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著作权人的起诉,视频分享网站以“避风港”规则为自己辩护。著作权领域的“避风港”规则是美国在1998年《千禧年数字版权法案》(DMCA)中提出的,又被称为“通知+移除(notice-take down procedure)”原则。该规则将“在收到符合法定条件的侵权通知后,作出迅速反应,移除被指称侵权的内容或屏蔽对它们的访问”作为提供信息平台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免于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之一。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确立了这样的规则,其第22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这并不意味着视频分享网站只要删除侵权视频即可免责。在梅术文、温博研究了所收集的百余例侵权纠纷后发现,视频分享网站多被判败诉。以优酷为例,共被起诉42起,其中胜诉2起,败诉29起,共余和解。而土豆被起诉80余起,其中胜诉3起,败诉70起,其余和解。酷溜被起诉27起,其中胜诉l起,败诉23起,其余和解。在这些败诉案件中。法院多判定视频分享网站被认定有过错,同时也不能进入责任豁免的“避风港”。
因为判断视频分享网站是否侵权的关键因素是网站是否是有主观过错。即使视频分享网站完全符合条例的通知移除程序(包括接到侵权通知后立即采取行动、侵权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权利人没有发出任何通知),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也仍然可能承担侵权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免责条款共有五项:“(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也就是说,在视频分享网站满足以上各条款时,才有可能被免除责任承担。在实践中,视频分享网站需要证明自己符合所有免责条款,这实际上是有一定难度的。视频分享网站一旦败诉,除了对其声誉有严重影响外,还将面临较高金额的赔偿。著作权纠纷给视频分享网站带来了巨大的经营风险。