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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文学] 论息县在中国县制史上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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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1 14:40: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关于中华最,学术界历来存有争论。中、息二县是华夏大地诞生“县制”最早的地区。由中、息等楚县所显示的“县制”的特点,主要有以下三点:其一,县的行政首长由楚王直接任免;其二,县邑代表国家向县民征收军赋,用以组建直隶于楚王的地方兵团(“县师”);其三,地方兵团(“县师”)可由楚王直接调遣,参加楚国对外争霸战争。由申、息二县发其端的楚县的不断发展壮大,从多方面凸显了“县制”的优越性。根据“县制”的三个特点,顾颉刚先生以楚灭之“权”为春秋“第一县”,缺乏立论根据。息县建县最早,县名最古且无更易,这在中国县制史上是独一无二的。

[关键词]息县;最古之县;“县制”;权

关于中华最古之县,学术界历来存有争论。笔者以为,申县才是华夏大地诞生“县制”最早的地区,息县是建县后历代相沿不变其名的中华最古之县。

一、息县是华夏大地首批出现“县制”的地区之一

中国进入阶级社会后,自夏朝至于明清,已绵延了数千年之久。但从国家的政治体制来看,先后仅存在过两种形式:一是“封邦建国”的“封建”制(即分封制),二是以郡县制为基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二者相比而论,后者较前者对维系和巩固国家的统一、发展社会经济和文化,显然比较有利;因此,以郡县制代替分封制作为地方政府机构,是一种符合历史潮流的进步现象。

由夏、商、周的“封建”制,向以郡县制为基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转变,并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这中间经历了一个过渡期,此即春秋战国时期(公元前770年一公元前221年)。这就是说,郡县制发端于春秋时期,至战国之末,始才普及完备。郡、县诞生的顺序,是县先郡后,县高郡低;至战国时期,才逐渐形成郡大县小,以郡统县的局面。

据《左传》所载,华夏大地首批出现“县制”的地区,是在春秋前期楚国的申、息二地,而非楚国和别国的其他任何地方。《左传·哀公十七年》在追述“县制”诞生的历史时,有如下一段记载:“彭仲爽,申俘也,文王以为令尹,实县申、息。”这段文字道出了两件史实:l.楚灭申、息以为县,是在春秋前期的楚文王时期;2.被楚军俘虏的原申国人彭仲爽,受任为楚之最高军政长官;开天辟地把“县制”创设在申、息二地,是楚文王的杰出之作和伟大贡献。

据《左传》(鲁)庄公六至十四年的有关记载,经分析考辨,楚灭申当在公元前687年一公元前682年间(楚文王三至八年),灭息当在公元前684年冬一公元前682年(楚文王六至八年)夏。很显然,楚灭申、息为县,是在公元前682年或此前的一个比较短暂的时段。但申、息建县孰先孰后,抑或同年并立,目前已无法考定,所以我它们统列为华夏大地首批“建县”的地区。

二、从申、息建县和楚县的普及,看“县制”的特点及优越性

楚在申、息建县后,灭国为县成了它的既定战略。也就是说,国家在新占领的广大地区,不再实行旧时的分封制,而以直属于楚王的县邑地方政府代替之。至春秋之末,楚县已增至二十有余国土面积也由最初的“土不过同”(方百里为同),发展到方数千里。

研判有关史料,由申、息等楚县所显示的“县制”的特点,主要有以下三点:

其一,县的行政首长(楚称“县尹”或“县公”)由楚王直接任免。

纵观《左传》等有关史籍,春秋时期受任申县县尹(县公)的先后有彭宇、斗班、斗克、叔侯、子培、屈巫(即巫臣)、公子申、王子牟、史老、寿馀等。受任息县县尹(县公)的先后有屈御寇、公子朱、公子成等。县尹由楚王任免,基本不世袭,胜任则留,否则免。这种任免制,使县尹(县公)在相当程度上不得不听命于中央,按照中央的方针政策办事。这与分封制下的世卿世禄制迥然不同,它极大地强化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有利于实现王权的集中统一。

