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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 论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价值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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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1 16:5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文摘要 网络虚拟财产问题在目前中国法律上仍然属于真空地带。虚拟物品价值难以确定的“硬伤”,使得法院、律师、运营商和玩家,今后在此类官司中还将继续尴尬,因此要保护合法的虚拟财产,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的界定就成为目前迫切需要研究的课题。本文从一个真实案例引入,层层剖析了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对其属性的界定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论文关键词 虚拟财产 价值分析 权利属性 网络游戏

  一、案例引入

  从2002年1月李宏晨在读书期间,开始玩一款网络游戏,名为《红月》。到2003年初,经过数千个小时的在线升级和上万元上网费用的付出,在游戏里积累和购买了几十种虚拟“生化武器”,他的主ID账号已经高达934级,在游戏中他已“修炼”成一位令人尊敬的魔法师。意想不到的是,2003年2月,他精心打造的游戏装备却被另一玩家盗走。李宏晨找到游戏运营商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极冰”)进行交涉,但北极冰拒绝提供那名玩家的真实资料信息,自己的ID内的所有虚拟装备都不翼而飞,事后他与北极冰公司联系。李宏晨向北极冰索要盗号者的具体资料遭到了拒绝,到公安机关报案但因相关法律欠缺而无法立案,于是他以侵犯其私人财产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北极冰公司赔他丢失的各种“武器装备”,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
  2003年12月18日,北京市朝阳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宣判。法院认为,玩家玩游戏时,通过购买点卡获得游戏上线娱乐时间和装备,而点卡是通过现实的货币购买,所以这些虚拟的“武器装备”是有价值的无形财产。由于运营商没对这些虚拟物品尽到安全保护的注意义务,所以应恢复李宏晨所丢物品,并赔偿经济损失1560元,其中购买105张爆吉卡的价款420元,以及交通费等其他经济损失共计1140元。对一审审判结果,李宏晨和北极冰都不满意,继续提起上诉。
  北京市二中院于2004年12月16日作出终审判决,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不变。李宏晨最终胜诉,但他面对的是和一年前相同的结果。这一判决结果虽然令玩家们扬眉吐气,但当事人李宏晨却为官司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法院的判决,远远无法补偿他两年来失去的继续玩游戏的乐趣,以及为官司投入的大量时间、金钱和精力的损失。

  二、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涵义和特点

  大多数法律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的含义同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概念侧重于对于虚拟的理解,认为只要是数字化的、非物化的财产形式都可以纳入虚拟财产的范围,其实就是网络游戏开发商编制成的适用于特定的网络游戏的数据编码。杨立新教授认为,所谓虚拟财产是指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它包括虚拟网络及存在于虚拟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子记录,如电子信箱、QICQ号码、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等。而狭义的虚拟财产是指网络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获得的游戏账号和角色等级,以及各种游戏货币、宠物、武器、房屋等游戏物品,其物理上表现在以电子数据存在,体现为具有某些游戏功能的虚拟物品。概念中得知,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
  (一)对网络空间依附性
  虚拟物基于特定的虚拟空间和网络而存在,虚拟财产存储时依赖于电脉冲和磁性材料。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价值体现在特定的虚拟架构的环境中,也就是由运营商利用其服务器构建的虚拟环境。离开特定的网络游戏,不管价值多么高的超级武器也无法存在和发挥作用。即虚拟财产离开特定的运营商创建的特定的虚拟环境就失去其价值。
  (二)财产的虚拟性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又称为无形性或者说“客观非物质性”。虚拟财产的载体是网络游戏这个平台,网络游戏是虚幻的,有的是根据电视电影情节改编,如《武林外传》。游戏故事往往是我们看到的“武侠世界”、“科幻故事等”,虚拟物在本质上是一组保存在服务器上的数字信息,由“0”和“1”组成的“二进制代码”,制作者是通过制图软件绘画出游戏人物,有的游戏是3D动画设计,使玩家身临其境,通过感官来感知的,脱离于网络和电脑媒介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因此它有别于传统的有形财产,是网络时代产生的一种特殊的无形财产。
  (三)游戏时间有限性
  服务商对网络游戏的经营是有期限的即使是一款再好的网络游戏,但随着时间流逝,要求其更新换代,一款网络游戏不可能无限运营下去。而且常伴着游戏运营商的经营状况而不断改变。由于虚拟财产依附于网络游戏而存在,虚拟财产只存在于游戏服务器开启时,游戏一旦停止运营,虽然可以作为数据保留下来,但离开服务器和游戏平台,虚拟物也毫无意义。

