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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学] 唐政府工商业经营管理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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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7 15:09: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内容提要:唐政府不仅经营着门类众多、规模庞大、体制完备的官营国有业,而且通过许多明确的法规政策、具体的管理制度和时常滥用的暴敛掠夺,以强权对民间工商业进行多重操控,从而使得官营国有工商业在整个工商业结构中居于主要的和支配的地位,而民间工商业被压抑限制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处于服从的和陪衬的被支配地位,无法正常发展,更不能从中发展壮大出的生产方式和制度。


关键词:政府职能;经营管理;结构地位;发展形态
  
一、官营国有一般、手工业的经营管理
     
中国古代社会创立的“工商食官”的官营国有工商业制度,在唐不仅被继承下来,而且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唐政府设立了不同层次的多种职能机构,直接管理经营着门类众多的国有工业、手工业。中央最高行政中心尚书省之下设有工部,“掌天下百工、屯田、山泽之政令……凡中外百司之事,由于所属,咸质正焉”。工部又下辖工部司、屯田司、虞部司和水部司,其中工部司“掌经营兴造之众务,凡城池之修濬、土木之缮葺、工匠之程式,咸经度之……凡兴建修筑材木工匠,则下少府、将作,以供其事”。[1]尚书省工部及工部司是唐代国有工业、手工业最高的政务部门和宏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的政策法令,下达具体的经营生产计划。
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是负责具体实施政令与计划的中央行政事务部门,各有明确职守。少府监“掌百工伎巧之政令,总中尚、左尚、右尚、织染、掌冶五署之官属,庀其工徒,谨其缮作……凡天子之服饰、百官之仪制,展采备物,率其属以供焉”。其中中尚署“掌供郊祀之圭璧,及岁时乘舆器玩、中宫服饰、凋文错彩、珍粗之制”;左尚署“掌供天子之五辂、五副、七辇三舆、十有二车、大小方圆、华盖一百五十有六,诸翟尾扇及大小伞翰,辨其名数,而颁其制度……凡皇太后、皇后、内命妇之重翟、厌翟、翟车、安车、四望、金根等车,皇太子之金辂、轺车、四望车,王公已下象辂、革辂、木辂、轺车,公主、王妃、外命妇一品厌翟车,二品三品犊车,其制各有差。”;右尚署“掌供天子十有二闲马之鞍辔,及五品三部之帐,备其材革而修其制度……凡刀剑、斧钺、甲胄、纸笔、茵席、履舄之物,靡不毕供”;织染署“掌供天子、皇太子及群臣之冠冕,辨其制度,而供其职务”,其下还设有作坊和染坊两个分支机构;掌冶署“掌镕铸铜铁器物之事”,并直接领导设在全国各地的诸冶监。诸冶监“所造器物,皆上于少府监(掌冶署)”,所“铸兵农之器,以给军旅、屯田、居人焉”。[2]掌冶署和诸冶监构成了上下垂直管理的镕铸工业系统。
将作监“掌供邦国修建、土木工匠之政令……凡内外缮造,百司供给,大事则听制敕,小事则俟省府”,辖有左校、右校、中校、甄官四署以及百工、就谷、斜谷、太阴、伊阳等监。其中左校署“掌供营构、梓匠之事,致其杂材,差其曲直,制其器用,程其功巧……凡乐县、簨虡、兵仗、器械及丧葬仪制,诸司什物,皆供焉”;右校署“掌供版筑、涂泥、丹雘之事……凡料物支供,皆有由属,审其制度,而经度之”;中校署“掌供舟车兵仗、厩牧杂作器用之事……内外营造应供给者,皆主守之”;甄官署“掌供琢石陶土之事……凡砖瓦之作,瓶缶之器,大小高下,各有程准。凡丧葬,则供其明器之属”;百工、就谷等监“掌采伐材木之事,辨其名物,而为之主守,凡修造所须材干之具,皆取之有时,用之有节”。[3]  
