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代议机关的构成上面,英国议会虽然是由两院构成,但是两院议员的情形和两院分别的作用却大相径庭。英国的代议机关严格地说是在1688年光荣革命以后渐渐形成的,但是远在十二三世纪,英国国王为了税收而召开的“等级会议”已经初具现代代议机关的雏形,因而英国的代议机关不象其他国家的代议机关可以先有理论上的先行,而只是在历史上“自生自发”生成的一种制度,诚然,每一种制度的形成都离不开人力的作用,但是在英国议会那里,至今可以看到历史遗留的痕迹。上院由皇族、世袭的贵族以及教会领袖组成,虽在一百年前曾经权倾一时,但是在现代上院已经形同虚设,甚至有人还建议废除上院;而同时下院却远比上院显得重要。由于选举权的普及,人民参选的面得到了极大的拓展,议员们所代表的集团性利益,逐渐让位于议员们所在选区的综合性利益,也就是逐渐反映出选区内民众的普遍愿望。英国实行的是“责任内阁制”,议会的党派色彩直接决定了政府的构成,这一点是和美国不同的。美国的代议民主制度和英国的差别较大,其中之一就是,美国在立国之初,已经有了欧洲各国大量的政治实践以资借鉴;并且在美国宪法产生之际,“三权分立”学说、代议制政府理论等等政治课题已经得到众多学者的阐述,美国的开国者们顺理成章地将这些认识作为了美国政府建立的一大原则。美国的政治传统将国会当成了代议民主制度的重要机构,是美国政治生活的重心。美国经典的政府理论认为,政治与行政是可以并且应该两分的,而政治的职能正是恰当地属于国会。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即规定:“本宪法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美国国会分为参众两院,但是其参议院却比众议院要显赫。在美国,参议员是有着相当地位的政治家,其党派色彩没有英国的议员那么浓厚;参议员拥有相当充足的活动经费,这也是英国议员所没有的。从结构而言,美国的国会更加充分地显示出它是一个利益中和的场所,国会中的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的构成被称为所谓“职责散点结构”(decentralization of responsibility),正是反映出这一情形。然而,自“新政”以来,尤其是自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美国的国会也有了一些变化,比如总统对国会的逆向影响力加强、国会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方面的授权增加、国会委员会结构进一步分化等等。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有别于西方国家代议体制的崭新的政治制度。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一院式的代议机关,其工作原则是“议行合一”的原则。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故人民代表大会是一个较为庞大的机构,代表性相当的广泛,一般有代表近三千人,为世界最大的代议机关,目前我国法律已经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数不能超过三千人;同时我国的人大代表不仅代表了各个地域,并且还有一个专门代表界别的代表团——解放军代表团。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不是一个专职机构,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对全国人大负责,受其监督。随着历史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开展也面临着更多的机遇和挑战,需要我们认真地研究,寻求可以加以改进的地方。比如,全国人大代表和各级人大代表到目前为止,基本上都是兼职的,事实上不能够更好地履行人大代表的职责,因此应当考虑人大代表的专职化问题,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