其二,县邑代表国家向县民征收军赋(包括赋税和甲兵),用以组建直隶于楚王的地方兵团(即所谓“县师”)。

有一则史实可以清楚地说明这一点。据《左传》成公七年,公元前594年楚围宋之役结束,班师回国之际,“(左尹)子重请取于申、吕(按:该时申、吕皆已灭国为县)以为赏田。(庄)王许之。申公巫臣日:‘不可。此申、吕所以邑也,是以为赋。以御北方。若取之,是无申、吕也,晋、郑必至于汉。’王乃止。”“是以为赋”,即以申、吕两县作为国家军赋所出之地。巫臣认为:国家之所以在申、吕两地建县,主要就是着眼于征收军赋的考虑。有了军赋收入,才可征发县内居民组建起地方兵团以抵御北敌来侵。否则,晋、郑等国的军队就可以直达楚国的心脏地区了。庄王深然巫臣之言,最终拒绝了子重化公为私的非份要求。

其三,地方兵团(“县师”)可由楚王直接调遣,参加楚国对外争霸战争。

楚在建县之前,其军队分王卒与“私卒”两大部分,各由王室领地上的王族子弟和卿大夫封邑上的族人组成。建县以后,由于县内土地和人民归属楚王所有,由国家直接控制,所以由各县税赋所武装起来的县邑军队(“县师”),就逐渐构成了楚国军力的主导成份。出现在《左传》中的此种地方兵团,有“申、息之师”,“陈、蔡、不羹、许、叶之师”,“繁阳之师”,“上国之兵”,“东国之兵”,等等。有些大县,如陈、蔡、不羹等,“赋皆千乘”,其军力不亚于一个中等诸侯国。这些“县师”,常常由楚王直接调遣,参加对外争霸战争。其中,尤以“申、息之师”出战最多。如公元前635年(楚成王三十七年),秦、晋攻伐都城,成王派申公斗克、息公屈御寇率“申、息之师”戍守商密(都之都城);公元前634年(楚成王三十八年),申公叔侯率师远戍齐地;公元前632年(楚成王四十年),“申、息之师”组成楚三军之“左军”,参加了著名的晋、楚城濮之战;公元前618年(楚穆王八年),息公子边率师伐陈;公元前585年(楚共王六年),楚用“申、息之师”征讨蔡国,等等(依次参:《左传》僖公二十五。二十六年、二十八年、文公九年、成公六年)。

由申、息二县发其端的楚县的不断发展壮大,从多方面凸显了“县制”的优越眭:第一,它使楚国自春秋前期开始,就迈向了逐渐摆脱旧有分封制束缚的道路,从而为君主集权制这一新的政治体制在楚国的建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第二,楚县的不断增多,大大增强了楚国的经济和军事实力。数量庞大、训练有素的县邑部队,可以说是构成楚国军力的基础所在。楚国之所以能成为春秋大国争霸战争中的双雄之一,国强百余年而终同晋国平分天下,其主要奥秘就在于“县制”这一新的地方政制所产生的强大生命力。

当然,“县制”这种新生事物,在春秋之楚国,毕竟尚处于萌芽阶段,同后世业已成熟的郡县制相比,还有着不少幼嫩之处。首先,县之长官虽由楚王任免,但也存在少数世袭现象。前后做过申县县公的斗班和斗克,就是父子关系。令尹子文之后,更是多代为郧公(参:《左传》昭公十四年、《国语·楚语下》及韦昭《注》)。斗氏家族虽则一代或数代世袭县公之职,并不等于该县就是他们的世袭领地,可它带有某种程度的封邑性质,也是显而易见的。其次,楚县长官多由王族子弟担任,唯彭宇、沈尹戍、沈诸梁等少数人来自异邦异姓,这说明楚县长官的选拔尚带有比较浓厚的血亲任官的性质。再次,楚县尚缺乏后世郡县的监察机制(如秦在每郡设监御史之类)和兵调机制(如虎符之类),这就使某些身为王子王孙的大县县公,可伺机发动政变,有时容易给中央政权造成颠覆之势。蔡公弃疾利用蔡县兵众发动叛乱,杀死楚灵王,篡位为平王,即是明显的例证。白县县公王孙胜,带兵进入郢都,险些夺取王权,则是又一史证。

“县制”是一种新生事物,在其成长初期存有这样或那样的缺欠,是不可避免的正常现象。我们只能说它不够完美,而不可斥之以贬词。特别是像申、息这样具有发端意义的首批楚县的出现,其诞生昭示着一个旧时代的崩溃和一个新时代的降临。因此,无论怎样估计它们的历史贡献和作用,都不过份。
三、以楚灭之“权”为春秋“第一县”,缺乏立论根据