军器监“掌缮造甲弩之属,辨其名物,审其制度,以时纳于武库……凡材革出纳之数,工徒众寡之役,皆督课焉”,辖有甲坊署和弩坊署,“各掌其所修之物,督其缮造,辨其粗良……凡财物之出纳、库藏之储备,必谨而守之”,[4]是制造军器的垄断机构。军器监制成的武器要交由中央卫尉寺收贮管理。卫尉寺“掌邦国器械、文物之政令……凡天下兵器入京师者,皆籍其名数而藏之”,[5]下辖武库、武器和守官三署,各司其职。安史之乱后,军器生产的经管体制发生重大变化。肃宗“乾元元年六月,敕军器监改为军器使,大使一员,副使二员,判官二员,其使以内官为之”,[6]军器生产的权力改有宦官执掌。后来,军器收贮权也由卫尉寺卿转入到由宦官担任的弓箭库使手中。
其他中央政府部门、内廷、东宫及地方政府部门中,还有一些国有工业、手工业机构。如司农寺之下的导官署负责粮食加工,光禄寺之下的良酝署负责宫廷酿酒,掌醢署负责肉鱼制酱和食醋酿造,弘文馆、省、集贤院、崇文馆也都有专门的造纸制笔作坊。如内侍省掖庭局以及杨贵妃织锦院是内廷丝织机构,玄宗朝所设“内八作使”和中晚唐时期的一些内诸司使也负责众多内作,晚唐时的文思院是专门的金银器作坊,有宦官担任文思使、文思副使、判官等职。如东宫太子家令寺负责床几、茵席等器物用具的制作。各级地方政府部门中的国有工业、手工业机构则更多。如各地州府都设有官织锦坊,进行高级丝织品的生产,以浙西、越州、宣州、西川的织造水平为高,也都设有军器作坊,进行军器生产制造,并按季上交中央武库。扬州、洪州、越州等地的造船、制镜以及益州、杭州、宣州等地的造纸也很有规模和水平。再如制茶业,自代宗时起,常州、湖州等地建立起官营贡茶院,有州刺史、观察使负责,专门从事名茶的制作和进贡。其他举凡采冶、制盐、造车、酿酒等等,地方政府也多设有专门机构具体经营。以上所述中的不少行业,还实行由中央机构和地方机构的共同经管。
总之,从最高政务部门尚书省工部及工部司,到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等事务部门,再到中尚、左尚、右尚、织染、掌冶、左校、右校、中校、甄官、甲坊、弩坊诸署以及百工、就谷、库谷、斜谷、太阴、伊阳、诸冶诸监等具体业务部门,还有其他中央政府部门、内廷、东宫及地方政府的若干机构,上上下下构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多系统、多层次的国有工业、手工业的经营管理体系。这一经营管理体系的各级职能部门皆为国家政权机构,均由行政官吏掌握,其建制更加完善,上下级的统属关系明确,分工协作,职责具体,是唐代中央集权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玄宗开天以后,尤其是安史之乱以后,上述经管体系的若干方面以及具体的生产方式发生了显著变化,主要是以渐趋固定的使职替代原先的职能部门,并随着宦官势力的膨胀而多被宦官掌握,也更多地采取了雇工生产,但是这类官营国有的制度和性质没有变化。
受政治权力直接支配是唐代国有工业、手工业生产经营上的基本特点,各级各类职能部门均在有关官吏管理下,根据政令和计划,生产着几乎无所不有的各类产品,以满足皇室、政府的各种物质消费及统治所需,来保障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具有为了满足需要而不是为了商品交换而生产的鲜明特征。许多产品如丝绸、玉器、金银器等制作精美绝伦,又具有奢侈豪华的特点。更具实质意义的是唐代国有工业、手工业的生产运行以封建专制统治为基础:在劳动力使用上,除了通过奴隶制奴役官奴婢、番户、杂户及刑徒、流徒外,主要通过徭役制、户籍制强行征集各地的工匠和丁夫。工匠和丁夫除服正役外,还时常被强制服加役。这种强权隶属关系之下的对工匠的征役,无偿或近乎无偿地剥夺和侵占工匠的劳动力和劳动时间,属于典型的超经济剥削,从而时常扰乱和破坏民间工商业的正常发展;在原料来源上,主要依凭政权搜刮征敛,土贡和即是赤裸裸的强力剥夺,政府不支出任何货币或实物做交换。总之,通过强权运作,民间工商业的劳动力被政府调发使用,一些原料、半制成品甚至制成品也被无偿拿走,都对其发展造成了损害。可以说,唐代官营国有工业、手工业的存在和发展,正
是以剥夺民间业的存在和发展作为主要手段的,表现出突出的剥削性和掠夺性。与门类众多、规模庞大、体系完整的国有、手工业相比,处在封建统治之下的民间工商业时常遭受奴役和盘剥,处于弱势地位,被扭曲压缩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甚至被榨干油脂而成为牺牲品,无法正常发展。




