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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浅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对中国市场经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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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5 10:43: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论文摘要 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国的法律体系是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构成。至2011年2月份,包括现行宪法在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9件,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超过690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超过8600件,形成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的法律体系。

  论文关键词 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 法律部门

  根据马恩历史唯物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理体系是由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的实践决定的,并对经济实践有反作用。本文试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七个法律部门的建设浅析中国市场经济发展逐步改善的过程,并指出目前法律体系及其他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因素。

  一、市场经济制度之基本要素

  市场经济是社会化的商品经济,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有效形式。市场经济具有平等性、竞争性、法制性、开放性等一般特征。
  平等主体是市场经济交易的前提,只有地位平等,才能实现信息的相对完整和有效,在谈判双方之间实现平等的交易。私人财产权是市场经济的另一个基础,只有当财产是自己的时,才会对财产的效率有最大的关心。而竞争是实现效率最大化的方式,只有当开放、公平和充分竞争存在时,才会有不断提高效率的动力。
  (一)法律部门之宪法
  作为法律体系统帅的宪法以根本法的方式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从根本上打破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确立了以竞争为主的市场经济制度。
  对于私有财产的态度,也经过了不断的调整,直到今天,非公经济的发展已经有更强大的法律保护。作为根本法的宪法通过修正案的调整充分说明了这一过程。
  宪法在1982年颁布时,只在第11条中承认“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88年宪法修正案在第11条增加了“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并称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1条又被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在宪法在确认和保护私有财产权进步的同时,也应看到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在产权问题上本质的模糊性。虽然从立法技术上对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产权进行了规定,但是既是自己的,同时又是别人的产权归属很难高效地调动所有者的积极性,进而阻碍资源的最优配置和使用。
  (二)法律部门之民商法
  民商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我国的民商法的基本理念是平等、私有、私法自治和责任自负;而这些理念也是支撑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石。而民商法最重要的功能就是为市场经济活动提供行为规范和为人权提供基本保障。
  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初步确认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念,保障了公民和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合法权益,适应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强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保障和促进了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是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民事基本法,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个人财产的丰富,每个公民都有了自己的财产,在此基础上,2007年颁布了物权法,这是对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的贯彻和深化;为保护个人财产和人身权利,2009年侵权责任法颁布,既标志着中国民法典的主体部分已经完成,又具有有效地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和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现实意义。
  然而,法律制度上的平等、私有在实践过程中遭遇了各种各样的挑战,这些挑战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文化的影响,要贯彻国民的平等观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法律部门之行政法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主体要守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也是市场经济的要义。权力必须要服从法律。这就要求建立健全的行政法律体系,铸造一道抵御公权力、保护私权力的牢靠屏障。
  1989年至今,是行政法快速发展和模式转型时期。包括在行政管理领域确立依法行政原则,最典型的是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和2003年的《行政许可法》,两部法律规定的各项行政程序制度:如告知和说明理由制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制度等,具有重要意义。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出台意义重大,这要归功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权利意识的增强,使人们越来越感到政府和国家行为对公民权益可能的威胁,并相应地建立起国家侵害公民权利的赔偿机制。
  目前,行政法体系已经建立起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法制监督、救济、责任法三大块为主的体系,初步建立起了限制公权力的范围和体系。但是,现实生活中公权力对公民私生活的干扰和对市场正常秩序的影响还是显而易见的,依法行政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另外,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公民“民告官”的勇气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和制约还比较严重,普法工作任重道远。
  (四)法律部门之经济法
  相对于其他法律而言,经济法是最具有中国特色和“自主知识产权”的部门,因为中国经济法产生于经济变革时期,在中国独特的经济、社会、文化、历史和法律环境下建立起来,并直接作用和规范市场经济的运营和管理。

