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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道德] 规范伦理学问题与德性动力学问题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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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3 11:50: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德性(sittlichkeit)是康德道德哲学的核心概念之一,但在其著作中,康德并没有像对其他重要概念那样,直接地作出一个清晰的正面的定义。在不同的语境中,康德强调了它的不同方面;它是至善的第一要素,是被道德法则所决定的意志,是幸福的配享之条件,等等。但其具体内涵虽然被领会,但却未被澄清,而后者是康德批判哲学所一贯要求的。本文将深入考察德性及其相关概念的具体含义与细微区别,并揭示康德德性概念的两层含义,及其与康德道德哲学的整体结构(规范伦理学与德性动力学)的对应关系。  
    
  一、德性(Sittlichkeit)与德行(Tugend)  
    
  阐述康德的德性概念时,有两个相似的概念必须小心地加以区分:一是德性,一是德行。在汉语的语境中,这两个概念并没有认真地区分,它们的关系太密切了,两者的发音也基本相同。苗力田先生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原理》之序言《德性就是力量》中,就把引用的两句康德的名言“德性是战斗的道德意向(Tugend,d.i.moralische Gesinnung imKampfe.)”中之Tugend就被翻译成“德性”,当然,由于这对概念之间的密切关系,在很多情况下完全可以互用,也并未对理解康德的德性理论造成大的障碍。  
  康德的这两个概念是有着细微区别的,德行(Tugend)指是“战斗中的道德意向”,或者简单地说,“一种道德力量”,它是在具体的行动中体现出来的可以被观察到的东西。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也频频提及德行概念,除了在论及斯多亚派与伊壁鸠鲁派的德行概念时,作出了一个类似定义的表述:“使人类有责任遵守道德律的那种意向就是:出于义务,而不是出于自愿的好感,也不是出于哪怕不用命令而自发乐意地从事的努力,而遵守道德律,而人一向都能够处于其中的那种道德状态就是德行,也就是在奋斗中的道德意向,而不是自以为具有了意志意向的某种完全的纯洁性时的神圣性。”这一论述对“德行”概念从多方面进行了规定:出于义务而遵守道德律,在抗拒感性诱惑与逼迫的奋斗中的道德意向,就是“德行”;“德行”与“神圣性”是相对的概念。它还规定了德行作为“奋斗中的道德意向”,包含着“出于义务而遵守道德律”与抗拒感性的诱惑与逼迫两层含义。在另一个相关论述中,这两层含义以更清晰的方式表达出来:  
  Tugend ist die St?rke der Maxime des menschenin Befolgung seiner Pflicht.  
  “德性就是人在遵循自己的义务时的准则的力量。……,它不就单是一种自我强制(因为那样的话,一种自然偏好就可能力图强制另一种自然偏好),而且是一种依据一个内在自由原则,因而通过义务的纯然表象依据义务的形式法则的强制”。从汉德对照我们可以看到,现行汉译并未严格遵守德语在“德行”与“德性”之间的区分,有时会将Tugend翻译为“德性”而非“德性”。因此,为了论述中的统一性,本文以德语的概念为准,这两个概念之间有着细微的差别,如康德所说:“德语有幸拥有一些不使这些差别遭到忽视的表达方式”;在这两个概念中,这一优点就体现出来;在这一经典论述中,“德行”(Tugend)概念所包含的两层含义非常清晰地表达出来:(遵守出自义务的)准则与力量。  
