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对“机会平等”主要提供了两种解释∶一种是“机会的形式平等”(farmal equality ofopportunity),亦即“唯才是举”的“前途的平等”(careers are open to talents);另一种是“公平机会的平等”(equality of fair opportunity)。所谓“机会的形式平等”,就类似于上文道格拉斯·雷所说的“前途考虑的平等”。这种“机会的形式平等”原则在此是受到他的第一正义原则限制的,即是在一种自由市场和立宪代议制的背景制度下,在所有人都享有平等的基本自由的情况下,其中所有地位和职务是向所有能够和愿意努力去争取它们的人开放的,每个人都至少有同样的合法权利进入所有有利的社会地位。在此权利是平等的,各种前途是向各种才能开放的,至于结果如何,机会是否能够同等地为人们利用,则任其自然,只要严格遵循了地位不封闭或开放的原则,就可以说这一结果是正义的,这也可以说是“自然放任主义的平等”。
28 Douglas Rae, Equlities,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1,pp.65-71.
29 罗尔斯∶《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页61、68。
30 Douglas Rae的著作《平等》一书就特意用了“平等”的复数,并认为平等的实践就意味着平等“由一到多”的发展,参见:Equlities,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1, pp.131-144.又参见M.walzer所主张的一种“复合的平等”:Spheres of justice, New York: Basic books,1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