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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 浅谈推动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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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1 17: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文摘要 党的十七大提出“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由此可见,社会管理创新作为三项重点工作之一,需要社会各界多方面的积极参与、共同协作、务实推进。作为检察机关,更应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强而有力的法治保障,本文立足于检察机关的职能进行分析,以明确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新途径。

  论文关键词 社会管理创新 检察机关 法治保障

  一、检察职能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关系

  (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是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
  1.检察职能的定位。《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一百三十一条又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可见,国家根本大法明文界定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和地位。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即将法律监督职能最大限度的体现,主要通过四个途径:一是职务犯罪侦查权,即由检察机关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以保证国家权力机关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和实施权利的合法性;二是审查批捕权,即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批捕权,对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防止权利的滥用,正确地履行监督职责,以实现社会的稳定;三是公诉权,即检察机关公职人员代表国家对违反法律的行为提起控诉,并在审判时出庭支持其主张的权力,以修补被损害的社会秩序,解决社会冲突;四是诉讼监督权,即检察机关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监督,以保障国家法律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全过程中得到统一正确实施。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机关,通过上述途径,立足于行使法律监督权,依法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检察机关本身就属于社会管理的职能机关,是社会管理的重要主体。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是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
  2.社会管理创新离不开检察职能的发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体制的日益进步和完善,社会管理的主体呈现多元化,方式多样化,范围普及化,现阶段社会管理创新是一项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系统工程,任何主体越位、错位、缺位,任何范围被漠视、遭冷落、被替代,势必影响创新工作的实现。只有在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的相互协调,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才能有序进行。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使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冲突得到缓解,保证国家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廉洁性,保障公民权利的顺利实现,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为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二)检察职能的本质是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前提
  检察机关的职能在于惩治犯罪、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其本质是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引导群众以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自觉维护安定团结,并且让创新工作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归根到底是为满足人民的新要求新期待,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是开展创新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因此,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内在统一、相辅相成的。

  二、发挥检察职能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社会管理主要面临如下形势:(1)社会结构急剧变动积聚的社会矛盾类型多元化;(2)社会利益阶层的表达和潜在的利益冲突有加剧的趋势;(3)普遍存在的诸多的社会矛盾中,党委政府及国家工作人员已经成为这种社会矛盾的主要方面。 面对这样的社会背景,检察职能的发挥应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原则下,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不相适应的执法理念
  1.监督能动性不强。在检察机关业务部门和案件承办人中,普遍存在着重配合、轻监督的倾向,注重与公安、法院搞好关系,忽视监督的力度,往往以口头纠正的方式提出监督意见,不能引起被监督者的重视,损害检察机关的权威性。
  2.维权人民性不够。表现在告权不及时、忽视被告人的陈述权、辩解权和要求提供法律帮助权;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还不深入;对辩护人有冷漠、拖延的现象。司法实践中,检察人员往往持有强烈的犯罪控制观,决策部门与公众舆论也更加倾向于从重从快打击犯罪。特别是犯罪率的不断上升,社会各界要求严惩犯罪的呼声下,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则有所忽略。超期羁押、影响被告人律师会见权等现象频频出现,严重影响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维护,给检察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同时重查处、轻预防,大部分检察人员存在就案办案的思想,不重视预防犯罪、综合治理的作用,不注重将办案工作向前延伸和向后延伸。
  3.强调诉讼结果,忽视诉讼效率。检察机关大多数案件以处理结果来衡量工作业绩,不少检察干警存在过分追求诉讼结果的观念,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和诉讼效率的降低。
  (二)不尽全面的涉及范围
  随着信息化的加速发展,人流、物流、资金流不断扩散,犯罪的动态化、智能化、组织化程度明显增强,跨区域犯罪、流动犯罪日趋突出,检察职能未延伸至社会的各个层面,深入开展检察职能的范围狭窄,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出现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特别是目前我市外来人口众多,城中村的治安乱点等问题未得到解决,滋生了各类犯罪及其他社会问题,给社会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1.广度不够。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监督范围仅限于诉讼活动,而大量没有进入诉讼程序的社会矛盾纠纷,由于不经过检察机关参与审查,很难进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尤其是行政执法机关,代表国家管理方方面面的社会事务,掌握国家最活跃、最全面、最具体的行政执法权,关系到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各种利益,本应成为检察监督的重点,但由于法律规定的缺位,使检察监督出现了“空白”,致使违法行政,损害公民的利益和社会稳定的行为是有发生。
  2.力度不够。目前,检察监督仅仅是一种诉讼程序的监督,只能对公安、法院等司法机关及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法律并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实际处罚权,使检察监督权变得软弱无力。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有的单位虽然觉得有道理,但就是不采纳、不落实,检察机关催促也无济于事,对法院判决的抗诉法院拖延再审,检察机关也无可奈何;对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案件,公安机关立而不查,怠于取证,致使案件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结而不诉,检察机关也缺乏相应的手段。
  3.深度不够。检察机关对违法行为的监督,只局限与已经暴露出来并已造成一定危害结果的违法犯罪行为,对问题较多、突显社会矛盾纠纷的一些领域却缺少具体的监督依据,造成苗头性问题未能在萌芽状态得到解决。
 三、检察机关实践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探析