  三、虚拟财产的价值冲突分析

  目前,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否给予保护,有两种对立的主张:一种认为应当用法律予以保护;另一种认为它不属于合法财产,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它说明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究竟应当如何认识和处理这个问题呢?其根本在于对于虚拟财产的权力属性界定不明,使得虚拟财产无法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制。其有以下几种学说:
  (一)物权说
  又称所有权说,有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物权的一种客体物,具有财产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还具有有用性、稀缺性、流通性,应当纳入物权的保护范围。还有学者认为“只要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性支配或管理的可能性及独立的经济性,就可以被认定为法律上的物品。该说的特点在于肯定玩家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从而使玩家的利益得到最为充分的保护。
  (二)债权说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一种通过合同确立的债权,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网络游戏用户通过支付对价取得接受服务的债权,并享有对运营商提供服务的请求权;而服务商则有按约定提供服务并保障服务质量等义务,并且他们之间的权力义务约定不涉及合同外的特定多数人。
  此外还有知识产权说、无形财产说、新型财产说、多重属性说等观点。基于上述虚拟财产权利属性分析,对于其是否用刑法来规制和保护,理论界的争议很大,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1.否定说。此种说法观点有三:第一,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264条中关于盗窃罪的规定,犯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而虚拟财产仅仅是一些电磁记录而已,相比来说不具备真正的财产性质,他只是改变了电磁记录而已。是破坏了计算机系统程序。其二,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标准存在分歧,盗窃罪成就与否的条件就是具体数额,而所谓的游戏装备在线交易,虚拟物买卖等都是通过玩家自己商定,而且价值受运营商的控制,例如一把“屠龙刀”在服务区内数量极少那它的价值高,但如果游戏商更新数据,使得该“屠龙刀”通过游戏规则轻易得到,那么它会马上“贬值”。易变性受运营商控制很强。
  2.肯定说。认为虚拟的财产虽然是无形的,但确实是在现实中存在的,且拥有传统财产的基本属性,在游戏中得到的装备有时也是通过网络币购买的,也是有价格的,例如QQ的虚拟货币,一个游戏货币相当于一元钱,通过电子币购买虚拟个人形象的物件。盗窃虚拟物品、装备实际上侵害了玩家对虚拟物品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因此,出于保护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和保护玩家利益的需要,也应该尽快建立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机制。

  四、虚拟财产权利属性之我见

  我们知道每一款网络游戏都是提供给网络玩家娱乐的一个平台,而玩家在游戏中也是通过游戏获得娱乐的快感。但例如中国人民大学王宗玉教授认为“游戏玩家通过练级或购买获得的’头盔’、‘屠龙刀等装备,是玩家花时间、金钱、精力获得的,应该按劳动所得属于私有财产的范畴。”这种财产既有价值,也有使用价值,可以进行转让。从内容上讲,它是一种智力成果,接近于知识产权。
  但笔者认为,虽然是玩家通过时间、金钱、精力来练级获得装备,是通过这个网络游戏平台达到自我娱乐的目的,这如同我们去KTV唱歌,也花费时间、金钱,但我们只是在歌厅提供的唱歌设施上来获取了娱乐的效果,我们不能取得歌厅麦克风,电视机等物的所有权,而只能看做是“租用”。为什么会有“劳动所得”这一观念。这是网络游戏产业的不正确导向所致,现在游戏运营商推出各种活动,升级方式等,使得玩家在实际游戏中追求高级别,显示自己游戏荣耀,运营商吸引更多玩家获取更大利润。造成有些玩家沉迷其中,甚至出现了“代练”这一新兴的“劳动产业”。
  有些游戏例如《魔兽世界》,在用户协议中第四款就规定“您同意在任何情况下不会:以任何未经本协议明确许可的方式将游戏的复制品予以出售、给予担保权益或转让他方,您也不得出租、租赁或许可本游戏给其他人。”
  再者,如果认为是玩家的物权,当游戏服务器关闭,尤其是因不可抗力致使游戏运营商倒闭破产,那么会不适当的增加了网络运营商的责任,第一要长久的保存玩家的电子数据;第二,一旦服务器关闭,玩家有权行使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要求赔偿损失。这些在实际中很难操作。游戏但大量的盗窃案件,致使玩家很难进行正常的游戏。破坏了游戏规则与秩序。我们说玩家的账户,电子数据不容侵犯。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游戏玩家和网络游戏运营商是一种合同关系,玩家申请游戏进入游戏前所看到的电子协议,是一种格式条款。游戏玩家应该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游戏平台,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得加重玩家责任和减轻自己责任。虚拟财产是与以往任何财产形态所不同的财产。它虽然具有物权的特征,但却无法纳入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将其作为知识产权,而又缺乏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其游戏设计归为智力成果更合理;它虽然类似于合同的债权,但仅仅依赖合同法进行调整,又难以迈过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台阶。因此虚拟财产作为是网络尤其是网络游戏发展的产物,将其归为任何传统的财产权都是有缺陷的,它就是一种“新型财产权”。
  最后要提到的是玩家获得虚拟财产要通过正当的方式途径获得,在大量的网络游戏中有些玩家通过非正当方式获取,主要有私服和外挂,在私服中未经网络游戏运营商许可而非法架设的服务器,其低廉的构成成本和简单的构架降低了网络运行的门槛,无疑损坏了运营商的的利益,如明知是私服而进行游戏的玩家,权力也不受保护;在外挂的使用中,通过改变网络游戏软件的部分程序,制作成作弊程序,玩家用外挂可以轻易得到其他正常用户无法得到的游戏效果。这样损坏了其他玩家利益破坏了正常的游戏环境。外挂不受法律保护。

  五、结论

  在近十年来,我国的网络业迅猛发展,成为最能产生效益的朝阳产业。网络世界虽然是虚拟的,但是通过游戏的感官,我们看到游戏中的虚拟物又是存在的,玩家在操纵着游戏物品。希望在通过未来的制定法律之中,以一种新型的财产属性,将之纳入到现有的财产保护的法律体系之中,弥补法律空白,充分保护游戏的正常运营和玩家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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