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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所得税会计准则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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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6 13:19: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摘要】会计经历了其重心从资产负债观到收入费用观、再到资产负债观的转换过程。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明确指出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计税基础与暂时性差异的确认则是关键所在。根据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暂时性差异也分为两种形式: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在资产类科目中设置“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核算企业由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按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税利润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负债类科目中设置“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核算企业由于应税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关键词】所得税会计准则 比较
  
  会计经历了其重心从资产负债观到收入费用观,再到资产负债观的转换过程。2003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出了关于《对美国财务报告采用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体系的研究》的报告。该研究报告通过比较后指出:“在制定准则,特别是在确立目标导向的体系时,采用收入费用观是不恰当的。历史的经验表明:资产负债观为经济实质提供了最有力的概念描述,从而成为准则制定过程中最合适的基础”。在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上,也经历了从应付税款法、递延法、损益表债务法到目前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样一个核算过程由简单到复杂、计量准确性由低到高的过程。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早在1987年发布的96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中,就建议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当年和以前年度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所得税纳税影响。1996年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也由原来要求企业采用递延法或损益表债务法改为禁止采用递延法,要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由此可见,无论从制定准则所依据的基础观念还是所得税会计的核算方法,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都顺应了所得税会计发展的国际趋势,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间实现了实质性趋同。
  
  一、计税基础与暂时性差异的确认是关键
  
  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成为新准则体系中实施难度最大的准则之一。该准则明确指出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理念发生了重大变化,与原来企业适用的《暂行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有较大差别。
  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求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分别根据会计准则与税法的不同要求进行计价,简称会计计价基础和税法计价基础。会计计价基础即账面价值,是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账面上确认的资产或负债的金额。税法计价基础即计税基础,是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税法规定为计算应交所得税确认的资产或负债的价值,也是申报所得税时该资产或负债的计税金额。
  
  二、所得税准则的比较分析
  
  1、所得税差异的分类方法不同
   在原准则中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的目的不同,对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的确认时间和范围也不同,从而导致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额之间产生了差异,并将这一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由企业一定期间的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之间计算口径不同而产生,产生于当期,以后各期不做转回处理;时间性差异是由于企业在某些收入、费用项目计入应税所得的时间与计入会计收益的时间不一致而产生的差异,发生于某一时期,但在以后的一期或多期内可以转回。而新准则与国际惯例接轨,摒弃了“两种差异”的提法,引进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
  新准则从资产和负债的定义出发明确了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差额,因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了在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的期间内应纳税所得额增加或减少并导致未来期间应交所得税增加或减少的情况,形成企业的资产或负债,在有关暂时性差异发生当期,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当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根据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暂时性差异也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收回或清偿该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未来期间的应税利润(可抵扣应税收益额的亏损)时,将导致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二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收回或清偿该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未来期间的应税利润(可抵扣应税收益的亏损)时,将导致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这种变化体现了对包括所得税会计处理在内的企业财务会计视角已经由损益表观转变为资产负债表观,反映了当前会计界视野的拓宽和认识的深化以及目标的国际趋同。
  2、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不同
   原准则中企业既可以选用应付税款法,也可以选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递延法或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的核算。应付税款法不要求对所得税进行跨会计期间核算,也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而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均在当期确认为所得税费用,造成的纳税影响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必递延到以后各期,当期的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交的所得税。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递延法或债务法则要求对所得税进行跨会计期间核算。在核算时首先按税前会计利润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然后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应交所得税款,最后根据所得税费用与当期应纳税款之差倒算出本期的递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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