究竟谁是华夏“第一县”,长期以来并非没有争论。史家顾颉刚先生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曾确认:春秋“第一县”是楚武王攻灭权国后设立的“权县”,而非其子文王所置之申县或息县。《左传》庄公十八年在追述往事时,曾这样写道:“初,楚武王克权,使斗缗尹之。以叛,围而杀之,迁权于那处,使阎敖尹之。”

顾颉刚在《春秋的县》中认为:“在这段文字里,虽没有说明灭权以为县,但他设置‘尹’的官,和此后楚的‘县尹’一样,则实是建立权县的证明。这是从《左传》记载中找寻出来的第一个县。”

顾氏的上述见解,赞同者不少,非议者亦不乏其人。何浩先生在其《楚灭国研究》一书中对顾氏的观点展开了驳辩。他首先从文字学的角度对《左传》等史籍中的“克”、“尹”等字作了深入解析,论证了当时的权国并未灭亡。继而又用比较研究法以大量的史例说明:斗缗是以监使(如周初的三监)的身份而非以县尹的身份看管权地141 92~98。但何氏又以迁权的那处为楚县的“滥觞”,则仍是缺乏史实依据的。

何浩攻讦顾颉刚之非,虽多有精彩之见,但缺点是未能击中要害。顾氏认定权为春秋“第一个县”,要害在于他不明楚县的特征所在,缺少立论的基本依据。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述,楚县的第一个特征是“县尹”实行任免制。任免制的特点是任、免交替,有多届县尹相衔相接。而所谓的“权县”,治之者I准独一任,继任者为谁已了无下文,这怎么能证明那里已推行了县尹的任免制呢?辩者可能会说:斗缗死后不是有阎敖其人来管理权人吗?这里需要指出,阎敖管辖之地在那处而非权地,故不可称其为“权尹”。更重要的是:无论斗缗或阎敖,他们在权地和那处,均未推行过征收军赋以建立地方兵团的举措,而这正是楚国“县制”最典型的一个特征!至于“县制”的特征之三——“县师”常被楚王用来参与对外征战,在有关权与那处的史料中,更是见不到这方面的任何踪影!立论要以史实说话。所谓的“权县”既然不具备“县制”的一切特征,顾氏立论的谬误显而易见。

一句话:楚武王灭权之后并未在那里设县。所谓权为春秋“第一县”的美誉,纯属子虚乌有!即令当时楚之那处,也不曾显现出“县制”的任何徵象。事实只能是:诞生于春秋前期的第一批县邑,仍为楚之申、息。申、县二县乃是当时天下最早的县!

四、息县是历代相沿不易其名的中华最古之县

据前已知,申、息二县是中国最古之县。但二者所不同的是:申县自战国中期以后便更改县名了,始称“宛县”,后名“南阳”,故申城在南阳县北三十里;而息县从建县至今,近=三千年来则一直未易其“息”称。

汉代改称“息县”为“新息”,隶汝南郡。县之“息”名未变但却加了一个“新”字。这该作何理解?孟康在诠释《汉书·地理志》“汝南郡……新息”时作了如下说明:“新息,故息国其后东迁,故加新云。”(《汉书地理志补注》卷十三,‘新息”)原来西周所分封的姬姓息侯国先后有过两个都城,旧城即“故息城”(后世又称“故息里”)相对偏西南,新城即“新息故城”(后世又称“新息里”)相对偏东北,两城仅相距约六公里①。汉时因县治建在“其后东迁”的息之新都,所以才改县名为“新息”。可见,加“新”并无其他新意,只是对息城的新旧而言罢了。因息之新旧两城相距甚近,故“新息”之地望,应与往日“息县”大致相当。

《大清一统志》记“新息”日:“汉置新息,属汝南郡,后汉、晋因之。”这就是说,东汉至两晋数百年问,“新息”为县的事实未变。从史料记载中也可看清这一点。《后汉书》、《晋书》的《传》、《志》中,不断有“新息”的县名出现。如《吴祜传》:“(祜)少子恺,新息令”;《党钷l传》:“贾彪字伟节,补新息长”;《贾复传》:“新息,县名,属汝南郡。”《晋书》列传第十八:“吴将薛莹、鲁淑众号十万,淑向弋阳,莹向新息。”《晋书·地理志上》:豫州有“新息”,为豫州汝南郡下辖的属县之一(参:顾祖禹《读史方舆纪要》卷三:“汝南郡条”)。大量记载表明:这一历史阶段“新息”的存在是无庸置疑的。需要说明的是:东汉初年,光武帝为奖励军功,曾封马援为“新息侯”,使新息一度成为“新息侯国。”不过,此“侯国”与西周至春秋前期的“息侯国”已大不相同。两汉的政治体制是“郡国并行制”,州、郡、县为三级地方政府机构。自汉武帝加强中央集权后,“侯国”已完全变为直属于州郡的地方政区单位,由中央派侯国“相”(相当于县之令、长)直接管理。从政体上看,它已与州、郡属县无甚差别了。“新息侯’’实际上就是在“新息”县地“衣食租税”的大地主。

