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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试析当前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特点及整治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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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8 16:57: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论文摘要 随着新闻媒体对商业贿赂的不断曝光,医药行业的商业贿赂逐渐凸显,因医疗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引起高度社会关注。要根本上规范医药行业的商业贿赂,首先要理清楚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产生原因、特点、根源等,才能制定防止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有效措施。

  论文关键词 医药行业 商业贿赂 对策

  医药行业竞争激烈,而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够完善,为了占领市场份额,获取高额利润,一些经营者不惜铤而走险,采用商业贿赂手段等非法手段获取交易机会。在当前的医药行业,商业贿赂已成为药企推销产品的常规手段和竞争砝码,收受回扣和财物也成为医疗机构的普遍现象,回扣窝案、串案屡见不鲜,药监系统高官次第落马,折射出医药行业商业贿赂万象。环环相扣的审批环节与行业暴利,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依法整治医药行业的商业贿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医药行业良性发展的重要举措。

  一、目前医疗行业商业贿赂的存在多种表现形式

  商业贿赂是商业活动主体在从事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和商品服务过程中,为了牟取商业利益而故意采取贿赂手段扰乱正常的商业秩序的行为。医药行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主要是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与医疗机构人员之间的具有不正当经济交往行为。

  1.在提供药品、医疗设备、医学诊疗等服务中,个人或单位向有关医务人员行贿的行为。2009年以来,菏泽市某县妇幼保健院与某婚姻服务中心商定,新婚夫妇到保健院做婚检缴费100元,保健院则以房租的形式从其中提取25元支付给婚姻服务中心。至2010年9月,保健院已支付给婚姻服务中心8.6万元,月均7800多元。而经法定机构评估,婚姻服务中心所租的5间房屋房租费每月合计约750元。实质上是保健院以高额房租费的形式,向婚姻服务中心实施贿赂,促使其指定更多的新婚夫妇到保健院做婚检。

  2.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工程招标、行使审批权及医疗物资采购过程中利用权力,收受有关企业、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等。如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利用担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八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这是特别典型的卫生机关工作人员商业贿赂,利用事关国家和民生大计的药品监管权进行权钱交易,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多次收受制药企业的贿赂,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又如2009年,贵州省荔波县某医院在采购药品中、收受医药代表回扣15万元,计入其他收入进入医院“小金库”。医院收受回扣构成商业贿赂,受到了有关部门的严厉处罚。

  3.通过让利、折扣、赞助、捐赠等隐蔽方式,一些医疗机构接受相关企业及人员的财物,这些财物并不会如实入账,通过私设小金库等行为,进了少数人的腰包。如2005年10月,菏泽市某县人民医院与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双排螺旋CT机一台,价值302万元。但在CT机交易中,医院却收受了对方1台激光相机、1台稳压电源及价值41万元的软件赠品,构成商业贿赂。

  4.利用开处方权、耗材使用权,某些医务人员收受药企或医药代表给予的财物、返点等行为。药品是特殊商品,由于专业知识缺乏和信息不对称,普通消费者很难明确判断自己应该使用什么药品,在这里,医生占有绝对的主导权。选哪种药、药效如何、有何副作用等,都需要专业医生的指导。也就是说,在我国目前的医疗体制下,药品使用的话语权主要还是掌握在医生手中,这种专业知识和信息的不对称,直接导致了医药行业的大处方及药物滥用,同时也造成药品销售商业贿赂泛滥。

  二、新形势下医药行业商业贿赂呈现出来的主要特征

  1.手段五花八门。赤裸裸的支付现金的方式正在较少,在利益的驱使下,收受双方商业贿赂表现出来的形式呈多样性发展,这对于商业贿赂的界定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目前某些药企及经销人员采取邀请主要负责人员以参加学术科研活动为名,为他们支付境内外旅游费用等方式比较常见。

  2.手段更加隐蔽性。收受行为经常采用“一对一”的方式。一般由行贿人直接联系医院、医务人员等。医生每天下班时就持处方签与医药代表对接、医药代表根据处方签开的药的价格返点给医生。这些行为多发生在医药用品的采购、管理、使用等环节上。由于采取了一对一的形式,加大了查处案件、收集证据、固定证据的难度。如青岛某药业有限公司为了促进药品销售,在销售药品时提供促销费用,即给医院开药大夫支付一定比例的开药费用。经查,2002年11月,该药业有限公司共给各医院开药大夫报销发票7447.2元。

  三、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

  首先是某些医药行业从业人员法律意识的欠缺。在竞争激烈的医药行业,存在着以药养医“的体制。事实上,当物价部门在为药品生产企业核定价格的时候,通盘考虑到了生产流通各环节,预留了足够的利润空间给产品的生产企业,为了在竞争中胜出,有的厂家利用利润返点给医院和医生。得到利益的一些医院管理人员和医生缺乏法制意识,以为这是一种合法促销手段。

