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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 道地药材的地理标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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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9 18:26: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摘要】  指出了我国道地药材的形成沿革及其与现代中药材知识产权保护——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性以及对道地药材进行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要性,并对道地药材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解决问题的设想和建议。

【关键词】  道地药材 地理标志保护

  Abstract: This paper points out the evolution of Chinese Geo-herbalism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hinese Geo-herbalism an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and the significance of applying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of Chinese Geo-herbalism . It analyzes the status and problems existing in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of Chinese Geo-herbalism and gives some imaginations and some suggestions.

  Key words:Chinese Geo-herbalism;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中国地域广阔,中医中药的发展源远流长,有着悠久的历史。中医临床用药历来讲究药材的质量,认为只有质量上乘的药材,经过严格的制备程序制出来的药才能“药到病除”。而古代对药材质量的判定,除了考虑外观、质地、气味等因素外,药材的产地、采收季节,甚至自然地理环境都作为判断质量好坏的重要因素。道地药材的概念就是在我国中医药的发展中逐渐形成的。所谓道地药材,是指一定的药用生物品种在特定环境和气候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所形成的产地适宜、品种优良、产地加工得宜,产量较高、疗效突出、带有地域性特点的药材。唐孙思邈《千金翼方》中曰:“药出州土,……其出药土地,凡一百三十三州,合五百一十九种,其余州土皆有,不堪进御。[1]”,可见,古文中的“土地”“州土”,是指药材产地。道地药材作为专有名词正式见于《本草品汇精要》(1505年),该书在每种药材项下都列出“地”项,标明药材产地,并在某些药材的“地”项下又专门辟出“道地”专项,特别指出来源于特定产地的药材具有更好的疗效。如川芎:“地:生武功、川谷、斜谷、西岭及蜀中秦州、山阴、泰山。道地:蜀川者为胜”;当归:“道地:以蜀及陇西、四阳、文州、当州、翼州、松州者为胜”[2]。道地药材优质的原因是优良的品种、生态条件、悠久的栽培历史及技术、显著的临床疗效。为标明某地出产的某种药材是道地药材,常将地名和药名组合成道地药材的复合名,如川贝、川连、怀牛膝、潞党参等。由于道地药材具有较高的美誉度,深受消费者认同,其售价往往比同类产品高,但却因没有专门的身份评判机构,因此给一些不法商人以空子可钻。最常见的做法是将非道地产区的药材运到道地药材产区,冒充道地药材出售,以次充好,牟取暴利。这种做法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而且使道地药材的声誉大大降低,在消费者心目中形成“道地药材不地道”的印象,从而影响了整个道地药材产区的药材销售,最终使“道地性”淡化甚至消失。因此,对道地药材实施保护刻不容缓。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对道地药材实施地理标志保护最符合道地药材的特性,道地药材内涵中所包含的特殊品质、特定地理生态条件、特别的栽培加工技术、悠久的人文历史等,都与地理标志的概念有相近之处,可以说,对道地药材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最适宜方法就是申请地理标志保护了。将道地药材纳入地理标志保护,是运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下称TRIPS协定)规则,加强对中药资源保护的一项有效保护措施,对于保证中药材质量有重要意义。标有地理标志的道地药材,不仅给了道地药材身份评判的官方证明,也有利于形成品牌,促进中药材经营效益的提高。
   
  所谓地理标志,商标法第十六条第2款规定,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而TRIPS协定在其第二十二条第1款的规定,所谓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是指能识别某一种商品来源于某一成员方领土内,或该领土内的一个区域或地方(a region or locality)的那些标志。设若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基本上能归因于该地理来源(geographical origin)。我国商标法与TRIPS有关地理标志的定义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1  道地药材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途径
   
  我国目前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存在两种途径,一是以商标的形式。一是以行政许可的形式。分别简述如下。

  1.1  商标的形式与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大致有以下几种:

  1.1.1  法律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1.1.2  法规2002-09-15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

  1.1.3  部门规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12-30发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为地理标志用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保护提供了依据,新的管理办法自2003-06-01起施行。1994-12-30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1.4  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通知》于2004-12-07实施,其中规定对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审查之前,要征求农业部所属的地理标志技术审查机构的意见,并由农业部出具书面意见。

  1.2  行政许可的形式自2005-07-15起施行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部门规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第五条:“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2  道地药材地理标志保护现状
   
  由于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形式有两种不同的保护,因此道地药材的地理标志保护也存在两种不同来源的保护。经检索,分别由商标局和质检总局注册管理的道地药材地理标志如下:

  2.1  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管理的道地药材地理标志保护(来源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官方网站之商标局已注册地理标志名录)如新疆枸杞(注册号1739894)、宁夏枸杞(注册号1511898)、甘肃岷县当归(注册号3352037)、云南文山三七(注册号3838009)、福建柘荣太子参(注册号1608000) 。

  2.2  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注册管理的道地药材地理标志见表1(来源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官方网站公告)。

  表1  经国家质量总局注册管理的道地药材地理标志(略)

  从以上检索结果看出,虽然道地药材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先后有30余种道地药材获得了地理标志保护,但相对于我国众多的道地药材品种来讲,数量远远不够,可见道地药材的地理标志保护申请,尚任重道远。

  3  道地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1  道地药材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相对滞后我国道地药材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之所以相对滞后,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对道地药材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视不够,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即使制定了相应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宣传力度也不够,没有使道地药材的生产、经营者充分认识到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由此带来的巨大利益,从而疏于寻求道地药材的地理标志保护。

  3.2  有关地理标志的法律冲突由于当前地理标志的注册分别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质检总局两个行政部门管理,不同行政审批程序造成所有人权利的冲突,可能形成同一种产品同一地理标志,但所有人却不一致、产权归属不清的权利冲突。不同的注册程序产生的保护效力又有所区别,企业和行业协会感到无所适从。
   
  笔者认为,我们应该重视道地药材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下大力气,切实加强对道地药材申请地理标志的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使道地药材的生产、经营者充分认识到申请地理标志的重要性,必要时制定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提高申请者的积极性和经济效益。同时,应将地理标志的注册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统一管理,这样做既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成本,同时又能给予地理标志产品以有效的法律保护,也符合TRIPS协定规则。理由是:①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局2003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已有明确规定,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的注册由商标局统一管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有关地理标志的规定违反了《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是法律、法规,而质检总局2005年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为部门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显然,《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效力高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后者是下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一)超越权限的;(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根据该条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应予以改变或撤销,为此,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对相关规定进行修改,与法律相抵触的应予以撤销。②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受到保护,TRIPS协定规定知识产权是私权,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是:地域性原则、排他性原则、优先权原则,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优先权未作规定,违背了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势必造成权利人的冲突。③与我国有贸易往来的许多国家都将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纳入商标法律范畴,我国将地理标志注册管理权交由商标局进行,便于与国际惯例接轨。
   
  综上所述,鉴于道地药材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要性、亟待改变的现状以及地理标志相关法律法规的冲突等原因,道地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尚有许多工作要进行。鉴于目前的法律法规现状,道地药材的地理标志保护只能“两条腿”走路,建议道地药材原产地的有关部门,应抓紧时间,有计划、有步骤尽快申报地理标志注册及保护,使我国优质道地药材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维护道地药材产区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大力提高道地药材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唐·孙思邈.千金翼方,卷一[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2:5.

  [2] 明·刘文泰.本草品汇精要,卷八,卷十[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4:129,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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