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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试析我国刑事政策的演变及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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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9 11:32: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论文摘要 当今,我国正致力于建立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刑事政策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从刑事政策的一般理论出发,探求刑事政策的概念,分析我国主要的刑事政策,阐明了我国的刑事政策应当以保障人权、程序至上、政策的法治化与刑事政策的两极化等方面为发展方向,促进刑事政策的发展完善。

  论文关键词 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 演变 走向

  刑事政策与其它社会政策一样,均是作为一套准则来指导同犯罪做斗争的行动,总是基于并且体现了决策者所倡导的价值取向。刑事政策可以凭借国家政治权利而推行,其所表达的决策者的价值取向总是代表了社会价值取向的主流和未来的发展方向。这种刑事政策施行后,可能是建设性的,也可能是破坏性的。每项刑事政策的推行,既可能导致原有社会价值的混乱,从而使社会犯罪率上升、社会治安恶化等,也可能适应了时代的发展,催生出新的价值理念的诞生,使全社会形成共同的价值目标。由于刑事政策始终与人的主观相联系,因此,更有必要确定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以此为标杆,指引我国刑事政策的健康发展,构建完善的刑事政策体系。

  一、刑事政策的概念及价值目标

  (一)刑事政策的概念

  严励教授认为,刑事政策的决策者面对自由、秩序、正义、效益等价值时,必然会有倾向选择。从古典主义的刑事政策,实证学派的刑事政策,再到新社会防卫的刑事政策,由于所处时代不同,制定刑事政策的理念和基础不同,因而,也就呈现出不同的刑事政策价值目标的追求路径。

  “可以这样认为,至今几乎所有关乎刑事政策的著述,找不到两个完全相同的刑事政策定义。”谢望元教授认为,刑事政策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根据我国国情和犯罪状况制定或运用的预防犯罪、惩罚犯罪以及矫治犯罪人的各种刑事政策。我国大陆学者以“刑事政策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灵魂”为宗旨,力求将刑事政策界定为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原则”、“策略”等。本文认为,刑事政策是指国家为了预防犯罪和控制犯罪,保障自由、维护秩序和实现正义而制定实施的准则、策略、方针。

  (二)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

  学术界对刑事政策价值目标的观点大致可分为三种:

  1.有效性

  一些学者认为刑事政策虽然也要关注反映的合理性,接受自由、正义等价值的限制,但本质上,有效性是刑事政策的唯一的价值目标。

  2.自由、秩序、正义

  如:何秉松教授认为刑事政策的最高价值追求(也即价值目标)与法的最高价值是一致的,包括自由、正义、秩序三个价值。

  3.自由、秩序、正义、功利

  如:严励认为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即自由、秩序、正义与效益,以及它们之间的互动关系,在处理自由与秩序的关系上,应以自由为长期追求的目标,以社会秩序为现实努力实现的目标,但在实现社会秩序目标时应切实保障人权,并时刻不忘实现个人自由的目标;在效益与公平的选择上,是使社会既有效益又有公平,对正义的追求应有一个边界,这个边界就是成本不能大于它们本身的价值。

  我认可严励的观点,但是除此之外,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还应包括人权的保障,这不仅是顺应国际形势,更是对我国以往刑事政策的反思。

  二、我国刑事政策的演进及评价

  新中国的刑事政策自其产生使起,就已深深的与党的政策密不可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1.政策的概要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作为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同敌对势力进行革命斗争的实践中产生并发展的。新中国成立后,该政策逐渐从“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演变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指对于犯罪分子,在根据其所犯罪行、最后态度等各方面的因素进行区别对待的基础上,对罪行严重、态度强硬的处以严重的刑罚,对罪行较轻、认罪态度好的则予以较轻的处罚,从而达到瓦解犯罪分子,打击少数、教育改造多数,获取更好的斗争效果。

  2.对该政策的评价

  积极的一面是,以“轻轻重重”为基本精神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我国数十年的刑事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其基本精神是正确的,也符合与犯罪做斗争的需要。“轻轻重重”从本质上而言着眼于政策的效率价值和秩序价值,其效率价值是基于犯罪的决定性和刑罚的稀缺性。犯罪的决定性是指犯罪是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的现象,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消灭犯罪。法国埃米尔·迪尔凯姆在《社会学方法的规则》中认为,犯罪是一种触犯某些强有力的集体情感的行为…如果社会上每个人心中都有同样的道德意识的强大力量,那么不仅可以消除犯罪,甚至纯粹道德上的过失也会消失。但是,强迫社会上所有人都具有同一的道德并且绝对不犯过失,那是不可能的事情。因此,犯罪是一种消除不掉的现象。刑罚的稀缺性也决定了有限的刑罚只能做有限的事情。而为了达到控制犯罪的最终效果,刑事政策必须有所为有所不为。从对效率需求的满足而言,轻轻重重是一种科学的选择。通过对一些重点犯罪的打击,刑事政策能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不仅能有效遏制犯罪的危害,而且对潜在的危险人群也有警示作用。同时,“因为大多数人都是正常发展的,所以对于有轻微甚至中等程度的犯罪行为的人,应当扩大在自由状态中进行考验的办法。”

