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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股票期权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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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6 13:11: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摘要:随着加入WTO,我国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步伐将加快,因而在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股票期权制度将会被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所接受并实施。但从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一项核心政策——税收政策来看,我国现行的股票期权税收政策还很不完善,较大程度地降低了股票期权制度应有的激励效果。因此,借鉴国际经验,尽快规范和完善我国的股票期权税收政策,将是必然趋势。

  关键词:股票期权;激励股票期权;非法定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一、国外股票期权税收政策的经验借鉴
  所谓股票期权,是指以股票为标的物的一种合约,由公司授予其雇员在一定年限后可以某约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一般讲,股票期权制的实施包括赠与(grant)、授予(Vest)、行权(exercise)和出售(sale)四个关键环节。这项制度最早始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的美国。之后,它作为一种能够有效降低企业代理成本、提高公司业绩和整合公司人力资源的薪酬激励工具,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迅速推广开来,并获得很大成功。据有关资料统计,美国约有50%的公司、90%以上的大型上市公司都实施了股票期权计划。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实施股票期权的国家如日本、欧洲等国,其税收政策在原则上同美国是基本一致的。因此,下面主要对美国股票期权的税收政策问题作较详细的分析。
  (一)两类股票期权纳税规则不同
  根据美国国内税务法则,股票期权可以分为激励股票期权和非法定股票期权两大类。激励股票期权是指符合国内税务法则422条款规定的股票期权,属于“法定股票期权”,可以享受税收优惠;非法定股票期权是指不符合税法422条款规定的股票期权,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两种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纳税规则。
  激励股票期权行权时,期权受益人只要不马上卖出股票,就可以不立即纳税,而且,如果按规定时间出售股票(出售股票时距行权日满1年,同时距赠与日满2年),则其取得的行权收益(行权价高于行权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不作为普通收入纳税,而是作为资本利得收入纳税,并可延期到出售股票时与资本增值收益一并纳税。同时,根据美国税法的规定,受益人持有股票的时间越长,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力度也越大,即对于持有股票时间在12个月至18个月之间的,其长期资本利得的税率为28%;对于持有期超过18个月的,其税率为20%.但是,如果受益人出售股票的时间不满足上述要求,则期权收益将作为普通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最低税率为15%,最高税率可达39.6%.对这些高收入者来说,若能适用28%或20%的长期资本利得税,而非39.6%的个人所得税,那的确是很有“激励”意义的税收优惠。
  非激励股票期权行权时,期权受益人取得的行权收益作为普通收入纳税。一般情况下,公司根据税法要求,从受益人的工资中预扣28%的税款,作为个人所得税准备。受益人在出售股票时,如出售日距行权日不满1年,则出售股票收益(出售日公平市场价高于行权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作为短期资本利得征税;如果出售日距行权日超过1年,则出售股票收益作为长期资本利得征税。
  另外,美国税法规定,无论何种股票期权计划,只要受益人的行权收益享受到税收优惠待遇(按资本利得征税),则该行权收益不能从公司所得税税基中扣除;相反,只要受益人的行权收益没有享受到税收优惠待遇(按普通收入纳税),则公司可以对该行权收益进行税收抵扣,即可以在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享受税收优惠有条件限制
  按照税法422条款的规定,公司实施激励股票期权,即可享受税收优惠的股票期权,必须满足如下基本条件:(1)股票期权的赠与计划必须是一个经过股东大会批准的成文计划,指明按该计划将发行的股份数额,哪类雇员有资格参与该计划,全部期权必须在计划实施后10年内赠与完毕。(2)赠与对象必须是公司的雇员(非法定股票期权可赠与公司的供应商、管理顾问等)。(3)被授予人必须自行权日起持有股票时间1年,并要满足自赠与日起持有股票2年的条件;如果没有满足该条件出售了股票,则属“失资格处置”,将不享受税收优惠待遇。(4)每人每年最多只能有10万美元的激励股票期权可以行使。(5)行权价不能低于赠与日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6)股票期权必须自赠与日起的10年内行使。(7)如果拥有超过10%投票权的雇员要接受激励股票期权,则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特批,并且其行权价必须高于或等于赠与日公平市场价的110%,同时,还必须在赠与5年之后才能行使。
  (三)对股票期权税收严格管理
  为了鼓励和配合股票期权制度的实施,美国政府对股票期权所涉及的税收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并进行严格管理。根据美国税法规定,实施股票期权的公司必须负责从期权受益人的行权收益中扣缴税款,并将这一税款上缴税务部门。年终时,还要向国内收入局和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所有雇员的全部收入及纳税信息,其中包括行权收益的纳税情况。
  (四)国外的经验总结
  从上述美国税收政策中可得到三点启发:(1)鼓励公司实施IS0计划。因为IS0计划对公司经理层的激励效果更大,他们只有通过努力工作,大幅提高公司业绩,增加股东财富,才能使股价上升并超过行权价,以获取差价部分的高额收益,否则,期权失去了价值。(2)鼓励受益人长期持股。从税法规定看,在行权后,受益人持股时间越长,享受税收优惠力度也越大,鼓励受益人继续长期持股。(3)政府应制定较为完善的股票期权税收政策,并进行严格管理。
  二、我国现行的股票期权税收政策与存在问题
  (一)目前对股票期权征税的主要政策规定
  我国没有单独开征资本利得税,因而股票期权涉及的税收政策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就受益人而言,其行权收益和出售股票收益如何征缴个人所得税;二是就公司而言,该行权收益能否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从现行的税收政策看,针对性最强的一项规定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在1998年出台的《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文)。该《通知》反映了我国对股票期权征税的一些原则性规定。
  1.界定了所得的性质。《通知》规定,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在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从其雇主处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个人在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后再行转让所得,属于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适用有关对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2.规定了计税的方法。上述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当月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明确了申报或代扣代缴的方法。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就上述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将纳税人认购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认购价格、市场价格(包括国际市场价格)等情况及有关的证明材料和计税过程一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另外,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对于个人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予以征税,但考虑到为支持企业改制和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我国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转让其他有价证券和在境外上市的外国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则按税法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现行股票期权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现行税收政策根本不能适应当前各种股权激励计划发展的要求。近年来,我国已出现了多种股权激励计划,如年薪制与限制持股相结合(“武汉模式”)、强制高管人员购股并持股、用激励基金为公司骨干购股、模拟持股和股票增值权等模式。由于《通知》中只对个人“实际认购股票”这种情况作了规定,因此,对一些模拟认购股票的股权激励计划诸如模拟持股、股票增值权等所引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税收政策尚不明确或属于空白,税务机关在实际征管中只能比照《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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