* 山东大学人文社科青年成长基金项目(02LS04);山东省社科规划青年项目(03CLZ01)阶段性成果。
[1] 《大唐六典》卷7《尚书工部》,第156-164页,三秦出版社1991年影印日本广池本。
[2] 《大唐六典》卷22《少府监》,第405-412页。
[3] 《大唐六典》卷23《将作监》,第420-426页。
[4] 《大唐六典》卷22《军器监》,第412-413页。
[5] 《大唐六典》卷16《卫尉寺》,第328页。
[6] 《唐会要》卷66《军器监》,第1376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点校本。



二、官营国有一般商业的经营
  
公廨本钱经营是唐政府重要的官营国有高利贷商业,是解决各级官府官吏俸料及办公费用等的一项重要举措。唐王朝建立伊始就设立了公廨本钱制,即“武德元年十二月,因隋制,文武官给禄……其俸钱之制,京司诸官初置公廨,令行署及番官兴易以充俸”,[1]是因隋旧制,为解决京司诸官月俸而定规立制的,由京师诸司行署、番官具体经营。行署和番官均为各司流外官,行署是流外之长上者,地位较高;番官是流外之分番上下者,地位较低。这应是由国家拨付诸司一定数额的本钱,由各司具体经营赢利。
此后,公廨本钱制多有置废,具体的经营方式也有一些变化,但总的趋势是得到了强化,并在高宗永徽元年至麟德二年期间,由京师诸司扩延到地方府州县,规定“以典史主之,收赢十之七,以供佐史以下不赋粟者常食,余为百官俸料”。[2]后来在实际运营中仍然出现了许多新问题,也有新的置废变化和新的经营方式,但置与废的决定以及具体的运营操作,包括本钱从何而来、月息几分生利、息利怎样使用等均由皇帝颁敕规定,这说明公廨本钱经营是从国家政策的高度上来要求认真推行的。
玄宗开元二十年以后,特别是安史之乱以后,公廨本钱经营表现出本钱来源更加多样、息利用途更加广泛、因事灵活设置、规模不断扩大的显著特点,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大肆经营,具体负责的是各级官府的官典(捉钱官)。官典有着主掌和副贰的分工,具体经营上,官典将官府本钱举贷给他们庇护下的“捉钱户”,各捉钱户再往下举贷给(常常是摊派)以百姓为主的各个举贷人,并将各举贷人的姓名、所贷钱额制成“簿记”、“负钱文记”一类的帐册,上报所属官典。官典再把这些帐册造成案历,实行三官同押、逐委造帐、印讫入案的严格管理制度。
安史之乱以前,尚书省刑部之比部司不仅是全国收支的总勾检机构,也是兼司公廨本钱管理的中央机构,京师诸司和地方府州县的各司勾官(有的以判官兼任勾官)具体负责各机构公廨本钱的行政管理,同时负责本钱收支上的自勾自检,在经营支用公廨本钱上与比部直接发生联系,管理上表现出财务行政与财务勾检尚未完全分离的特点。[3]安史之乱后,比部系统官吏独立地兼司公廨本钱管理的体制不复存在,中书门下、御史台、宦官诸司诸使等开始直接管理本部门的公廨本钱,各部门纷纷经营以自肥。  
公廨本钱经营之外,唐政府经营的国有商业还有仓粮的出举放贷、常平仓的籴入粜出、和市、宫市等,还经常将官府所有的奴婢、部曲、客女、车船、碾硙、邸店、庄宅、铺肆等出租,以收庸赁之利,都有专门的机构和官吏负责。仓粮和常平仓的管理经营有着调控粮价稳定宏观的积极作用,但政府也利用粮食的季节差价、丰歉差价、地区差价进行高利贷赢利。和市、宫市等政府购买虽有合理明确的政策规定,但有关部门实际执行时往往走样变样,变成为低价强购甚至硬性强购,依凭强权进行不公平的交易和掠夺。官营国有的这些商业经营不但“与民争利”,而且往往“仗势欺人”,处于强势地位,依靠政治权力进行不公平交易,严重干扰破坏价值规律和机制,一齐排挤限制了民间私营高利贷业和工商业的经营领域及发展空间。




[1] 《册府元龟》卷505《邦计部·俸禄一》,中华书局1960年影印明刻本。
[2] 《新唐书》卷55《食货志五》,第1397页,中华书局点校本。
[3]  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第134-144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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