  其次,我国的相关法律尚不够健全。在利益的驱使下,有些医院的医务人员为了追求经济利益,重利轻义,丧失了职业道德,在为患者开药的时候,不管药效的好坏,而是追求返点的高低。某些医院竟然还给每个科室下发了创收指标,医院领导要求该院各科室定期达到预定指标,根据创收的多少核发医务人员的奖金,当病人一进医院、医生就要求病人重复做多种检测,医院收取高昂的检测费增加收入。

  再次,我国的医药行业垄断性质十分明显。据统计,在我国医院销售的药品、医疗器械至少占80%左右,尤其是在一些大医院,药品的消耗量十分惊人。而药品生产企业竞争激烈,在某些地方,只有同这些大医院搞好关系才有机会将自己的产品销售出去,大医院呈了香饽饽,厂家只有不惜血本顺应潜规则来拉拢医院和医务人员。

  四、医药行业的商业贿赂行为危害十分深重

  不断地滋生繁衍的五花八门的商业贿赂行为危害极为深重:

  1.层出不穷的商业贿赂从根本上来说是违背市场经济公平交易的。妨碍了正常的市场规则,扰乱了经济秩序。奉行不正之风着处于上风,而诚实守信者却处于劣势。面对着这些歪风邪气,很多中小企业为了自身生存发展往往无能为力,只能被动盲从,虽然不情愿,但是许多企业选择了“潜规则”。恶性竞争既剥夺了其他竞争者公平交易的机会,使得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企业往往沦为受害者,使社会诚信出现极大的危机,企业将精力花了潜规则上,必然会削弱对技术的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的投入,导致的后果必然会严重干扰企业生产及创新能力。

  2.商业贿赂行为会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恶性竞争导致假冒伪劣产品横行于世,在人命关天的医药行业都未能幸免,很多药品治不好病,但绝对吃不死人,增加了病患者的痛苦,同时导致了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

  3.医药行业的商业贿赂行为造成企业经营成本加大,同时也会使得税收的大量流失。据商务部的统计资料表明,在全国药品行业,作为商业贿赂的药品回扣,每年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16%. 4.商业贿赂践踏了国家的民主法制,其行为成为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破坏和损害了国家廉政制度建设和形象,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成为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的强烈干扰。

  五、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整治对策

  为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本解决医药行业存在的商业贿赂这个顽症,可以通过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1.立法机构要积极调研,首先要建立和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目前我国的《药品管理法》在药品的安全、生产和质量方面均制订了规范,但在流通层面的约束少之又少,对于一个庞大的市场,迫切需要制定流通方面的法规。其次要加强对医院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法律、法规的教育,促进医院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认识。此外,政府在医改的过程中,应尽量将顶层设计做到最科学,以防止制度性腐败。对于行政层面,严刑峻法是不可或缺的,只有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新闻机构对行业进行介入,对违法事件进行打击和曝光,这个行业才能更健康更合规。对于企业来讲,应该有自律规范。医药企业中的龙头企业,应该创建一种行为标准准则,以便大家共同遵守。只有多方努力,建立查处商业贿赂的协作机制,才能形成惩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

  2.建立公平合理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公立医院作为公共事业机构,必须要接受社会多方监督。如医院药品的进货渠道、进货量、进价等必须公开,让病患明白消费、放心消费。卫生行政部门如有医疗用品的需求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这样,在保证医药质量的同时,医院也得到最低的进价,为获得订单的企业也可以减少促销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商业贿赂行为。

  3.严格实施医药分离。我国现在正在大力推行医药分离,但跟发达国家比起来分离的程度低得多。实施严格的医药分离目前条件并不成熟,这得对医药分开核算、分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从源头上根除医疗机构“以药养医”的现状,尽可能缩小医院和医务人员的采购自主权。

  4.建立财会信用制度。加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信用管理法律制度,推行企业诚信守法警示制、公示制,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如一个药品商家销售100万药品给某医院,如果给了医院的20%返点,那么就有20万转帐或提现金到医院;如果这家药品企业还要提成10%给医生的开单费,那么还要给10万现金给医生;另外还有给主管院长、药剂科长等等的“回扣”或好处,这些费用行贿出去,在企业的帐面上是看不到的,对于销售企业,审计部门不会去查,财务部门不会去管,而税务部门则是按销售额定税,不会去查企业的资金支付帐,这样就给私营企业行贿大开“绿灯”。今后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销售企业财务的审计、检查,尤其是要重点审计和检查其财务支出情况,监督企业建立起完整规范的财务帐并适时公示或给与警示,才能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确保企业的正常生产,才能使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

  医药行业与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严查医疗行业商业贿赂,才能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有力的维护。2010年6月30日,卫生部网站公布6月21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通知》,就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我们期待这一通知能在遏制医药行业的的商业贿赂方面起到切实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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