  认识经济法的部门构成,可以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有个直观的了解。(1)竞争法,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拍卖法》、《招投标法》三个法律组成,是对市场经济体制“竞争”这一基本要素最直接、最本质的规范;(2)消费者法,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构成,是对市场经济中针对弱势群体和产品质量进行的规范;(3)银行业法,由《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市场中银行这一主体进行行业规范;(4)证券法,是对证券交易行为的规范;(5)财税法,由《税法》、《会计法》、《审计法》构成,是国家对税收进行管理的规范;(6)劳动法,是对市场中最重要的劳资关系的规范;(7)土地法和房地产法,由《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构成,是国家对土地使用和房地产市场的规范;(8)环境保护法,是规范市场行为与环境相协调和可持续发展问题。
  经济法部门的建立为市场秩序的运行的规范,使其按照预定的轨道运行,在其规范下,中国的市场经济在过去三十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发展到目前阶段,其确立的市场秩序的严重缺陷逐渐显露,如竞争信号的失灵、政府过多的干预、国企的权力优势等,对市场经济的高效运行带来了严重的干扰。而产生和成长于市场环境中的经济法似乎尚未找到应付这些弊端的有效路径。
  (五)法律部门之社会法
  相对于其他法律部门而言,社会法是相对较新的法律,也是最薄弱的一个法律部门。它主要包括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2010年10月28日通过的《社会保险法》是这一部门法形成的重要标志。
  社会法是国家保障公民的社会权力的法律制度,是国家在再分配领域有所作为的重要体现,与民生息息相关。市场经济制度在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下取得了飞速发展,但目前贫富分化现象的严重和由此滋生的社会问题日益加剧,政府在如何才能有效做好公平问题上任务还很艰巨。
  (六)法律部门之刑法
  刑法是法律部门中法律件数最少的部门,但是其他法律部门的底线,以其最严厉的惩罚手段对经济制度的变革保驾护航。1979年刑法规定的经济犯罪只有二十来条,且罪种过少,罪状模糊,法定刑偏低。从1999年宪法通过了八个修正案,针对经济活动新出现的犯罪活动和犯罪种类进行制约,维护了我国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了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经济利益。
  然而,刑法在维护市场秩序与保障经济自由之间面临两难选择。刑法对经济犯罪的打击与控制实质上是国家通过行使刑罚权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特殊形式。作为一种禁止性法律规范,这种干预活动的特殊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是通过刑罚制裁经济犯罪的方式来恢复被破坏的经济秩序,但由于刑罚的强制性、严厉性和最后手段性,刑法规范体现出社会对个体行为的最后容忍度,会成为个体的自由行为划定最后界限。因此,刑法对经济犯罪的设立也就意味着社会经济活动最后边界的划定。刑法在维护经济秩序的同时始终存在着限制经济活动自由的趋势,这是刑法在发挥经济规范作用时天生的缺陷。
  (七)法律部门之程序法
  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法等。1979年7月1日通过、1996年3月17日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主要的法律渊源;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行政诉讼法(试行)》第一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法律规定的行政案件;1989年,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独立的《行政诉讼法》,正式确定“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制度;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版本正式规定了平等主体间纠纷的解决程序,对于规范民事诉讼秩序、妥善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发展等,无疑都发挥了不可磨灭的巨大作用。
  这些诉讼与非诉讼类的程序类法律部门,保证了前面这些实体法的实施。然而,现存的诉讼法提下对法治原则和法律的权威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如审判方式的改革需要健全、完善的民事诉讼立法予以规范和引导,以消除改革过程中的违法、混乱和失控状态。

  二、法律体系后的隐忧

  历经三十年,中国的法制体系已经初步建成,所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然而,说到法律,就不可能摆脱哲学、历史和习惯三股力量的影响。如前文所述,中国特色社会法律体系,存在着各种先天或后天的窘境,而如果跳出来看,形成这些窘境的根本原因可以归结到立法者哲学、历史和习惯的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系的形成,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的过程,表明了政党作为法律体系缔造者的身份。法律要服从党的权威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
  建立在政党领导下的法律体系,能给市场经济多大的自由空间,取决于政党会让渡出多少权力。中国的市场经济的未来走向和走势,最终还是取决于所需的民主基础、自由空间、竞争平台、效率最大化等问题上政党所赋予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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