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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学] 浅谈西汉县令长及其行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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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8 10:19: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论文关键词]西汉 县令长行 政类别 行政权限 行政关系

  [论文摘要]县从春秋时期开始就一直是我国的地方基层行政机构。在西汉基层行政中,县令长的行政类型可分为县令(长)、侯相和邑(道)长。对于所掌治之县,西汉县令长除受邵国首相的监督之外,有统一完整的权力。而作为基层行政人员,在与所属邵县的关系中,县令长基本处于从属地位;在与所治民众的关系中,其又处于绝对权威的地位。此外,县令长还与当地王侯存在若即若离的君臣关系。
  县从春秋时期开始即是我国的地方基层行政机构。具体说来,其起源于春秋时期,形成于诸侯争雄的战国时代,立制于实现大一统的秦代。两千多年来,尽管朝代更迭,社会制度变迁,地方行政管理无论是实行郡、县二级制,州、郡、县三级制,还是省、道、府、县四级制,县始终都是基层政权。由于行政运作实行首长负责制,那些直接典民的县级首席长官无疑成为县级行政研究的重点。本文拟将西汉县级首席长官作为考察对象,对其行政类别、行政权限以及行政关系作一初步探讨,以期对西汉基层行政有一初步了解。因秦汉规定:“县万户为令,不满为长”,且文献中县令长数量多于侯相,为行文方便起见,均用“县令长”化之。
  西汉的县级行政单位有县、侯国、邑和道。《汉书·百官公卿表》:“万户以上为令……减万户为长……县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则减,稀则旷……列侯所食县日国,皇太后、皇后、公主所食日邑,有蛮夷日道。”因此,西汉县令长的行政类别亦分为县令(长)、侯相和邑(道)长。
  在汉代,县按人口多少可划分为大县和小县。万户以上为大县,长官为县令,秩在六百至一千石之间。不满万户为小县,长官为县长,秩在三百至五百之间。县令长由中央任命,作为地方一级行政机构,县有较独立的行政系统。侯国是列侯的封地,是对功臣的赏赐。列侯仅有食封地赋税之利,而无治民之权。汉初列侯大者三、四万户,辖数十县,小的仅几县,甚至食仅一乡。列侯爵位可世袭,然一旦获罪,即被免侯除国。故有的侯国仅存在一段时间。邑是皇太后、皇后和公主们的封地。道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县一级行政单位,秦已置,秦朝地方行政机构在郡下为县、道并行的制度,西汉则有狄道、羌道、翟道等。
  当然,本文主要讨论的是作为中央直属机构的县,其他县级行政单位只作一般叙述。
  县令长作为郡的下属机构,受郡一级的统辖,就其自身行政权限,正如《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说:“县令、长,……掌治其县”。概言之,除受郡国首相监督外,西汉县令长有掌治其县的统一完整的权力。其具体的项目为:“(令长)皆掌治其民,显善劝义,禁奸罚恶,理讼平贼,恤民时务,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即县令长是一县的主管长官,其职责是全面主管县中各项事务。若再分析言之,则关于“显善劝义”,可理解为办理教育文化的权力,武帝时礼官请“为博士官置子弟十五人,复其身。……郡国县官有好文学,敬长上,肃政教,顺乡里,出入不悖,所闻,令相长丞上属所二千石。二千石谨察可者,常与计偕,诣太常,得受业如弟子”。关于“禁奸罚恶”,则可理解为维持地方治安的权力。《汉书·丙吉传》日:“民斗相杀伤,长安令、京兆尹职所当禁备逐捕”关于“理讼平贼”,则可理解为掌理司法的权力。《汉书·王尊传》日:“(尊)转守槐里,兼行美阳令事。春正月,美阳女子告假子不孝,日:‘儿常以我为妻,妒笞我。’尊闻之,遣吏收捕验问,辞服。尊日:‘律无妻母之法,圣人所不忍书,此经所谓造狱者也。’尊于是出坐廷上,取不孝子县磔著树,使骑吏五人张弓射杀之,吏民惊骇”。关于“恤民时务”,则可理解为办理一切民政事各的权力。召信臣“出补谷阳长,举高第,迁上蔡长。其治视民如子,所居见称述”。另《汉书·卜式传》日:“(武帝)欲试使治民,拜式缑氏令,缑氏便之。迁成皋令将漕最”。关于“秋冬集课”,则理解为考核监督县吏的权力,《汉书·朱博传日:“博少时给事县为亭长,好客少年,捕搏敢行,稍迁为功曹”。最后,县令长乃将全年县内工作登录之于计簿,上其计于太守,太守凭之以定赏罚,“(箫育)后为茂陵令,会课,育第六。而漆令郭舜殿,见责问,育为之请,扶风怒日:‘君课第六,裁自脱,何暇为左右言?’及罢出,传召茂陵令诣后曹,当以职事对。”