  与此相似,对“德性”的论述中也可以分析出两个要素。在很多时候,“德性”概念是与“法则”概念一起论述的,如:德性法则;最接近于对德性作出定义的论述是:“人类(按照我们的一切洞见也包括任何有理性的被造物)所立足的德性层次就是对道德律的敬重。”该论述包含了两个要素:道德律与敬重,而人类所立足的“德性”层次就是“对道德律的敬重”,并使道德律排除其他的经验性根据,独自成为意志的动因(Bewegungsgrund)。  
  这样,我们就可以澄清两个重要概念的具体的内涵了。德行概念包含着两个要点:准则与力量,意味着“出于义务而遵守道德律”与抗拒感性的诱惑与逼迫(奋斗),它是道德法则支配下的行动,因而“德行”一词是非常恰当的;“德性”则包含道德律与敬重两个要点,意味着把握理性中的法则并因敬重而使法则成为意志的唯一动因,因而德性更多地体现为一种精神品质(对道德法则的认识与敬重),却并不一定能付诸行动;因而,这两个概念的的关系是:“德性”是决定了意志是否是善良的意志的唯一因素,并决定一个行为是否可称之为“德行”。从道德心理学的过程来分析,对法则的认识及对法则的敬重使法则单独地成为意志的动因,此阶段主要包含“德性”的要素;从遵循法则的准则出发,奋力(奋斗,Kampf)地排斥感性因素的诱惑与逼迫,出乎道德法则而行动,主要包含着“德行”的要素。因此德性在前,德行在后;德性是内在的,德行是外在的;德性是动因(与动机),德行是行为;有“德性”者倾向于有“德行”,但不必然有“德行”,有“德行”者如其行为配称之为“德行”而非偶然的仅仅是合法行为的话,其行为中背后必有“德性”;借用一对中国道家哲学的概念来理解,“德性”是“道”,而“德行”是“德”。  
  康德强调“德行”概念的作为行动的特征,是有据可寻的:“对一个纯粹实践理性的这种能力的意识如何能够通过行动(德行)而产生出战胜自己的爱好的意识,……,这样就产生了对自己的状态的一种消极的愉悦,即满足,它在其根源上就是对自己人格的满足。”在这一论述中,行动即德行,表明了德行概念所强调的行动意义;而且康德还强调了,这种对自己的状态的“消极的愉悦”,必须要在“行动(德性)而产生出战胜自己的爱好的意识”,才能够获得,如俗语所说:德行就是自身的回报。如果说这里只强调的德行的行动意义,那么在另一处,康德更为明确地将两个概念区分开来,“道德律是神圣的,并要求德性的神圣性,虽然人所能够达到的一切首先完善性永远只是德行,即出于对法则的敬重的合乎法则的意向,因而是对于违禁、至少是不正派、亦即在遵守法则上混杂进许多不纯正的(非道德的)动因这样一种不断的偏好的意识,”,因此,德性与德行的细微的区别更清楚地显现出来:前者指的是对纯粹德性法则的完全符合,它要求“神圣性”;而后者则是在与自己的偏离德性法则的其他动因作斗争中展现出来的行动,但它始终“只是德行”;德性强调的是它作为的意向的方面,而德行强调的是它作为行动(Tat)的方面。 但是,尽管有这样的细微差别,在大部分语境中,如果用德性概念翻译Tugend在理解上不会构成障碍,因为真正的Tugend背后总是会有Sittlich-keit作为它的基础的;相反则不然,Sittlichkeit作为对法则的认知与敬重可能一直使意志保持为善良意志,但并不一定都能付诸感性现实,成为德性行动(德行),虽然在敬重中隐藏着激励人们为着遵循出乎义务的准则而进行斗争的那个力量,但它仍然不应被翻译为“德行”。
二、德性理论的两个层次:法则(规范)与动机
  
  如上所述,通过对德性与德行这两个具有亲缘关系的概念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两者的一些共同特征。“德行”与“德性”均包含一个实际上非常相似的要素:“出乎义务的准则”与“道德法则”;两者包含的另两个相似要素虽然有不同之处,却有着潜在的密切联系:力量与敬重,前者是在奋力遵循自己的合乎义务的准则时体现出来的力量,后者是在面对道德法则时产生的情感。道德哲学中存在一个虽然很少明确提出但却非常关键的问题:遵循义务的力量从哪里来,为什么有些人有,有些人没有?即使同一个人,也是有时遵守,有时违反?正是这两个概念之间的联系,潜藏着解决这一德性动力学问题的某种线索。
