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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学] 公众参与的起源及其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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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8 10:21: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论文关键词】民主  公众参与 权利
  【论文摘要】公众参与作为一种社会活动,伴随着社会政治思潮的发展,已经演变成为一种民主手段。那么如何在现代社会中更加恰当地运用,就需要我们认真的研究和分析。文章通过对西方民主发展脉络的疏理,揭示了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和时代背景,以及其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发展。
    自1828年开始的全球民主化浪潮至今,现代民主的发展经历了将近两个世纪。随着民主的发展,人们的自我意识开始觉醒,在全球范围内,公民开始有组织地参与公共事务。20世纪一21世纪是民主精神巩固和深化的时期。在这个时代背景下,探讨公众参与便有着深刻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公众参与的社会背景
  1.1近代公众参与的萌芽
    纵观整个民主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从占希腊到中世纪,再到后来的文艺复兴、启蒙运动,民主的观点除了强调法治外,最大的特点就是强调人民(或者市民)能够管理国家的公共事务。这也就是公众参与的雏形。  
   古希腊、古罗马由于幅员和人口的限制,人们通过“直接民主”的方式,参与到城邦公共事务的管理中。由全体男性公民组成的公民大会掌握着国家的外交、军事和财政等一切权利。
    中世纪的教皇党强调,皇帝的权利来自于人民;而那些意大利的自治城市在采用执政官民选的共和政体时,已经开始了代议制民主的早期实践。在欧洲中世纪,虽然封建制度是专制的,但是由于它是封建契约制的,因此,君主不能随心所欲地将个人意志强加于臣民,同时,臣民具有依法反抗统治的权利,英国的议会制就是这种封建契约的主要代表。在这个阶段,公众参与国家或者城市的公共事务的管理,主要是通过代议制的形式实现的。
    在近代,随着文艺复兴、启蒙运动的发展,民主的观点逐渐从理论界开始走向平民大众,人们开始意识到自身的价值和权利,于是,在世界范围内开始了资本主义革命与此同时,关于民主的革命也伴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而席卷全球。当路易十六被送上断头台时,近代民主运动也达到了最高潮。然而,在这一阶段,关于公众参与的概念,可能更多地反映在人们争取自由、平等权利的斗争中。
  1. 2现代民主理论与公众参与的起源
    现代公众参与制度,一般认为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欧洲新社会运动,也被称为多元化运动。在现代西方社会的结构下,公众参与的主要目的是追求民主参与和自我管理。公众参与,倡导的理想目标就是将公众的意见采纳到政策的决策阶段,这就要求需要一个稳定、有效的政洽结构,因此,公众参与与前面所述的民主发展历程中的“市民社会”概念关系最为紧密。
    市民社会最早指的是古希腊的城邦。在那里,除了奴隶和妇女,所有的男性几乎都享有“公民权”,即参与立法、司法的权利和直接介人城邦事务的权利。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的概念最早是由黑格尔和托克维尔提出的。但是Conden Whil。的定义却更具代表性,他指出,市民社会的重要特征就是他相对于国家的独立权和自主权。
    现代对于市民权利的重新认识,主要反映在市民争取发言权、差异权和人类发展的权利上。对发言权的争取,就是要求政府行为透明,市民通过一定的参与途径和方法,在创造生活世界的过程中实现他们所期望达到的目标;对差异权的争取,就是要求公共政策的制定,必须包含社会中各个不同利益阶层的需要,反对商业化生产的大众文化的霸权影响;在对人类发展权利的争取上,就是要求获得社会权利的物质基础,即住房、工作、健康和教育等。

    同时期,另一个政治口号的提出,也对公众参与产生了重要影响,这就是“第三条道路”。“第三条道路”主张在立足于多元化思想的基础上将更多的利益集团涵盖进来,扩大制度的包容性,建立起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培养共同体精神。
  2公众参与的理论背景
    公众参与发展到现代社会,与其密切相关的理论主要有以下几个内容。
  2. 1代议民主和强势民主理论
    代议制民主,指人民将权利委托给“代表”,由代表来管理国家。然而,在代议制政府下,由人民到代表之间的过程和程序,决定着人民意志能否被完全表达出来;而强势民主,指政治是每个人都可以参与的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而不只是专家垄断的专业活动,公众参与是民主政治的核心。但是,当人口和幅员超过一定范围时,强势民主就会显得毫无效率。因此,宜将“强势民主”建立在公众参与和公民义务的基础上Q
  2. 2公共管理理论
    这种公共管理理论强调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联姻,吸纳市民参与公共管理。参与的基本观点是官僚体制内的专家无法获得制定政策所需要的全部信息。因此,如果排除公众对重要决策的参与,将会造成政策上的失误。另一方面,政府治理的过程实质上是政府与公众互动的过程,公众参与公共管理,可以反映公众的需求与偏好,使行政部门的政策与行为能满足社会中大多数公民的需求;其次,公众参与可以提高政府的代表力和回应力,使公共管理者知晓公众公共管理组织绩效的评估意见;第三,公众参与向公众提供了信息,这些信息有助于公众作出判断;最后,参与促使政府的改善,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心、认同和支持。
  2. 3治理理论
    治理理论认为,在市民社会中,政府不再是实施社会管理功能的唯一权利核心,而是非政府组织、非赢利组织、社区组织、公民自组织等第三部门以及私营机构将与政府一起共同管理公共事务。

