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马斯卡是比较法研究的大师,他生活在大陆法系传统的南斯拉夫,而后又工作于英美法系传统的美国,可以说成长于大陆法系,发展于英美法系。因而,其能够必要深入的进行比较法研究。比较法研究能够促进本国法学研究的发展。比较法能够以其独有的特性,将国内法学研究者带入一个新的境界,也就是说,存在于本国法之外的广阔的新领域,能够为一国国内出现的法律问题提供广阔的解决方式。这是因为:“世界上种种法律体系能够更提供更多的、在它们分别发展中形成的丰富多彩的解决办法,不是那种局处本国法律体系的界限之内即使是最富有想象力的法学家在他们短促的一生中能够想象到的。”[1]比较法作为一所“真理的学校”(école de vérite),能够充实“解决办法的仓库”(Vorrat an L?sungen),能够向富有批判力的观察家提供机会,能够使他们认识到其他的“更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