  总之,西汉县令长对于所掌治之县有很大的权力,因此,顾炎武《日知录·令长条》说:“汉时令长,虽于太守称属,往往能自行其意,不为上官所夺。(如萧育之于扶风太守,舒令陶谦之于太守张磐)……此等事在今日,即同列所难堪,而昔人以行之上官。汉时长吏之能自树立,可见于此矣。”
  县令长作为基层行政人员,在权力系统中,既是直接亲民、专制一方的长官,又是能上通皇帝的最基层官吏。在行政关系中,他们上有郡守、侯王,下有百姓,其在统治系统中的关系错综复杂。
  (一)在与所属郡守的关系中,县令长基本处于从属地位。西汉重郡守,郡守可专治千里,对属吏和属县之吏有近乎绝对的权力。但郡下属县“之地域虽方仅百里,而职权广泛,包容甚众”。故众多庶务,不可能由郡吏亲理。丙吉云:“民斗相杀伤,长安令、京兆尹职所当禁备逐捕。”所以很多事情不只要由郡守处理,更要由县令长处理,上节之种种权限即由此产生。
  由于受郡守节制,县令长不仅要遵循郡守的安排,听从郡守的命令,而且在心理状态上他们更是处于极端的弱势。文献上记载郡尉惧郡守时皆用县令长见郡守以为比喻,如:像郅都为守时,“始前数都尉步入府,因吏谒守如县令,其畏都如此”。周阳由“为守,视都尉如令”。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县令长惧郡守之甚。他们在与郡守的关系中基本处于从属地位。此外,郡守可檄告属县,对其发布命令,责令听从。例如,朱博告县的檄文日:“府告姑幕令丞言贼发不得,有书。檄到,令丞就职,游徼王卿力有余,如律令!”特别在行县或接受上计时郡守可行黜陟之权,对课殿或排名在后的县令长进行责问如《汉书·贡禹传》的记载中有:贡禹“岁余,以职事为府官所责,免冠谢”。丞掾对韩延寿所言:“宜循行郡中,览观民俗,考长吏治迹。”

  而在县令长对郡守表示不恭时,郡守就会对县令长进行责罚。《汉书》载:“(翟)义行太守事,行县至宛,丞相史在传舍。立持酒肴谒丞相史,对饮未讫,会义亦往,外吏白都尉方至,立语言自若。须臾义至,内谒径入,立乃走下。义既还,大怒,阳以他事召立至,以主守盗十金,贼杀不辜,部掾夏恢等收缚立,传送邓狱。”对贪猾之县令长,郡守既可以劝其自己去官,也可以传檄令其去职,

而为置守令。如薛宣温言使贪猾的高阳令杨湛解印,移书使非法不逊的栎阳令谢游去官,并调守令。
  郡守为县置守令乃较平常之事。遇到能吏,郡守就可便宜行事,使转守他县。这种人可以是在任的县令长,也可以是其他吏员,只要治县有效就行甚至已有在任县令长的县,也可同时置守令,二人同时治事。有能的县令还可兼行一至几县之事。如王尊“初元中,举直言,迁虢令,转守槐里,兼行美阳令事”。尚方禁“禁晨夜发起部中盗贼及它伏奸,有功效。博擢禁连守县令”。刘平“王莽时为郡吏守茁丘长,政教大行。其后每属县有剧贼,辄令平守之,所至皆理,由是一郡称其能”。上述三例说明郡守为县置守令、守长,或使兼摄多个县并非个别情况。另文献记载中还有魏相、尹赏守长安令,王莽时尹公守茂陵令。但其皆为朝廷选守,非郡守所选郡守还可以向上报送有功的官吏以调补县令长。例如,张敞为胶东相时,就“吏追捕有功,上名尚书调补县令者数十人”。
  (二)在与所治民众的关系中,县令长又处于绝对权威的地位。县令长在服从郡守的同时,在本县具有极大的权威。特别是有些郡守为了让令长保持在县里的权威,“不欲代县治”。这使得县令长在治县时能充分运用其专治权力。

