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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战略] 国有企业改革的新思路:全面强化约束和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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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 21:34: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国国有企业的处境艰难,已经是众所周知的,其效益之低,损失浪费之大,已经到了惊人的地步。现行的改革办法,股份制改革和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前景又不容乐观:不能指望公司制改组以及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办法建立真正的公司制治理结构,不要指望国有企业能够做到所有者、决策者、经营者和监督者都分别到位,并形成一种既能相互协调合作,又能相互制衡监督的机制。其原因已经有杰弗里.萨克斯和胡永泰、杨小凯等人在《经济改革和宪政转轨》中总结如下[1]:
    “中国的一些经济学家在1980年代发展了苏联式经济体制的几种理论。其中的一种被称作所有权虚置理论。华生、张学军和罗小朋(1988),易纲(1988),平新乔(1988)和孟庆国(1988)的几篇论文几乎同时提出所有权虚置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国有制故意在不同的机构之间分配同一财产之不同所有权部分。根据产权经济学中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由两部分构成:排它的财产处置权和排它的财产获益(正或负)权(见Furuboth  and  Peijovich,1974)。

    在社会主义经济里,财产处置权分属于计委、物价局、劳动局、政府各工业部和企业的管理者。计委对长期投资及相关的资源配置有决定权;物价局对物价有决定权,劳动局对人事安排有决定权,政府各工业部对中期投资和原材料及投入要素的配置有决定权;管理者对日常管理决策有决定权。所有权的另一部分,征集收入或承担损失的权利,在财政部和各工业部之间划分,因此,没有单个人或机构对任一国有财产有完全的所有权。中国人称之为"没有真正老板的体制"或者"所有权虚置的体制"。有人论证说,在没有产权结构任何实质性改变的情况下,这样一种体制的任何分权和自由化的改革都会造成比它所解决的问题更多的问题。张维迎(1986,1999)提出了几个有名的不可能定理:国有制条件下,真正的企业家不可能出现,政企分开不可能,预算约束硬化不可能,破产不可能有效地约束经理,以国有股为主导的公司化改革不可能解决经营者选择问题。

    这些文章中有一篇(孟庆国,1988)指出这个事实:如果没有适当的私人产权,所有权的不同组成部分在分割的机构之间的这种分配是一个必要的罪恶。这样一种制度安排模仿现代公司的控制系统,它是一种制衡机制。这种制衡系统与最高官员的重大特权,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控制系统,以及管理这个系统的激励。”

    何清涟[2]指出:国有企业“所有者虚位”。“国有企业的‘全民所有’成了一个悖论:在产权关系上,名义上的‘产权所有人’即人民连自己到底拥有多少财产都说不清,更无从支配及全权转让。‘所有者虚位’的结果是使国有资产的财产权利私人化和财产责任公有化。所谓‘财产权利私人化’是指国有企业的经理层对国有资产享有等同于支配私人财产的权利这一事实;财产责任公有化是指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产生的亏损,企业经理层均可不负责任,而由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亦即国家来负。这种既拥有支配财产权却又无须承担财产风险的现象是中国国有企业的病根所在。”即使是已上市的国有企业,由于国有股的绝对多数地位,所有者虚位的问题依然存在,只是不明显而已。

    由于厂长、经理负责制,监督者往往是其下属或有密切利益关系者,这还带来了“监督者虚位”的问题,即虽然国有企业的监管者众多,但下级往往无法监督制约其上司,企业内部党委的监督制约又常常带来内部纠纷,外部的监督却又常常因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现代企业制度的发源地--西方国家的企业情况相反,产权清晰,企业所有者即股东对经营阶层的行为和道德风险能够因自身利益而加以控制。由于这个最大的不同,决定了大多数国有企业不可能真正做到成为适应市场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实体。所以,公认惟有进行所有制(产权)改革。但所有制改革搞得不好的话可能产生一系列严重问题,退则回到毛泽东时代的制度,进则紧跟苏联、东欧的私有化。所以国有企业的改革总是进退两难、走走停停。而且在中国,所有制改革的政治制约很大(显而易见其前提是政治要自由民主化),并不容易进行,而且即使政治约束消失,国有企业进行私有化还存在着资金的约束,资金需求太大,此外还有其它各个方面的约束,这个问题同样难于解决。

    当然,将产权落实到个人的改革是大势所趋,中国必须进行这样的改革,这是几乎所有经济学家的共识,唯一的争议只是如何做到公平。对于国有企业改革,本人完全赞成产权改革,进行私有化,将国有企业的产权明确到个人。由于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缺乏资金,因此赞成出卖国有资产来补充这些保障资金。由于民众(所有者)投票具体地决定每一件事务的成本太高,必定需要由民众合法授权的代理人来执行;当然,缺乏合法的授权,甚至连合法授权的监督都没有,以及代理人监守自盗,是在政治上、道德上都是不可接受的。因此,必须满足几个条件:公平公开的竞价,对员工要有公平的安排,要有民众(所有者)直接选举产生(授权)的行政长官的再代理授权,要有直接选举产生的人民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可以肯定,这个私有化过程同样是比较漫长的过程。