    治理可以看作是一种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 它存在于社会的各个方面。同时,治理理论强调公民自愿的合作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这其实也是一个国家权力向社会回归的过程,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
    在这样的理论背景下,人们开始关注起公众参与的问题,而公众参与也开始从理论研究逐步走向社会实践的方方面面,如立法、环保、城市规划等等。
  3公众参与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发展
    公众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最早起源于美国。早在1853年,Ann Pamela Cunningham就发起了名为“保护沃农山住宅妇女联合会”的妇女志愿团体。
    沃农山住宅是乔治·华盛顿的居住地,1850年后,由于华盛顿的后人无力维持,也无法从政府获得整修的费用,因此他决定卖掉房产,唯一的条件就是购买者必须将房产作为历史遗迹进行保护。当Cunningham小姐听说后,便号召妇女们为保护沃农山住宅进行募捐。1853年,她组织成立了“保护沃农山住宅妇女联合会”,在该组织的努力下,她们成功地游说和募捐了大量资金,利用这些资金,她们买下了沃农山住宅及其周围的地产,并对住宅和周围的环境进行了修缮和维护。如今,沃农山住宅已成为维吉尼亚州著名的旅游景点。

    Cunningham小姐为保护沃农山住宅而成立的妇女联合会,在全美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促进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思想的发展。普通市民认识到自己也可以是历史文化保护运动的倡导者。在该组织的影响下,其他民间保护团体也相继开始成立,如1889年成立的“维吉尼亚古迹保护协会”和在1924年成立的“圣安东尼奥历史保护协会”等。
    在英国,早在19世纪,古建筑及古迹保护运动就成为了公众的重要舆论课题,而英国历史文化遗产立法的一个重要推动力就是来自民间的学术团体。1877年,由威廉·莫里斯和约翰·拉斯金创建了英国最早的民间保护组织“古建筑保护协会”,其目的是对古建筑进行保护,反对拆毁古建筑以及对原建筑作面目全非的重修,并以文字和其他多种方式唤起公众的保护意识。他们的努力得到了社会大众的支持,并促使国家开始将古建筑保护纳入立法的范围。
    二战后,波兰华沙的重建,反映了当时波兰人民的强烈愿望,有着发扬民族精神,恢复传统文化的重要意义。因此,当华沙重新建立起来后,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作为文化遗产列入了《世界遗产目录》。
    同时,在其他各国,由于战后的大规模重建,使得城市中原有的历史环境迅速消失,人们才逐渐意识到城市历史文化的重要性。至此,关于历史文化保护的民间呼声开始出现,并越演越烈。公众对于古建筑、古迹以及历史环境的保护从舆论争论开始,逐渐发展到公众自发组织成各种民间团体,参与到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活动中。这股自下而上的强大力量,最终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并在国家的立法和管理程序中得到了承认,成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最大推动力量。
    在英国,二战后,民间关于古建筑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古建筑的面貌是否有必要改变;其二是古建筑的修复是否要整旧如旧。同时大量的民间保护组织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据统计,仅1975年登记的全国性及地方性组织就有1250个。他们收集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督促和协助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在美国,第一个全国性的独立于政府的非赢利组织—全美历史保护信托组织就是在二战后成立的。与英国不同的是,美国只有这样一个全国性组织。它成立的目的在于把专业知识、领导才能和民间支持力量联合起来,承担政府所不能承担的历史建筑房产管理工作。1966年,联邦政府的《国家历史保护法》将历史保护和管理确定为由社会各部门共同参与的义务和职责,从而为民间保护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日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以地方居民为中心,并得到专家的协助。通过向行政当局进言,向议会请愿,向市民呼吁等形式,使立法、政策有根本性的转变。
    1963年至1965年的奈良、京都、镰仓开发案,使人们认识到由于开发而破坏历史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其直接的后果就是促成了《古都保护法》的制定。提案的理由主要是:古都的一般市民都认识到必须保护可以说是全世界人民共同财富的、民族的文化遗产,并且组织了多种多样的保护团体开展热火朝天的市民参与运动。
    而20世纪60年代的妻龙保护运动,更是促使了日本全国的市民保护运动的组织化。加之各地组织的联盟互动,由妻龙、有松、今井叮联合成立了“历史街区保护联盟”,之后发展为“全国历史街区保护联盟”。从1978年起,该组织每年与各地的居民一道举办研讨会,通过这种方式,使居民们更多、更自主的参与到历史文化保护运动中来。
  综上所述,二战后,公众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潮,各国的民间组织,大众团体,在这场保护运动中都发挥了自己的最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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