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有关信用研究的一些理论著述和相关论文中,一提“信用”,基本上是以经济领域的各种具体的信用类型来包揽全部的信用形式,出现了用经济信用直接指代一般信用、忽视其它信用形式建设的倾向。朔其原由,可归纳三点:首先,一些具有相当权威的专业性较强的工具书,对信用的释义,基本着重于经济的视阈。《中国大百科全书》:信用-借贷活动,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在商品交换和货币流通的条件下,债权人以有条件让渡形式贷出货币或赊销商品,债务人则按约定的日期偿还借贷或偿还货款,并支付利息。《大英百科全书》:credit“指一方(债权人或贷款人)供应货币、商品、服务或有价证券,而另一方(债务人或借款人)在承诺的将来时间里偿还的交易行为。” 《韦氏(webster’s)英文词典》对信用的解释是:the system of buying and selling without payment on security.即信用是发生在不直接兑付的交易形式中,债权人以对债务人还款能力和承诺的信任为基础预先实现某种所有权的转移。工具词典这种隆现“信用”经济功能的倾向,无疑为把具有普遍性的社会信用归属于经济信用的做法提供了较好的说辞。其次,经济领域是信用的最活跃场所。市场经济的交易性所衍生出的各种信用形式及其促发的信用工具的广泛使用,无不强化了人们对经济信用的感受和体验,而经济信用的这种强势在客观上便有了一叶障目的作用。再则,经济领域失信的凸显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制障效应,也催化了人们对经济信用的专注和偏执。但事实上,社会信用则是广播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普存于人类的所有活动中,具有“一般形态”与“具体形态”之分。一般形态的信用是泛指一切与约定(规定、承诺、契约、誓言等)有关的社会伦理关系及其相应的规范要求和品行,是对具体形态信用所共同具有的普遍性质的抽象与概括;具体形态的信用,是社会生活各领域信用的特定表现形式,如平时我们所说的经济信用乃至更细分的商业信用、银行信用、消费信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