  以上的分析所得出的两个要素对我们深入分析道德哲学的根本问题有深刻的启发:法则(或出乎义务的准则)与力量(或者敬重的情感),它们分别对应了道德哲学的两个重要问题:知识与行动。传统中国哲学思想把目光聚集在道德问题上,贡献了许多重要的概念与学说。对本文要讨论的问题来说,具有参考意义的是传统的“知行学说”。中国哲学提出了关于知行问题许多重要的思想,如“知行合一”,“行可兼知”,“知难行易”,等等;这里不准备讨论这些学说的具体问题,仅仅是注意这一对概念的提法给人带来的启示。
  “知与行”这一提法建立在把道德问题区分为两个层次的基础之上:知识问题与行为问题,换句话说,是认识问题与动力问题;知识问题要回答的是:我应该做什么;行为问题要回答的是动力问题:为什么我要做那些应该做的?在日常的道德经验中,我们也可以清晰地辨别出这两个层次: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样的行为是正确的;其次要有动力推动我们去做出正确的行为。伦理学通常只讨论前一个问题,很少关注后一问题,事实上仅仅第一个问题的解决通常是无力的,因为人们会在心中问道:我知道什么是正确的,可我为什么要去做它呢?事实情况是:我们常常不去做那些我知道应该做的事情,相反,常常做那些我知道不应该做的;以致于人们讽刺道德说教者说:要按照我说的方式去行动,不要按照我做的方式去行动。从道德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人们很少会把这个想法说出来,因为说出来对自己的道德形象是不利的:人们通常愿意让别人认为自己是由于无知才犯下了错误,这样稍微可原谅一些,尤其是在汉语文化中,这种观念影响更加深刻,如:不知者不罪,无知者无畏;相反,值得注意的是,人们通常不愿意让别人知道自己在选择了错误的做法的时候,实际上是知道什么是正确的。
  当然,德性动力学的问题之被掩盖,还有其他的更深刻的原因。在各文明民族的古典时代,人们对人性尚有天真的认识,怀有普遍的信心与希望。睿智的苏格拉底,也认为只要人们知道了什么是正确的,就会自然而然地去这样做,因为无人有意为恶;“美德就是知识”,明了善恶的人就会自然而然地行善,然而动力从何而来?苏格拉底老人并没有解释清楚这一问题,也许是他体验到的对义务的“敬重”如此之有力量,以致于他认为道德动力根本不是个问题。不论是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还是斯多亚派与伊壁鸠鲁派,都未曾有深度地指出人性中恶的可能性及其对于道德生活的决定性意义,他们天真地认为,道德与幸福本质上是统一的,人们一旦认识到这一点,就会践行德性的。
  基督教发源于一个历经苦难的民族,并成就于罗马世界之下层民众之选择,对人性所禀有的恶与人世的苦难有着深刻的认识:幸福与德性(在此世)非但不统一,反而实际上是极端对立的,因而“财主进天国是难的”,“骆驼穿过针的眼,比财主进神的国还容易呢!”《圣经·新约·马太福音》19章。但德行与幸福在宗教中的另一种统一,虔诚的有德之人(义人)会在天国获得永福,这意味着幸福可能以另一方式成为德行的奖赏,而德行,作为获得幸福的手段,与幸福这一目的达到统一;此世的拒绝幸福,为的是天堂的永福;因此,基督教道德学说以这种方式解决了德性的动力问题:践行德行,因为永福作为奖赏;幸福作为感性的他律的动机被偷运进信仰与德行之中,使得信仰与德性本身变得不再纯洁,失去了自身的独立的价值。
  文艺复兴与启蒙运动之后的人文主义与经验主义却又站在另一个极端的立场之上去了,他们像彻底的伊壁鸠鲁主义者,声称幸福就是道德的目的与标准,甚至快乐就是幸福,创造更多快乐总量的行为就是更道德的行为,并为此创造了计算快乐的种种方法(如哈奇逊)。虽然这种立场是可以理解的,是对中世纪的基督教敌视幸福压抑人性的反动,但它仍然没有能够真正解决何为道德以及道德与幸福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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