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权与退出权是一个民主社会所必须兼顾的两种权力,他们有时可共同发展,有时却必须在其中作出选择。强调退出权的学者主张一种竞争式民主,如熊彼得(Joseph Schumpeter),达尔(Robert A Dall)。在他们看来,民主是一种分配政治权力与影响力、规范社会冲突的方式。因此,必须完善这种民主制度,提高它的能力,使众多相异的观点能形成政策,实现对社会的控制。这样,保护个人自由与建立强大的集体统治之间是互相矛盾的。个人自由是其首要保护的权力。[13]这也是伯林(Isaiah Berlin)所谓的消极自由。
同时,司法体系还成为现有行政民主模式不能容纳日益膨胀着的政治民主的要求时的安全阀。这意味着当体制内的参与渠道被阻时,民众可以通过一种制度外的方式来表达其利益需求。金耀基称之为脱轨的政治结构(anomic political structure)。这种对抗性的利益表达模式是一种退出权力的体现。六十年代时香港出现了一系列社会动荡,居民通过请愿、罢工、对抗等方式以表达情绪需求,成为香港政治参与的常见形式。[17]这样,香港的政治体系通过为民众提供制度内与制度外的参与途径,不仅实现了民众的参与,同时还对行政进行了有效的制约,保证了公民的自由空间,使香港维持了稳定的社会环境。
[2] Bureaucracy and Political Power, Smith, Brian Clive, Brighton, Sussex : Wheatsheaf Books ; New York : St. Martin's Press, 1988. 托克维尔、密尔、韦伯等学者对此都有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