    但这段逐步私有化的期间,国有企业还必定必须继续运营,而且还要尽量运营得更好,而不能够听之任之,撒手不管。

    那么国有企业改革是否存在其它的可行道路?回答是肯定的。有关国有企业被公认的事实是:中国国有企业经营的绩效主要取决于经营者,关键是一把手。国有企业的经营者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却常常受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不恰当干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落实;企业职工吃“大锅饭”,劳动积极性和责任心调动不起来;国有企业机构臃肿、内部人事关系复杂等。

    问题既已明确,办法就非常简单:制度创新。彻底取消盈利的国有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让经营者享有经营全权;由于国有企业的“所有者虚位”带来了“监督者虚位”,就必须在国有企业之外建立两套相互竞争的监察、考核班子,建立一个坚强有效的约束机制、激励机制。一套班子由政府领导派出的对政府领导负责的稽查特派员、考核特派员组成,另一套班子由人民自由直接选举产生的对人民负责的人民监察委员、考核人员组成,均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仅仅负责对企业的财务稽查,监察,考核工作。所有者虚位虽然照旧,但监督者、考核者居其位,全面强化约束、激励机制。

    这样,政府领导只需做好几件事:任命由招聘或职工选举等方式产生的管理人才为企业负责人;批准企业的最重大事项;根据公正、廉洁、富于知识和智慧,与企业无利益关系的稽查、考核特派员,人民监察委员、考核人员的报告,决定企业经营者的期满升职、留任、调离、解职,任期未满即降职、撤职;根据报告,确定企业无欺诈、虚报、贪污等严重犯罪行为的前提下,决定对盈利企业人员的基本激励方案的实施和额外奖励方案的实施。

    基本激励方案全国统一,将企业家收入分为四个部分:年薪,当年奖励,期权收入,养老金(是邹东涛提出的)。企业人员在企业工作一定年限后,优惠买得一定的股份。额外奖励方案仅仅适合于迅猛发展,资产大幅度增殖的国有企业,即在基本激励方案的基础上,再进一步地颁发奖金以及将股份以优惠条件出售给企业员工。

    额外奖励方案将带来几个问题:一是在发展迅猛的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虽然迅速增长,但国有股份的比例必然逐步下降,这是否是国有资产流失、私有化?二是这一切与国家政策、国家支持分不开,是否过度强调了个人的作用?

    这两个问题可以用美国的比尔.盖茨的例子来回答:在我的记忆中,当年比尔.盖茨的微软公司上市时,他拥有70%的股份,价值一亿多美元,十多年后,随着微软的迅猛发展和股份的重新分配,比尔.盖茨仅仅拥有19%的股份,价值536亿美元。那么,在这个过程中,比尔.盖茨的个人资产是否在“流失”?微软是否过度强调了员工个人的作用?回答当然都是否定的。如果国有企业能够这样发展,这就是国有资产最快最好的增殖而不是流失。员工个人的创造性无疑是决定性的。知识经济时代高技术企业尤其要求如此。

    还有两个问题:企业在资产重组中购并等行为贪多而消化不良,看起来资产大幅度增加,但实际上资源并未得到合理重组,结构、管理等也未合理化,能否给予额外奖励?此外,由谁、如何区别迅猛发展和正常发展的企业,并作出恰如其分的奖励建议
   这几个问题的关键就是要有公正、廉洁、富于知识和智慧又与企业无利益关系的稽查特派员、人民监察委员、考核特派员、考核人员,作出准确、明智的判断。企业提出实施额外奖励方案具体办法,考核特派员、考核人员提出总体意见,供政府领导裁决。

    正是因为缺少了这些,中国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才在一些地方,变成了国有资产的“大规模免费午餐”,国有资产被鲸吞蚕食。

    国有企业的“所有者虚位”带来了“监督者虚位”问题,由于经济、政治制约太大,可以预计,所有者虚位问题一时无法解决,但监督者虚位问题不难解决。

    现在中国已经有了稽查特派员制度,应当增加考核特派员制度:由国务院总理选派考核特派员对企业进行两季一查或一年一查,全面检查企业的经营情况,如资产运营情况,现代企业制度落实情况,任用的主要管理人员的情况,企业结构、管理是否合理,技术开发情况等等,但绝对不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所有对稽查特派员的要求同样适用于考核特派员。

    但特派员制度有一个极大的缺点:特派员有处于有权有责,几乎完全无利的地位,而作出虚假报告就可能获得相当大的不正当利益。这对个人的公德心要求太高。恐怕中国除了国务院能够明确保证,省一级就有些难说了,省级以下更不必考虑。

    另一个制度的优点超出上一个方案: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人民监察委员会和考核院的考核长,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纳入人民监察委员会,各级政府的人事机构纳入考核院,由人民监察委员对企业的财务进行一年一次的稽查,由考核长或特别任命的考核人员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一年一次的全面检查,人民监察委员、考核人员均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这样,有几个原因会导致人民监察委员和考核人员对企业作出公正、明智、准确的检查和报告:有与特派员的相互竞争,公正、明智、准确的检查和报告提高其履行职责的声誉,有利于下一次的直接选举,等等。

    这一方案还有其它的许多优点,以至于这一改革相对中国而言,给国有企业带来的巨大优点仅仅是一个不重要的副产品。

    注释与参考文献:

    1,  杰弗里.萨克斯和胡永泰、杨小凯等:《经济改革和宪政转轨》,“思想评论”网站,http://www.sinoliberal.com/scholar/market%20and%20constitutional%20transfer1.htm

    2,何清涟:《现代化的陷阱--当代中国的社会经济问题》,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P.8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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