  焦延寿为小黄令时,“以候司先知奸邪,盗贼不得发。爱养吏民,化行县中”,在吏民中有相当高的威信,受到广泛爱戴。王尊在处理“美阳女子告假子不孝”的案件中,“取不孝子县(悬)磔著树,使骑吏五人张弓射杀之,吏民惊骇”。尹赏治长安,“修治长安狱,穿地方深各数丈,致令辟为郭,以大石覆其口,名为‘虎穴’。乃部户曹掾史,与乡吏、亭长、里正、父老、伍人,杂举长安中轻薄少年恶子,无市籍商贩作务,而鲜衣凶服被铠姨持刀兵者,悉籍记之,得数百人。赏一朝会长安吏,车数百两,分行收捕,皆劾以为通行饮食群盗。赏亲阅,见十置一,其余尽以次内虎穴中,百人为辈,覆以大石。数日壹发视,皆相枕藉死,便舆出,瘗寺门桓东,蟹着其姓名,百日后,乃令死者家各自发取其尸”,“赏视事数月,盗贼止,郡国亡命散走,各归其处,不敢窥长安”。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县令长的专制威权。
  (三)县令长与当地王侯存在若即若离的君臣关系。由于西汉初期郡国并行制的遗存,地方二千石,特别是王国相有监视、制衡诸侯王的职责,而对于后来分封的侯,中央也同样为其置相,以治民与监视为数众多的侯。西汉后期分封的侯国相对较小,因此,大部分的侯国相都是四百石、三百石的秩禄。他们是中央任命的官吏,除治民外,有替中央监视侯王动向的义务,因此,侯国相除了具有一般县令长的特征以外(侯相同样属郡守管辖,是县令长级的治民官),还有其本身的特点。
  根据汉武帝时期颁发的“附益之法”,侯相必须与侯保持一定的距离。王莽就国后,“南阳太守以莽贵重,选门下掾宛孔休守新都相。休谒见莽,莽尽礼自纳,休亦闻其名,与相答。后莽疾,休候之,莽缘恩意,进其玉具宝剑,欲以为好。休不肯受,莽因日:‘诚见君面有瘢,美玉可以灭瘢,欲献其璩耳。’即解其球,休复辞让。莽日:‘君嫌其贾邪?’遂椎碎之,自裹以进休,休乃受”。从这一记载可以看出侯相一般不敢接受侯的恩惠,以免触法之所禁。可以想象,侯相平时必不敢与侯有所往来。当然,也有侯与相联合的事例,如安众侯刘崇与其相张绍谋反王莽,而这正是朝廷所忌讳的。
  一般的县令长与侯、王也存在微妙的关系。从记载看,县似乎有以县吏为侯家做事的惯例。像卫青的父亲“以县吏给事侯家”,霍光之父“以县吏给事平阳侯家”。但县令长对侯不可能绝对听从,有时甚至会忤逆侯王之旨意,侯王也无可奈何。如哀帝为定陶王时,萧由“为定陶令,失王指”,哀帝也只能在当上皇帝以后才能进行报复,说明当时侯王无权处置县令长。当然,从间接的材料可以看出,县令长在怎样处理与侯王关系上还是比较犯难的。从汉书记载的间接事例可以看出其端倪。如王“坐吉昌邑王被刑后,戒子孙勿为王国吏”;王尊也由于为东平相而被免为庶人。有时甚至会招来杀身之祸。像燕王“定国有所欲诛杀臣肥如令郢人,郢人等告定国。定国使谒者以它法劾捕格杀郢人灭口”。这使得县令长在处理与侯王的关系时必须格外谨慎。
  总的说来,县令长在整个官僚系统中是特殊的一类人,他们是一县(道、邑、侯国)之父母官,在属吏和百姓中具有极大威权,但他们同时又要受郡守极大的制约,由于西汉地方行政重心在郡一级,这种情况表现得相当明显。另外。令长相与地方王、侯的关系是很微妙的,特别是侯相,他们既要接受中央监视侯王动向的任务,又要处理好与侯王的关系,避免卷入种种政治漩涡之中。因此,他们必须格外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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