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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基本理论] 浅析资产专用性相关的若干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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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4 09:45: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内容摘要:企业短期融资券的出现已经预示出企业债的兴起指日可待。企业债市场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市场既有替代性也有互补性。当企业债大规模兴起时,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中与其相交叉的领域必然面临调整,与此同时,企业债也为信托公司开发新的企业信托融资产品提供了契机。

  关键词: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 附担保企业债信托
  
  在国家金融体系日益完善以及银行风险居高不下的背景下,作为企业直接融资工具的企业债券必将重新兴起。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迅速的其他金融工具相比,企业债作为有效的金融工具一直没有得到良好的发展。国内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完善及持续高储蓄率的背景下,要改变企业外部融资过度依赖银行贷款这种单一的融资结构,放松企业债市场以减轻企业间接融资所造成的银行系统风险迫在眉睫。本文主要从产品的替代性和互补性角度,分析了企业债券对目前的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及其设计的影响。
  
  企业债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替代性
  
  企业债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一样都具有融资功能。企业债是企业直接融资工具,而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利用从委托方募集的资金同样可以投放于企业或项目。在某种程度上讲,企业债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具有一定的替代性。由于企业债在其发展中出现过一定问题,国家加强了企业债发行的审批与管制。目前国内企业主要融资方式还是通过银行、股票市场和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融资。虽然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在这些融资方式中占的比例并不大,但企业债的发展必然会对这种替代金融产品造成冲击。
  短期融资券的出现已经昭显国家放松企业债市场的趋势。虽然国家发改委认为短期融资券并不属企业债范围(企业债主要是指期限超过一年的长期债券),但由于其融资成本较低,而国家对信托、REITs等融资渠道要求比较严格,已经有一些经营效益较好、具有较好偿付能力的企业为寻求短期流动资金转向企业债。这种情况也将随着企业债市场的进一步放开而日趋明显。企业债主要是融资目的,其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竞争主要体现在融资市场上。产品销售价格与数量直接决定于供给与需求。企业债的市场供给取决于企业对债券融资的需要,其结果直接来自于融资成本的比较。包括直接成本(比如股息、红利、利息和发行费用等)与隐性成本(比如破产成本、控制权转移成本与委托代理成本等)。企业债的市场需求,除投资方的资金规模外,主要体现在企业债券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的权衡与比较。目前,企业债市场特别是供给市场并不是完全市场化的,制度法规限制很严格。所以其对融资类集合信托产品的替代性是十分有限的。
  从目前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供给来看,其限制并不如企业债那么多。而且,同其他金融工具相比,信托具有自身不可比拟的优势,特别是在混业经营上,通过信托产品募集的资金可以直接用的资本市场、证券市场或产业市场。但目前我国的信托产品同美、日等发达国家相比尚有一段差距,具体体现在信托产品结构失衡上。对信托产品融资与投资功能的不同侧重是我国信托产品与西方信托产品的主要差异,即一个注重融资,一个注重理财。我国信托公司主要是产品开发型业务,而中介顾问型业务较少。特别是投资银行业务较少。同时,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销售却受到严格限制。由于信托融资受到314号文件、《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以及《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等多重政策限制,特别是受到每期不得超过200份合同的限制,一般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融资额度不超过亿元,此外,银监会在今年年初又一次加大了对信托行业的监管力度,导致目前以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为主业的信托公司直接面对企业债的冲击更加陷入困境。
  这里所说的互补,并不是从供给角度讲,而是从功能角度讲,具体指产品开发与资金运用上的互补。同作为投融资工具,企业债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各有其具有优势的领域。在金融市场上,信托产品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聚集社会资金,形成一定规模的资金集合,使储蓄有效转化为投资。特别是融资类集合信托产品,为企业融资提供了新的方式。目前信托资金来源主要集中于社会中小投资人,这与以机构投资为主的企业债在目标客户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从而在销售对象上形成互补。
  融资类集合信托产品与企业债各有一定的优势范围。如短期融资券的缺点主要就是融资风险大、融资弹性小和对企业的要求高。这就需要企业具有相当高的信用等级。从税率角度看,企业债也有一定的弱势。目前个人投资企业债券,持有到期后取得的利息收入,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且,根据《公司法》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才可以发行企业债。但企业债的兴起也为信托公司提供了新的业务空间以及新的产品设计方向。目前,企业债和企业年金是信托业应关注的两大业务增长点。
  企业债与集合类信托产品还需要解决两个重要问题,一个是利率市场化问题,另一个是信托产品的流动性问题,在这两个问题解决之前,由于风险与收益不能得到合理的体现。可能会出现企业债或信托产品一头冷一头热的情况。但总的来说,互补性依然存在。
  
  企业债对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影响
  
  企业债对信托公司产生冲击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信托公司的产品结构较为简单。在《信托法》出台的大背景之下,经过整顿与重组的信托公司主营业务转型为以所谓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主体的信托业务模式。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销售面临的是两个市场:一是以信托方为主体的财产委托方;一个是以项目方为主体的财产运用方。作为投融资的中介,信托公司的产品开发与销售受到委托方和运用方影响。这两个市场的机会都为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出现提供可能。目前的情况是,多数信托公司在进行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开发时还是以项目为中心,首先考虑的是项目特性和风险控制,所以,如果运用方资金总需求相对稳定,那么企业债注定要从信托产品口中分一杯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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