  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上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存在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必须把社会管理创新作为提升检察工作水平的重要抓手。为此,我们需要在发挥检察职能下从几个方面大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
  (一)紧抓检察职能,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
  1.树立正确的监督意识。作为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与时俱进的检察职能,适应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监督主要体现在: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事执行监督。检察机关应该改变以与公安、法院搞好关系为重的工作作风,加大力度,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在实践中探索工作新思路,建立长效的监督机制。如立案监督方面,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对不该立案而立案的案件也要依法监督,坚决纠正非法插手经济纠纷的问题。侦查监督方面,及时发现漏犯要求公安机关追捕,强化对诉讼活动中严重违反程序、侵犯人权问题的监督,坚决纠正滥用和随意改变强制措施的现象,依法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审判监督方面,加强对徇私枉法造成的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有罪判无罪案件的抗诉,重视对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件的复查工作,注意纠正违反法定程序、侵犯诉讼权利等问题。执行监督方面,监督纠正判决后不依法交付执行和以钱抵刑等问题,注意保护当事人和在押人犯的合法权益。检察人员应当立足于刑事诉讼中的这几个环节,牢固树立法律监督的意识,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合法行使职责。
  2.加强能动司法观念,监督社会管理。随着社会民主法治的推进,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对司法公平、公正、公开要求越来越高,检察机关要正确履行检察职能,提高执法水平,必须要有创新的能动司法理念。这要求我们执行人员不能只着眼于办案,还应当着眼于社会管理目标的实现;不仅注重司法工作的良好法律效果,还要服务于大局、服务于政治、服务于人民,在服务大局中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树立便民、亲民、利民的司法理念。 同时,我们必须坚持用科学的发展观去解决问题,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合法的权益,这样才能有效监督、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在法治保障的大环境下开展。
  (二)延伸检察力度,强化社会管理创新工作
  积极运用多种渠道、多种手段、多种方式来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将相当一部分社会矛盾还原到社会解决,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建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一种重要方式。努力构建司法与行政相衔接的格局,注重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工作交流机制、职能互补机制,充分发挥司法在解决社会问题中的引导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有关组织的工作联系,及时给予指导,齐心协力推进社会管理;着力建立特殊人群帮教机制,对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子女、涉案未成年人、刑满释放人员等特殊群体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工作,探索具有检察特色的模式,有效维护社会管理;重视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将司法化解社会矛盾的时间前移,利用司法的指引功能,促进社会管理。
  (三)加强检察调研,落实社会管理创新工作
  1.建立风险评估分析制度。检察机关要通过加强对各类犯罪案件情况的综合调查研究,广泛收集第一手资料,深入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反映在司法领域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完善对社会问题所产生的危机信息进行预警工作的机制,为党委、人大、政府依法决策提供前瞻性、有价值的参考。要切实加强对不稳定因素的排查摸底,特别是审查矛盾比较尖锐的重大敏感案件,要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做到事先研判,准备在前,应对有方,防止因工作措施不当影响社会矛盾化解,不断提高社会管理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2.采取综合性的宣传形式。针对社会不同群体,检察机关应充分利用检察建议、检务联络工作站、网络平台、媒体报刊等形式和措施,拓展和延伸法制宣传工作,增加检察工作的透明度,认真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以公开促公正,使公众了解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工作规定和法律允许公开的有关内容。
  总之,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不仅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保持社会稳定,更要在新形势下,提高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运用新工作思路和方法,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服务社会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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