  另一方面也有局限性。“轻轻重重”刑事政策虽然追求效率价值和秩序价值,但其忽略了公正价值和自由价值。从战争年代政治斗争发展而来的刑事政策,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内容带有深厚的阶级斗争色彩,这不利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二)“严打”的刑事政策

  1.严打政策概况

  严打政策产生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是中央针对文革结束后严重恶化的社会治安形势所采取的一种非常措施。

  从严打的内容来看,它以法律为依据,以从重从快为方针,以严重刑事犯罪为打击对象,并以两个基本(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为原则,采取集中打击的方式。对严重刑事犯罪应当严格依据法律予以严惩,是在严打政策形成初期就被反复强调的一个原则。

  纵观各次严打的实践,严打对象指向的是决策者认为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案件,而非仅限于严重的刑事犯罪,也就出现了卖淫嫖娼成了严打对象的现象。

  严打的一个重要特征是阶段性,历次的严打运动都是针对特定时间、特定犯罪进行的。

  2.对严打政策的评价

  第一,严打政策缺乏公正价值。司法是社会防卫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独立是保证公正的前提。在严打中,法院被强调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公安、检察的协调、配合。法院不再处于中立者的地位,而与公诉人处于一边,很难想象嫌疑人的权利会得到怎样的尊重。

  第二,严打政策缺乏自由价值。一味从重实际上剥夺了嫌疑人的实体性权利。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要全面考虑,案件的从轻情节在量刑时一定要有体现,现实却是“严打就是可抓可不抓的抓,可判可不判的判,可杀可不杀的杀。”公开逮捕、游街示众,看似“大快人心”,实则侵犯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

  第三,严打政策缺乏秩序价值。刑事政策的制定是要维持社会的长久稳定,而非是为了一时的安定。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政策

  1.政策的概况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中共中央针对文革结束后的社会动荡局面采取的方针。严峻的现实急需党和政府做出应有的决策以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其基本含义概括为“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科技的等多种手段,打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其中打击犯罪是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和落实其他措施的前提条件,其主要内容就是“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要正确执行法律和政策,坚持“稳、准、狠”的原则,切实提高整治斗争的实际效果。

  2.对该政策的评价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刑事政策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效果。“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作为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是其最大的优点。从表述上可以看出,该方针着眼于对犯罪原因的多样性和刑法功能的局限性的理解,把重心放在了对未发犯罪的预防,确立了治理犯罪的科学思路。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单纯的靠简单的惩罚或预防根本无法有效的满足群众对社会秩序的需求。在犯罪发生前,进行广泛的宣传,虽然会有资源的投入,但这与犯罪所造成的损失相比却是值得的,因此,对未发犯罪的预防,既对被害人又对嫌疑人都是正当的、合理的。从宏观层面而言,“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是一种较为有效的符合我国目前治理犯罪的方针。

  其局限性表现在,首先是过多的关注打击,忽视了预防。“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中“预防为主”不管是在政策的具体设计上还是政策的贯彻实施中,都未得到真正的实现,“防”的一面基本上流于空谈。

  (四)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1.该政策的概况

  根据2005年12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一方面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另一方面,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和失足青少年,要继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有条件的可适当多判一些缓刑,积极稳妥地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宽严相济”政策主要体现出三个原则。其一是刑法的谦抑原则,它是力求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效益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犯罪。其次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它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论根基,第三个就是刑罚个别化原则,它是从犯罪人的不同情况出发,综合考虑其罪行轻重、客观危害大小及其他情况,做到主客观相统一,最后在法定刑范围内分别定罪量刑。

  2.对该政策的评价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其他政策相比,有着更强的生命力和适应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宽”而言,充分体现出国家对于犯罪人的宽容与爱护,在“宽”的思想支持下,能够以犯罪人最小的权利损失达到对犯罪人的教育、挽救、改造的效果;就“严”而言,对于严重侵害公民权利的严重刑事犯罪采取严厉的刑罚措施,是对被侵害者权利的有效保护和弥补。因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历史上的任何其他刑事政策相比,更凸显出对公民人权的尊重,已经成为刑事领域中保护人权新时代的开始。

  但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实践中并非贯彻得完美。其一是公检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何为宽、何为严存在不同的理解,加上我国民众对该政策理解不透彻,司法人员为了求稳,采取了保守的态度。其二是该政策多是笼统的原则性规定,面对具体问题上,是否适用及怎样适用上,既没有统一标准也没有明确的具体要求,使得司法人员很难准确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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