历史进入南北朝时期,因战争频仍,“新息”之地属南属北无定,县或一分为二,或由县立州,情况比较复杂。南朝(刘)宋时,分新息为南北二县:“南新息”治所在原新息县,先后由汝南郡及东、西豫州、淮州

①《元和郡县志》:“今蔡州新息县,本春秋时息侯国……故城在今县(按:指新息县治)西南十里。”此处所记的两城间距,与实际基本相符。管辖;“北新息”治所在原新息县东(《宋书·州郡志二》“豫州条”记有“南新息令”和“北新息令”)。南齐、北魏因之(《南齐书砂Il郡志六》“司州条”,记有“北新息”和“南新息”。《魏书·地刑志中》“东豫州条”,记有“南新息”和“北新息”)。北齐时复并为新息县(《隋书·地理志二五》:“…又有北新息,后齐(即北齐)废”)。北周则以新息为依廓,建息州(《隋书·地志二五》:“新息,后周(即北周)改日息州),这是新息升州的开始。

隋文帝大业初年,废息州为县,仍属汝南郡(参:《隋书·地理志二五》及《大清一统志》“息县条”)。唐高祖武德四年,又升县为州,领新息、淮川、长陵三县,太宗贞观元年,复废息州,以新息属蔡州汝南郡(参:《新唐书。地理志二七》“蔡州汝南郡条”)。此后,唐时再未见“新息”升州的记载,而“新息”之名则散见于《新唐书》的《传》、《表》之中。如《新唐书》《表》第十二上,有“新息尉”;《新唐书.刘建锋传》有“新息小史。”《太平寰宇记》卷十一“蔡州、颖州条”详列唐之道、州、郡、县,“新息”被列入河南道蔡州下辖的十县之一

五代及宋仍以新息为县,属蔡州(参:《宋史·地理志一》“京西路蔡州条”)。金太和八年(公元l208年)升为息州,下属新息、真阳、褒信、新蔡四县,属蔡州支郡(参:《金史·地理志中》“南京路条”)。

元中统三年(公元l262年),废息州为县。次年复立为州。至元三年(公元l266年)后,息州下辖四县,新息仍为其踵立之地(参:《元史·地理志二》“汝宁府条”)。其后,息州属县时有增减,但新息为县至元末无变。

明洪武初,降州为县,改称“新息”为“息县”,属颖州。七年改属汝宁府光州(参:《大清一统志》“息县条”)。《明史》中“息县”之名多如繁星,显见其称谓又恢复到了楚县时代。

清初,息县为河南汝宁府下辖的十二县之一。雍正二年(公元l724年),光州升为直隶州,息县、光山、固始、商城由汝宁府来属,直至清末(参:《清史稿·地理志九》“河南条”中的“汝宁府条”及“光州直隶州条。”)。

民国时期(1911年--1949年),息县仍旧其名,仅隶属有所变异。依时间顺序,它的上级管辖机构名称为:河南省豫南道(1913年),汝阳道(1914年至l927年),豫南行政区(1927年至l929年),河南省第九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1932年一l949年)。

新中国成立后,息县始隶河南省潢川行政区专员公署。l952年10月,信阳、潢川两专署合并为河南省人民政府信阳区专署,息县又归属信阳,为信阳区专员公署下辖的十七县之一。l955年10月,信阳区专员公署改称信阳专员公署,息县仍属。l998年6月,经上级批准,信阳专员公署改为地级信阳市,息县仍为其属县。

“息县”自古代建县以来,其由县升州时有一个特点:它仍然作为一个县而存在!并非有了息州而新息无存。关于息县的地域,也有一个特点:其县治始终不离新息故址!这决定了息县地望的相对凝固性;要变,也是围绕着新息故址(即息国新都址)而有伸有缩。关于其地域范围,史载长期缺如。唯清时有一大致的交待,即所谓“东西七十五里,南北八十五里”(《大清一统志》“息县裂)j今县面积为1895平方公里。

总之,息县建县最早,县名最古且无更易,这在中国“县制”史上是独一无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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