。从另一方面来看,对于被链网站而言,同样也希望更多的人访问其所属的网页,否则其网站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链接只是增加了访问该网页的途径,链接所起的作用只是引导用户去看,并自己决定是否复制,因为在设链者的网站上没有形成复制件,所以设链者也就没有侵犯被链接网站的必行权。其次,从技术上来分析,链接并非是对原有网页进行了复制,在链接服务器上只有一行行包含链接对象的的指令组成的文档,用户的浏览器通过读取这些指令找到被链接对象。用户浏览的信息并不经过链接者网页所在的服务器而直接传达到用户终端,链接只是提供了一条通向被链网页的通道,因此,可以说这些链接地址仅仅是一个地址,类似于街道地址,它们存在于公有领域,每一个人都能获得,不应受著作权保护。
  持网络链接行为构成侵权这一观点的人从这几个方面来认定侵权,首先,从链接行为上,设链者虽然在技术上并未实际复制他人的网页,但视觉上给人以复制的感觉,用户通过其服务器观看他人网页,达到了复制的效果;其次,被链接的是享有版权的网页作品,其链接行为损害了网所有者独享的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网页并收取报酬的权利,链接者利用技术手段使浏览者跳过被链网站的首页。至使被链网站广告收入减少,从而损害被链网页著作权人经济收入;最后,设链者设置链接的行为通常是故意的行为,设链者应当知道行为对象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设链接者有可能怀有将他人网页内容据为已有的故意,而这种明知自己的设链行为会导致被链网页著作权人的权益损害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应该禁止的。
  总之,网络链接作为网络的核心技术,它使人们可以迅速链接到自己想要查看的内容,使人们能更自由、更快捷地获取信息,那些将一切链接行为都认定为侵权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到,我们生活在一个有序的世界里,人的行为要受到道德与法律的约束,链接作为人的行为之一也应当受到一定的约束。为此,在判定链接是否侵权时,应综合分析被链接的对象对公众的意义,设链者设链的目的,以及对被链网页完整性的保护等诸多方面。

  三、网络超链接侵权问题的技术方面解决对策
  
  网站所有者可以运用一定防范链接的技术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1.合法的用户才可进入并访问的技术
  实行VIP会员制度,网站所有者可以将对于次页面的访问,实行会员控制制度,用户可以通过所有者提供的地址进行访问,但被链页面会要求用户进行注册后方能进行访问。
  使用密码技术,对于一个网站的某些特定的网页,可以通过一定的密码技术来控制访问者进入。这样,第三方的链接行为就很容易被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2.地址控制技术
  使用IP控制,网络服务商可以通过控制技术来控制进入,目前国内应用此技术最多的期刊数据库,这样可保护经过注册或得到许可的用户正常使用数字资源,杜绝非法用户的使用。
  使用动态的电子地址,这种方法的原理就是将固定主页的电子地址代码,而将而将内层网页的电子地址代码隔一定时间变换一,此技术的应用使得其他网站在做深层链接时经常出现死链的现象,增加了深层链接的难度。
  3.保证网站完整性的技术
  使用ASP技术,此技术使得其它网站的任何链接都,必须首先连接到主页才能进一步链接,此链接保持了网站网页的完整性。
  使用数字水印技术,使用这一技术至少能保证让用户知道所浏览的内容的真实来源,这项技术在网络小说上的应用最为广泛,采用这一技术还可以防止购入者在得到商品图像后非法复制,同时保护图像提供者的著作权。
  4.钥匙配送技术
  这是一种数据信息销售的平台,它可以将商品信息变为密码,并预先安全且可靠地送到已支付费用的用户,用户利用互联网将钥匙信息接收,然后再将其购入的商品图像复原。
  
  参考文献:
  1. 王新红,丁国民.链接与网络版权保护问题初探.求索,2002
  2. 吴怡.互联网链接的版权问题.社科纵横,2004(3):72
  3. 徐 翔,袁 冲.网络空间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情报杂志,2001(2)
  4. 邹岿 电子商务背景下经营性网站暗链技术的侵权责任认定及法律规制的博弈分析 科技与法律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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