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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 中国传统文化不止是附会更应有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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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3 11:22: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经济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经济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二个阶段:一是合同签订阶段;二是合同的履行阶段。

  1.合同的签订阶段

  (1)合同主体不当。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合格的主体,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这里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虽然具有上述两种能力,但不是合同当事人,即当事人错位,也是合同主体不当;二是虽然是合同当事人,但却不具有上述两种能力,同样是合同主体不当。

  (2)合同内容不严谨。不严谨就是指不准确及不全面,容易引起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订立合法和有效的经济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不能只讲正面的,不讲反面,如果不清楚签合同应当本着“先小人后君子”的原则,那么一旦发生违约情况则难以处理。

  (3)无效合同。《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经济合同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的,实质也是无效合同。

  2.在合同履行阶段

  (1)合同变更没有及时履行。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两种情形。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实现,为了维护单位自身的合法权益,变更要及时有效。

  (2)没有及时办理鉴证确认。履约过程中的鉴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如果不给予足够的重视,则当发生纠纷时,会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3)忽视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应该清楚并不是所有书面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有效的证据应当是原件的、与事实有关的、有盖章和(或)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和未超过期限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只是废纸一张。

  二、加强经济合同管理的策略

  合同关系自始至终是一种法律关系,因此合同管理也应当是自始至终的全过程的、全方位的管理,合同管理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要使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首先要从完善制度入手,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的归口管理,合同资信调查、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备案,法人授权委托办法,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履行与纠纷处理,合同定期统计与考核检查,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合同管理奖惩与挂钩考核等。建立和健全单位的合同管理制度,必须根据我国的《合同法》和相关的法规,同时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

  2.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合同管理的质量。首先要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合同法规的宣传教育,促进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领导者和决策者转变不合时宜的思维和模糊认识,增强法制观念和风险意识。然后依照合同管理人员应具有的素质条件,选择本单位的优秀人才担任合同管理人员,也可以通过公开考评和竞争招聘方式选拔人员,坚持优胜劣汰的原则,把优秀人才放在这个岗位上。人员确定之后,要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可根据本单位与市场的实际情况,参加短期培训或进相关高校深造。同时从经济角度出发,对合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他们的责、权、利,建立竞争机制,对有贡献的单位领域和合同管理人员给予奖励。通过以上措施,促进合同管理人员的思想水平、法制水平和业务能力的不断提高。

  3.违约纠纷的及时处理

  合同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违约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要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强制履行等法律后果。法律顾问部门审查合同时选择合适的违约条款和纠纷处理条款显得很重要,一旦发生违约情形,法律顾问要区别情况,及时采用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积极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减少单位的经济损失。

  4.加强监控,防范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风险

  加强对本单位经济合同签订授权的管理与控制,落实执行好授权制度,完善对合同履约情况的考核制度,加强合同签订后的监督和管理,促使相关人员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对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强化合同履行的有效控制。

  三、结束语

  经济合同管理不是简单的要约、承诺和签约等内容,而转化为一种全过程、全方位和科学的管理,现代单位若能对合同实施有效管理,将为单位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产生巨大的推动力,经济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们的意愿在投票选举中时常被湮没,在很多政策制定时,就不知如何回应这些少数群体的利益需求。在中国的南方乡村,尽管通过投票选举尝到了民主的味道,但囿于“宗族民主制”,乡村中“大族”之外的少数群体的利益同样难以得到很好的保障。二是投票间歇期的治理,也是选举政治面临的另一大问题。民主的本质在于民众对社会治理的有效参与,选举当然是参与的重要形式,但选举持续的时间有限,而且一般是数年一次,故投票间歇期仍需要依靠民选代表、政府官员去治理。这时候,需要有智慧有德行的政治家、官员和其他公正、有影响力的人士,一起来形成共识,采取更有效和及时的措施,政治家、官员只在终极价值上对选民的意愿负责,并接受选民的评判。如果事事诉诸于选举或公决,那社会治理的效率就可能大打折扣。其三,由于民众的利益主义倾向,单纯的选举政治可能与政治伦理存在显著的歧异。政治伦理强调公平、正义等等价值,但有些政治伦理未必与民众取向统一。更何况,人数众多的人所形成的舆论意见经常是含糊的、混乱的,甚至是不合法的,需要通过包含政治伦理价值的法律、惯例的作用,让人民在法治的范围内作出决定、运用权利、实现愿望。仅仅依靠票选,很容易就滑向丢失了政治伦理的庸俗化与民粹主义。

  我们再来看看儒家是怎么建构理想政治的。孟子首先区分了大人、小人,“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这种说法初看起来与现代平等观念完全不合,因此很容易被表面化地否定。但如果对“大人、小人”作出重新界说,即是否以政治为业,是否有更高的智慧和同情心,并且完全开放“大人”的进入通道,很多疑问就能得到缓解。在儒家思想中,特别孟子的思想,坚持大人、小人之分,期望把治理国家的重担放在大人肩上,大人之所以为大,是因为他们有卓越的智慧和深厚的恻隐之心,他们还要从日常劳动中解放出来,才有可能更好地思考和处理公共问题。针对投票式民主面临难题,公民有可能对很多事物采取冷漠态度,并且缺乏能力对很多事物做出好的判断,儒家式的解决方案是,应限制不合理的民意对政策的影响,这种限制可以通过很多办法,如对选民进行培训,或者是,在更高一级的立法机构里,除了直接民选这一支外,添加另外的分支来制衡民意,把它叫做上院或贤能院。这样,既保证了主权在民的基本民主原则,又使得政治的治理可以吸纳更多的智慧,包含更高的道德与正义价值。这就是儒家政治哲学极具优越性的一个方面。而这样的阐释,也是在今天重新发现儒家,重新使中国传统文化焕发活力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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